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張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張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條例》進行了審查,現決定予以批准,由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政策解讀
2023年12月22日上午,《張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在張掖市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廳召開。張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曹國虎介紹了《張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條例》出台相關情況。
《張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條例》於2023年12月18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們希望,通過今天的新聞發布會,讓社會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設計,從而推動《條例》全面有效貫徹實施。下面,我就《條例》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制定的依據及過程、主要內容作簡要介紹。
一、《條例》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對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增強社會誠信、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推動出台社會信用方面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為進一步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遵循。近年來,市委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和辦法,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最佳化措施、強力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用信息管理、環境建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方面仍存在著諸多亟需解決的問題和不足。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上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解決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範化、常態化,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和營商環境,通過地方立法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以規範,非常必要、尤為急迫。
二、《條例》制定的依據及過程
《條例》主要依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參閱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檔案,借鑑部分省、市社會信用立法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經驗,總結固化了我市社會信用建設實踐中探索取得的經驗和做法,符合地方立法規律和要求。
2023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制定項目。2月初,正式啟動立法工作,先後成立法規起草工作組,制定立法責任清單,明確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起草《條例》。3月3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條例,4月4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4月2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6月28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真梳理匯總審議意見,突出問題導向,堅持“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原則,圍繞《條例》體例結構、條款表述以及立法技術規範運用等認真研究修改,數易其稿、逐步成熟。在中國張掖網、張掖日報、金張掖普法微信公眾號等媒體上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發函徵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直相關單位、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市直相關部門、立法諮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繫點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委託市政協組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召開立法協商會,赴蘭州組織召開立法專家論證會,共收到意見建議325條。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常委會法工委集中研究,充分參考吸納,逐條逐句打磨,力求《條例》內容合法、適當、規範。之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請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於8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按照立法程式要求,報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11月28日批准後頒布實施。據此,《條例》正式出台,從內容到形式,符合全市發展實際,契合人民需求,必將為科學有序規範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五十六條,包括總則、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褒揚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障、信用服務業監管、法律責任。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要求。第一章總則,著眼於系統推進誠信建設、規範信用管理、最佳化營商環境,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相關概念、基本原則,規定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主管部門和各領域行業部門職責,對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個人誠信、司法公信提出了總要求。
(二)規定了社會信用環境建設內容。第二章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突出政務誠信建設,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環境建設中的表率和導向作用,聚焦社會信用重點監管和社會高度關注的關鍵領域,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點事項進行了規範,對其他行業部門履行本行業、本領域信用監管主體責任以及誠信文化建設也提出了要求,為創新套用信用手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固化了社會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經驗做法。第三章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從平台建設、目錄管理、信息採集、信息查詢、信息安全等方面,規範了我市社會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有關內容,明確了信息共享平台建設主體,細化了社會信用信息的分類、範圍,規定了社會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查詢途徑和披露過程中的禁止行為,為政府部門歸集共享社會信用信息提供了操作規範。
(四)規範了守信失信聯合獎懲機制。第四章守信褒揚和失信懲戒,針對實施過程中存在信用獎懲邊界不清、措施不明等問題,明確了信用獎懲制度實施的工作導向和適用範圍,規範了具體的獎懲措施,規定了失信行為清單管理制度,確保信用獎懲在行政、市場等領域實現審慎和規範運作。
(五)健全了信用主體權益保障機制。第五章信用主體權益保障,明確了保障信用主體權益多項機制:一是賦予知情權,信用主體有權知曉其社會信用信息的使用等情況;二是賦予修復權,信用主體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三是賦予異議權,信用主體認為懲戒存在錯誤、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受理異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規範。
(六)強化了信用服務業監管。第六章信用服務業監管,明確了信用服務業發展工作要求、政策支持、監管職責,將信用服務業發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為社會提供信用諮詢、信用評價等信用產品服務,規範和培育信用服務市場。明確了信用服務業主管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建立信用承諾制度,規範信用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禁止行為也作了規定。
(七)設定了法律責任。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信用機構依法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