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縣煤炭生產、經營秩序,防止煤炭稅費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關於發布煤炭生產經營行政處罰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黔煤辦字〔2006〕12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煤炭企業煤炭產品稅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03〕5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盤縣區域內從事煤炭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的煤炭企業、個人及其它社會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煤炭產品包括:原煤(含中煤)、精煤、焦炭、泥煤、煤矸石、粗苯、煤焦油及其它煤炭附屬產品。
第四條縣內所有煤炭企業調運煤炭產品時統一使用《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煤炭產品準運證》(以下簡稱《準運證》,詳見附屬檔案1),對未使用真實、有效《準運證》的行為,一律視為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煤炭產品調運採取源頭開票和調運監管信息系統相結合的監管方式。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建立健全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體系,進一步明確組織機構中成員單位的職能職責,並由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開展工作。遵循“歸口負責、層層落實、責任明確”的原則,各成員單位積極履行各自工作職責,確保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第七條成立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煤炭副縣長任副組長的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鄉(鎮、街道)、縣財政局、縣煤焦稽查大隊、縣發展改革局、縣環保局、縣水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煤產辦、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局、縣公安交警大隊為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縣煤焦稽查大隊負責日常事務。同時,縣委縣政府成立巡查組對各涉煤成員單位進行明察暗訪,對履職不力,存在“庸、懶、散、慢、拖、瞞”等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的成員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問責;對履職盡責的成員單位給予相應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鄉(鎮、街道)是煤炭生產、經營管理主體,其它部門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章《準運證》管理
第九條《準運證》由縣煤炭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煤產辦)印製,作為盤縣煤炭產品調運的唯一有效憑證,由縣煤產辦統一管理。
第十條《準運證》由鄉(鎮、街道)按領取程式(詳見附屬檔案2)指派專人到縣煤產辦領取,縣煤產辦不直接向煤炭企業或個人簽發《準運證》。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根據煤炭企業調運需求,核實企業無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和安全隱患後,由開票員向鄉(鎮、街道)按需領取《準運證》。
第十二條《準運證》一式五聯,填寫的日期、噸位、產品名稱等內容必須真實、有效、字跡清楚。
第一聯:存根聯。使用完畢後,由開票員收回,交回鄉(鎮、街道)統一報縣煤產辦留存備查、銷號。
第二聯:鄉(鎮、街道)留存聯。由開票員收回後交回鄉(鎮、街道),作為登記台賬和報表的原始依據,歸檔、備查。
第三聯:企業留存聯。由開票員交銷售企業,作為登記台賬和報表的原始依據,歸檔、備查。
第四聯:隨貨同行聯。由駕駛員攜帶隨貨同行交給購方企業,作為登記台賬和報表的原始依據,歸檔、備查。
第五聯:站口查驗聯。經過煤焦驗票站或電煤服務部門時,由煤焦驗票站口或電煤服務部門查驗並作為登記台賬和報表的原始依據,歸檔、備查。
第十三條《準運證》分為:原煤、精煤、焦炭、泥煤、煤矸石、粗苯、煤焦油等類別。
第四章相關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鄉(鎮、街道):
(一)履行煤炭生產、經營管理主體責任,鄉(鎮、街道)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參照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管理體系,由分管財稅的領導任組長,分管煤炭的領導任副組長,主抓煤炭生產、經營,規範調運秩序,防止煤炭稅費流失,確保煤炭稅費應收盡收。
(二)制定本鄉(鎮、街道)煤炭稅費源頭征管實施細則,明確相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在特殊時期,鄉(鎮、街道)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關於煤炭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轄區內涉煤企業的管理。選派專職人員駐煤炭企業開具《準運證》,對轄區涉煤企業源頭開票調運實行全方位監管,認真檢查審核煤炭經營公司備案材料是否完善,完備後方可批准派駐的開票員開具《準運證》。加強對票證管理相關責任人的監管,規範開具《準運證》,按規定期限及時上報真實、有效的調運統計報表並逐日逐車如實登記調運台賬。同時,加強開票員的紀律考核管理,開票員由鄉(鎮、街道)定期輪崗派駐,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嚴禁值班人員脫崗、離崗、睡崗,堅決杜絕企業代開和管理《準運證》的現象,嚴防涉煤企業偷逃稅費。
(三)為規範盤縣煤炭產品的調運秩序,杜絕煤炭稅費流失,按屬地管理職責,將盤江精煤公司各國有煤礦生產、經營、調運的煤炭產品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縣煤焦稽查大隊:履行煤炭經營監管主體責任。加強對縣內煤炭調運監管,及時準確掌握涉煤企業生產、加工、銷售、調運煤炭產品信息情況,並將稽查統計數據與稅務部門徵稅數據及鄉(鎮、街道)上報縣煤產辦統計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查找差異原因,明確方向,及時督促整改落實,強化煤炭稅費源頭征管;對涉煤鄉(鎮、街道)、企業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履職情況實行長期監督。不定期進行突擊檢查,強化流動稽查和定點稽查。必要時牽頭聯合公安、路政、交警、稅務、財政、煤炭、安監、環保、水務、市場監管、國土等相關部門開展組織執法工作,對重點涉煤企業進行專項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態化,防止煤炭稅費流失,確保稅費應收盡收。
第十六條縣發展改革局:按相關規定,監管涉煤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分析市場,提供預警價格,作為稅務部門徵稅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縣環保局:履行環保執法主體責任。要根據每月煤炭產品調運統計報表數據線上監測核實收繳、追繳排污費,並將收繳情況說明報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清理、整頓環保手續不全的涉煤企業及煤炭產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排污行為。
第十八條縣水務局:履行徵收水土保持費執法主體責任。要根據每月煤炭產品調運統計報表數據核實收繳、追繳水土保持費,並將收繳情況說明報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督促收取煤炭企業水土保持費。
第十九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市場監管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誠信體系,對涉煤企業或個人納入誠信檔案管理,整頓和規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定期對煤炭企業地磅進行校驗,配合相關部門查處煤炭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縣煤產辦:履行煤炭行業管理主體責任。依法整頓、規範全縣煤炭運銷管理體系,統籌做好煤炭產品產量調控工作。負責煤炭產量計畫的提出、審核與下達工作。負責煤炭企業的生產、調運、經營以及數據統計方面(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附屬檔案6、附屬檔案7、附屬檔案8)業務培訓,指導煤炭企業生產、經營,統計煤炭企業生產量和調運量等相關數據,統一管理《準運證》。負責對各鄉(鎮、街道)發放《準運證》。加強盤縣煤炭產品調運信息系統監控平台的值班值守,監管煤焦驗票站工作人員的刷卡、復磅、查驗值班等履職情況。強化對《準運證》的真偽識別和票證註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根據每月煤炭產品調運量統計報表與涉煤企業申報納稅情況,依照投入產出法及有關規定據實徵收,對煤炭產品流向進行對比、分析、查找稅源,倒推調運量的真實性,嚴堵征管漏洞,嚴厲打擊偷、逃、騙、抗稅費等行為,確保煤炭稅費應收盡收,並將徵收情況說明報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二條縣公安局:查處涉煤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查處打擊擾亂相關部門正常履職的違法行為,維護涉煤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秩序。
第二十三條縣安監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督促煤礦企業及駐礦安監員監督煤礦配合開票員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國土資源局:依法查處無證採礦、違法用地行為,清理、整頓相關手續不全的煤炭企業或個人。
第二十五條縣交通局、縣公安交警大隊:履行交通運輸管理主體責任。對違法、違規的運輸車輛進行查處,配合相關部門對運煤車輛展開稽查。
第二十六條縣能投公司:履行好煤焦驗票站的相關職能職責。做好刷卡、復磅、查驗《準運證》與煤炭產品種類是否相符,認真審核票證、票據是否符合放行條件。嚴禁值班人員脫崗、離崗、睡崗,杜絕運煤車輛未進指定的站口刷卡、復磅、查驗等非法出入境行為。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指導全縣煤炭稅費征管工作,協調、解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重點督查鄉(鎮、街道)、各涉煤企業及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情況,票證管理、使用規範等情況,及時匯總相關信息上報領導小組。
第五章煤炭企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涉煤企業和單位務必要主動履行納稅義務,對稅費繳納異常或拒不繳納以及弄虛作假的,縣政府將成立特偵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違法違紀的企業和個人,一律移交司法機關、紀律監察部門從嚴查處,絕不姑息。
第二十九條逐步建立健全針對涉煤企業的誠信體系,對守法誠信單位給予正面宣傳報導、並在資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傾斜;對違法失信單位,及時提示、警示其信用狀況,通過失信曝光、分類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手段加大對失信企業的懲戒力度。
第三十條開票員由鄉(鎮、街道)定期輪崗派駐,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現場核實煤炭產品開具真實、有效的《準運證》並簽字,按一車一證原則,逐車核實登記,嚴禁非開票人員開具《準運證》。
第三十一條開票員必須認真登記台賬(附屬檔案3和附屬檔案4,下同),對購進的煤炭產品進行核實,以調運量和實際到廠量進行比對,原煤誤差不超過3%,洗選精煤誤差不超過5%,並按要求認真統計煤炭產品信息(附屬檔案5,下同)。
第三十二條對採選一體企業(指原煤開採出後通過皮帶直接輸送至洗選環節的企業)生產的原煤進入洗煤環節加工出的精煤按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量,原煤量按月統計並開具《準運證》,稅務部門依照投入產出法及有關規定據實征繳。
第三十三條所有煤炭產品經營公司必須根據《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3號)檔案要求,按照《盤縣煤炭經營公司管理細則》(附屬檔案9)執行。有符合環境保護的固定配煤場,按規定到經營地所在鄉(鎮、街道)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附屬檔案8)並報縣煤產辦備案。調運、經營時由鄉(鎮、街道)派遣的專職開票員對應煤炭產品開具真實有效的《準運證》。
第三十四條委託加工的煤炭企業必須到縣煤產辦備案。煤炭經營應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鼓勵煤礦企業與耗煤量大的用戶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契約。
第三十五條泥煤、煤矸石調運管理。根據煤炭產品經營企業提出的申請,按屬地管理,由鄉(鎮、街道)負責核實煤炭產品及調運量、明確調運方式及時限,依程式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縣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後方可調運。
第六章稅費徵收管理
第三十六條煤炭企業所涉及的稅種、稅率及徵收環節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有調運的煤炭產品必須開具真實、有效的《準運證》。
第三十七條水土保持費和排污費按當月調運量和收費標準徵收。其中,水土保持費:原煤0.5元/噸;排污費:原煤1.20元/噸,焦炭2.00元/噸。
(一)採選一體企業排污費和水土保持費徵收標準:原煤直接外調的收取排污費1.20元/噸,收取水土保持費0.5元/噸;本企業原煤加工成精煤的,按精煤調運量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量徵收排污費1.20元/噸和水土保持費0.5元/噸。
(二)精煤、泥煤、煤矸石等煤炭產品嚴格按照環保政策法規執行,對於違法違規排污的涉煤企業及其他行為,環保部門必須從嚴從重處罰,管住污染源。
第三十八條水土保持費和排污費實行源頭據實征繳,由縣環保局、縣水務局委託盤縣地方稅務局代征。煤炭企業在次月稅款申報期內到盤縣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費和排污費,由盤縣地方稅務局繳盤縣財政局指定賬戶。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鄉(鎮、街道)、各部門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吃拿卡要等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交由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鄉(鎮、街道)、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務必要抓好煤炭稅費征管工作的落實,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對因工作履職不到位,導致煤焦經營調運秩序混亂以及煤炭稅費流失的,將立即啟動問責機制,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被連續三次問責和通報的,在年度目標考核時對相關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十一條未持真實、有效《準運證》調運或經營境內煤炭產品行為的,一律視為違法違規行為,所調運或經營的煤炭產品一律視為非法產品。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盤縣煤炭生產、經營監管處罰細則》(附屬檔案10)處理。
第八章獎勵
第四十二條鼓勵對違規、違法調運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經查實的,視情節輕重性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000—10000元。
第四十三條制定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直接監管人員的獎懲辦法。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縣煤炭稅費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盤府辦發〔2016〕47號)、《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稅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盤府辦發〔2016〕187號)等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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