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是為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統籌推進全省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工作,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方案。

2022年12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要求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吉政辦發〔2022〕42號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發布通知,方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辦發〔2022〕4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範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全文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要求,統籌推進全省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吉林樣板的目標要求,推動吉林高質量發展,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嚴格遵循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理理念,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通過全面排查、科學識別、分類治理、全過程管控,統籌推進全省新污染物環境管理工作。不斷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強化科技支撐,創新管理方式,以更高標準、更實舉措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升美麗吉林、健康吉林建設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原則。
——重點排查,精準識別。針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微塑膠等廣泛關注的新污染物,以化學物質調查監測為抓手,全面排查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精準識別較大風險源和風險環節,採取全過程管控措施,落實源頭禁限、過程減排、末端治理工作。
——全面推進,協同治理。“十四五”期間,全面構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體系,建立新污染物與大氣、水、土壤協同環境治理模式,積極推進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專項治理工作。
——落實責任,保障有力。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機制,壓實屬地責任,多部門協同合作,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實施。強化科技支撐,紮實做好基礎能力建設,加強宣傳引導,促進社會共治。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產使用情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環境風險狀況,有序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管控措施,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強化科技支撐和地方標準體系建設,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工作任務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
1.全面構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機制。各地政府負責組織落實各項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務,建立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通過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面管控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強化部門聯合調查執法,嚴肅查處新污染物違法犯罪行為,做好新污染物信息化建設工作,全面強化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設。(各市、縣級政府負責。以下均需各市、縣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信息調查,動態評估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2.開展化學物質信息調查監測和風險評估。2023年,在全省範圍內組織開展石化、塑膠、橡膠、製藥、紡織、染料、皮革、電鍍、有色金屬冶煉、採礦等行業的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工作和農藥、獸藥、化妝品市場流通領域的新污染物抽樣調查工作。針對列入國家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的化學物質,開展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險特性等詳細信息調查工作。到2023年底,完成首輪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抽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2024年,組織開展新污染物監測識別工作,制定吉林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依託我省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有序開展重點流域、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重點行業、重點工業園區、重點企業的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與風險評估工作。到2024年底,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資料庫,科學評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狀況。(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3.強化新污染物管理。2025年,有序開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依據新污染物排查和監測識別情況,落實“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制定吉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和管控方案,有效管控全省新污染物環境現狀及環境與健康風險。(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源頭管控,減少新污染物產生。
4.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國家和地方聯動的監督執法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省、市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畫,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做好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環境管理銜接。組織開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等政策法規的宣傳貫徹,指導相關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及時開展《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增補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5.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嚴控新污染物通過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等途徑進入環境。依法按期淘汰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依法停止核發相關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強化納入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的化學品進出口管控工作。強化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0年)(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化學品的進出口環境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局、省藥監局、長春海關、省市場監管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加強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國家強制性標準出台後,引導、監督相關生產企業落實標準中有關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嚴格限制產品中高環境風險化學物質的含量,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7.全面強化清潔生產和綠色製造。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推進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藥物製造、農藥製造、獸藥製造、染料與塗料製造、橡膠製造等行業的清潔生產改造,大力推廣先進、成熟的綠色工藝技術和裝備。持續推進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製造體系,落實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減少新污染物的生產使用,防範生產過程中向環境的無意泄漏和釋放等。(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規範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加強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嚴格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省畜牧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全面落實農藥登記管理制度,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落實國家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政策。鼓勵使用便於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0.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加強新污染物治理與現行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有關要求,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採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定期開展環境監測,做好評估和防範環境風險工作,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1.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宣傳貫徹並執行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檢測方法、鑑定技術標準和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範。(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依據全省化學物質調查評估結果,聚焦重點行業,在典型工業區選取重點企業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作,推動含鹽、含酸、高氨氮、難降解、含重金屬等高難度廢水的深度治理,採用焚燒、氧化、高溫裂解等先進技術妥善處置廢母液、精餾殘渣等危險廢物,推廣新污染物治理示範技術。2024年開展首批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3.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將新污染物治理研究工作列入省級科技計畫項目支持範圍。開展新污染物檢測、治理等相關技術研究,開展新污染物替代技術和替代產品的研發示範與推廣套用。加強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關鍵技術研究。研究制定新污染物調查技術規範等地方標準。(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全省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夯實工作基礎,加強全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支撐保障能力。2024年,完善升級吉林省危險廢物全過程智慧型監管平台,全面對接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承擔全省化學物質數據統計、預測、預警、監管等工作。培育一批符合條件的實驗室規範開展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工作。加強新污染物檢測治理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省級專家庫,開展業務培訓。(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實施工作,密切關注重點工作進展,加強協調指導,強化跟蹤督促,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推動落實“篩、評、控”體系的有效性和能動性,確保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各項任務落地生根。(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長春海關、省藥監局、省畜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工作機制。建立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藥監、畜牧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工作組,分工負責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責任體系和部門責任清單,全面落實常態化會商機制,最佳化工作程式,提升行政效能,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長春海關、省藥監局、省畜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監管執法。各地要督促企業和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通過部門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每年組織對各地區、各相關部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況開展評估,把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長春海關、省藥監局、省畜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一致原則,將新污染物治理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部門預算,統籌利用相關資金對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評估、科研、治理等工作給予支持。探索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在業務合規、風險可控、市場化原則的前提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稅務局、吉林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增強宣傳實效。鼓勵公民和社會組織積極舉報環境問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積極參與化學品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化學品環境管理行動,全面推進美麗吉林建設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長春海關、省藥監局、省畜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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