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沿襲了這一制度,在省以下設立專區,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實際上也是一種介於二級與三級之間的虛三級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地方行政區劃也只有省和縣二級,專區(地區)不是一級政區。
地位
專區在中國大陸一直作為準行政區劃形式存在,屬於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儘管1970年改稱為地區,但隨著漸漸的演變和1975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至此地區稱為一級地方政府存在,不論對其行政地位如何修正,成為事實上的一級地方。
相關
中文對
南亞地區的
印度介於邦與縣或巴基斯坦介於省與縣之間一種
行政區劃形式亦譯作“專區”。俄羅斯的聯邦主體原來的稱謂也有
自治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