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聚焦減輕重大疾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著眼於統一規範制度,健全相應保障機制,對增強醫療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
- 印發時間:2021年10月28日
- 印發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10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聚焦減輕重大疾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著眼於統一規範制度,健全相應保障機制,對增強醫療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要“促進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
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 國務院辦公廳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實事求是確定困難民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簡稱三重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62號)要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增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製度)綜合保障能力,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要求,結合實際,現就我省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相關工作,提出...
第一條 為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切實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精神,...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完善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不斷提升醫療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進一步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療...
為進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切實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築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
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
三、紮實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建設 重點解決籌資機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不完善、醫療服務監管尚需加強、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等問題,進一步鞏固完善全民醫保體系。2014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
為進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切實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雲政辦發〔2022〕40號)精神,進一步增強困難...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26號)等檔案精神,做好睏難民眾重特大疾病...
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
公平適度的待遇保障是增進人民健康福祉的內在要求。要推進法定醫療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統籌規劃各類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穩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四)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進一步做好我...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標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現就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提出意見。 [1] 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26號),做好我市困難民眾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
建立異地就醫結算機制,2015年全面實現統籌區域內和省內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初步實現跨省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結算銜接。完善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基本實現職工醫保制度內跨區域轉移接續,推進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間...
第一條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完善城鄉統籌、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構建因病致貧返貧防範長效機制實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42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