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地區指設立
行政專員公署指導工作的區域。
地區指行政地位介於省
和縣之間的行政區,之前相關稱呼為“專區”,屬於第二級行政區劃。這一層級的區劃在清朝末期至民國初期,為“道”,但道轄域廣;之後改道制為
行政督察區,行政督察區則改稱為“專區”。
1970年開始將“
專區”改稱為“地區”。與地區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區改稱“
地級行政區”,取代原“專級行政區”(專區級行政區)。
1983年推行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前,除了
自治州以外,地區作為“地級行政區”類型,屬於虛級,之後演變為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行政地位:介於省和縣之間,屬於準行政區;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不是一級地方政權。
具體名單
補充說明
法律地位
“地區”之名源自“
文化大革命”時期。文革期間“專區”的法律地位發生重大變化,其行政管理機構——“
專區行政公署”改為黨政合一的革命委員會,專區改稱為“地區”,1970年全國對專區全面改稱為“地區”。1975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地區設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地區作為一級行政區劃建制,至此中國行政區劃三、四級制並存以三級制為主的體制演變為變成四級制為主體。從行政管理減少層次、提高效率的原則要求看,這種改革是一種倒退行為。1978年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地區行政公署作為省、自治區派出機構的法律地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地區行政公署的辦事機構和政府機構類似。
與地區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區劃稱為“
地級行政區”。在地級行政區劃改革前的1982年,地級行政區包括盟、
自治州和行政區;這一時期的
省轄市包括省會城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為行政區劃形式而單列。1983年開始推行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省轄市”改稱“地級市”,除之前在少數省轄市(省會為主)已實行“市管縣”外,全面推行“市管縣”和“市管市”,並將“地級市”納入“地級行政區”。
演變方式
“地改市”,撤銷地區建制,改為地級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和地市合併。“地改市”為1983年開始的“地級行政區改革”主要內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區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區數170個,占318個地級行政區的53.5%;至2017年僅存地區7個,占334個
地級行政區的2%。
地市合併,指“地區”和“地級市”合併。對“
地區行政公署”和“
地級市政府”同駐一個中心城市的情況合併為一個“地級市”。
“撤地建市”,撤銷地區、地區
行政公署駐地城市,成立新的地級市。
“地改市”,改地區建制為地級市建制,新的地級市承襲原地區的轄域。
撤銷名單
天津地區/廊坊地區:1968年-1973年12月稱天津地區,1973年12月-1988年9月稱廊坊地區,1988年9月改設地級
廊坊市
張家口地區:1968年-1993年6月,併入
張家口市衡水地區:1968年-1996年5月,改設地級
衡水市
忻縣地區/忻州地區,1967年-1983年7月稱
忻縣地區,1983年7月-2000年6月稱忻州地區,2000年6月改設地級
忻州市 晉南地區,1967年-1970年3月稱晉南地區,1970年3月分設臨汾地區、運城地區,2000年6月,改設地級
運城市、地級
臨汾市晉東南地區,1967年-1985年4月,分設地級
晉城市、地級
長治市
伊春地區,1970年4月-1979年12月,改設地級
伊春市合江地區,1967年-1984年12月,併入
佳木斯市黑河地區,1967年-1993年2月,改設地級
黑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