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煤炭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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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洞口縣煤炭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09年12月4日
  • 頒布機構:湖南省邵陽市洞口縣國家稅務局
  • 發 文 號:洞國稅發[200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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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內各單位: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洞口縣煤炭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試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依法治稅,規範煤炭稅收徵收管理,促進煤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53號)及《邵陽市國家稅務局煤炭採掘業稅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洞口縣境內依法從事煤炭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邵陽市石下江煤礦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局成立煤炭行業稅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綜合業務科,由綜合業務科負責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業務指導,同時在相應的稅源管理單位成立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歸口管理煤炭行業的稅收,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負責煤炭企業的管理、監控、評估和日常檢查,稽查局負責煤炭企業的稽查。
第二章 戶籍管理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國稅機關將其納入稅收綜合管理系統作無證戶管理。
第五條 國稅機關應當收到納稅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對作無證戶管理的納稅人,不發給稅務登記證,只發給《無證戶管理證明》。
第六條 納稅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應當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國稅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按規定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應在註銷申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並繳銷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後方可註銷。
第七條 納稅人應按國稅機關的要求在出煤井口安裝稅控裝置,並將出煤井口單獨安裝電錶。
納稅人應將出煤井數、井下生產工人發名冊及變動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發生井下掘進、停產等情況應及時報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應及時核查並做好記錄。
第八條 縣局綜合業務部門和稅源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地稅、工商、煤炭、安全生產、國土、物價管理等部門的協作,及時獲取工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的信息、安全生產部門辦理煤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信息、煤炭生產管理部門辦理煤炭採礦許可證的信息、煤礦管理部門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信息,做好煤炭行業稅收管理工作。
第九條 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應當對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實地調查摸底,及時掌握納稅人基本情況,並分戶建立稅源台帳,切實加強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第三章 帳簿、憑證管理和申報徵收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在稅收法定期限內及時申報並繳納稅款,在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報表的同時,應將井下生產工人工資、出煤井生產用電情況等附屬檔案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煤炭企業,都應當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建立健全賬簿。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辦理認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稅務部門也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取核定徵收方式: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帳簿但未設定帳簿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定帳簿但帳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確定;
3、按照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方法測算核定;4、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四章 納稅評估與檢查
第十五條 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要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加強監督和服務,強化日常巡視巡管工作,要認真核對本轄區內的煤炭企業情況,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炭企業的特點、生產銷售等情況以及稅控裝置運行、發票開具等情況,每星期巡查不少於3次,並做好有關巡查記錄,及時發現和糾正稅收違法行為。同時縣局組織相關科室對煤炭行業的企業的抽查每月不少於2次。
第十六條 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可責令其限期整改,納稅人在整改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第十七條各稅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用煤企業取得我縣納稅人煤炭進項發票抵扣的審核檢查工作,發現進項抵扣憑證異常的,要及時與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進行協調,核實清查。用煤企業的抵扣憑證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進項發票或普通發票,否則一律不得抵扣或不得做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按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加強對煤炭企業銷項發票的管理,要監控煤炭企業的銷售收入是否全部開具發票,鼓勵消費者舉報不開發票行為,加強對實行驗舊購新方式領購發票的煤炭企業的發票審核,加強對經營正常而發票用量同比下降較多的煤炭企業的日常檢查。發現納稅人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按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加強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監管。認真執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43號),加強對煤炭企業的納稅評估。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應深入調查,找出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確定主、輔指標,根據稅控裝置監控情況、企業產、銷、存情況及煤炭市場價格變動情況等,合理劃分管理類型,採取人機結合的辦法,強化納稅評估。
第二十條 評估模型可以採用:電費成本模型、工資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以產控銷模型、以進控銷模型等。運用這些模型,根據行業平均電耗、工資成本等指標與具體企業的實際指標相比較,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檢查。在納稅評估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同時使用多種評估模型,以提高納稅評估的準確性,並通過納稅評估加強日常管理,及時堵塞漏洞。
(一)電費成本模型。每個煤礦的客觀條件決定其單位產量所耗用的電量基本穩定,以此為評估依據,根據生產耗用的電量測算產品的生產量,進而測算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測算公式為:
評估期產品產量=評估期耗用電費金額÷噸產品耗用電費金額?
評估期產品銷量=評估期產品產量+評估期初產品庫存-評估期末產品庫存?
評估期產品銷售收入測算數=評估期產品銷量×評估期產品銷售單價?
使用此模型測算原煤產量時,評估期耗電量應扣除抽水、通風用電。?
(二)工資成本模型。煤炭生產企業大多實行管理人員固定工資、生產人員效益工資制度,計提的工資和原煤產量成正比。煤礦每月所發放的工資可以從企業提供的工資花名冊上取得,或者到採煤包工隊了解。測算公式為:?
評估月份原煤產量=評估月份所計提生產工人工資÷噸煤生產工人工資?
評估月份原煤銷量=評估月份原煤產量+評估月份原煤月初庫存-評估月份原煤月末庫存?
評估月份原煤銷售收入測算數=評估月份原煤銷量×評估月份銷售單價?
評估月份所計提生產工人工資=評估月份所計提工資總額-管理人員工資?
(三)原料成本模型。煤礦企業投入生產的坑木和其生產的原煤掘進的巷道成正比,掘進的巷道和原煤產量成正比。測算公式為:?
評估月份原煤產量=評估月份所耗用的坑木根數÷噸煤所耗用的坑木根數?
評估月份原煤銷量=評估月份原煤月初庫存+評估月份原煤產量-評估月份原煤月末庫存?
評估月份原煤銷售收入測算數=評估月份原煤銷量×評估月份銷售單價?
(四)以產控銷模型。凡是安裝稅控裝置的煤炭企業都可以使用此評估模型,在監控出的產量已定的情況下,對當月煤炭銷量進行測算,測算公式如下:?
首月煤炭銷量=當月監控系統監控產量或按一定方法測算的產量-當月實際產出的煤矸石產量-其他非煤炭雜物重量-月末的庫存量?
次月及以後月份煤炭銷量=當月監控系統監控產量或按一定方法測算的產量+月末煤炭庫存減少量-當月實際產出的煤矸石產量-其他非煤炭雜物重量-月末的庫存煤炭增加量?
煤炭企業應當分別核算煤炭和煤矸石的產量、銷量、庫存量和銷售額。?
銷售的煤矸石,按照法定的稅率或徵收率計征增值稅。?(六)以進控銷模型。根據以原煤為生產原料的涉煤企業在購進原煤時取得的進項,作為評估小煤礦產銷量的依據,進一步核實煤礦的銷售收入。適用於本地銷售為主的原煤生產企業。測算公式為:?
評估月份原煤銷量=涉煤企業購進原煤取得發票上列示的噸數+稅務部門代開發票產品數量+用煤企業提供的購進原煤未開票數量?
評估月份銷售收入測算數=評估月份原煤銷量×銷售單價
第二十一條 評估指標參數
稅負率:12-15%;銷售額變動率:正負50%;進項稅額變動率:正負10%;噸煤生產耗用電量8-20千瓦/小時。噸煤生產工人工資在50-70元左右。
第二十二條 評估方法
根據增值稅稅收負擔率、銷售額變動率、進項稅額變動率、噸煤生產耗用電量四項主要指標及參數,測試分析:
(一)企業稅負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稅銷售額×100%。
(二)銷售額變動率=(本期應稅銷售額-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100%。
銷售額受銷售數量、煤炭價格及價外費用等因素的影響,應與產銷率配合使用,同時增加價格差異率等輔助指標。通過對銷售額變動情況的分析,掌握其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的真實性。
價格差異率(按煤炭分類採集)=(本期平均銷售價格-同類產品平均銷售價格)÷同類產品平均銷售價格×100%。
(三)進項稅額變動率=(本期進項稅額-上期同期進項稅額)÷上年同期進項稅額×100%。
煤炭企業的進項稅額主要由木材、防護用品、火工用品、電纜配件、電力、運費等項目構成,各項目在進項稅額中的構成比例相對穩定,應與噸煤原材料消耗量配合使用。同時增加抵扣項目變動率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變動率等輔助指標,通過對進項稅額及各項目構成比例變化分析,掌握其進項稅額抵扣的合理、合法性、有無虛抵進項稅問題。
某項目抵扣變動率=(本期進項稅額抵扣比率-上年同期進項稅額抵扣比率)÷上年同期進項稅額抵扣比率×100%。
本項指標主要通過抵扣項目的增減變化,分析是否存在虛假抵扣現象。
流動資產損失變動率=(本期流動資產損失金額-上年同期流動資產損失金額)÷上年同期流動資產損失金額×100%。
本項指標主要分析非正常損失是否作進項稅額轉出。
(四)噸煤生產耗用電量=本期生產耗用電量÷本期煤炭生產量
由於煤炭企業地質、開採條件和經營狀況千差萬別,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進行評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下指標進行取捨或作為參考。這些指標主要是噸煤生產耗用量、火工品、工資、木材、防護用品、上繳或提取的礦管費、瓦斯治理費、井巷工程基金、育林費等。
第二十三條 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組對煤炭採掘行業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每年進行2次以上的納稅評估,對小規模企業每年進行1次以上的納稅評估。在評估過程中發現的疑點問題需要進行日常檢查的移送給本部門稅務檢查組進行檢查,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的按程式移送稽查局查處。
第二十四條 稽查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稽查職能,嚴厲打擊煤炭採掘行業稅收違法行為。在接收稅源管理、辦稅服務廳、行業稅收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移送的稅收違法案件時,要嚴格按照稽查規定程式辦理。納稅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查結後,要總結案發規律和特點,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工作信息和稽查建議。
第五章違章處罰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違法違章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虛開收購發票多提進項的除依法處罰外,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收購發票使用。
第二十七條 國稅人員徇私舞弊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稅收流失或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發生的,按有關紀律處分條例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洞口縣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ΟΟ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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