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6〕31號)和《黑龍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黑政發〔2016〕46號)精神,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土壤生態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7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30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一、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推進會和省委十一屆六次、八次及市委十三屆全委會議精神,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等重要講話精神。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積極回響人民民眾對土壤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的強烈訴求,從保障國家生態、糧食安全和保護佳木斯整體生態化重大利益出發,結合寒地黑土、冰天雪地、老工業基地等特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切實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強化土壤防治制度建設,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不斷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全面推進生態佳木斯、和諧美麗佳木斯建設。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發展,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得到保障,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共贏。
(二)主要指標。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受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穩定在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制定佳木斯市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開展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成果審核。在已開展的土壤有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各縣(市)區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所轄區域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影響的調查;2018年4月底前完成所轄區域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的調查。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委、衛生計生委分工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該項工作的實施主體,認真組織,抓好落實。以下均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與,不再列出)
2.科學合理設定土壤環境監測點位。按照“統一規劃、整合最佳化”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設定原則,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行業監測網作用,2017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布設,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尚不具備監測能力的縣(市)區要利用好社會監測服務。
結合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菜籃子”保障工程,有針對性地開展土壤環境質量專項調查監測。針對區域污染特點增加特徵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在國、省控監測點位設定基礎上,增設市控、縣控監測點位。2020年底前,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實現市、縣全覆蓋,基本滿足市域內土壤環境質量考核、評價與預警需求。(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國土資源局、農委、糧食局分工負責)
3.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要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已分享資料夾,明確共享許可權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依託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資料庫,配合省環保廳完成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建設。藉助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市環保局、農委、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農委、衛生計生委、林業局分工負責)
(二)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規標準,強化環境監管。
1.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密切關注國家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及修訂工作動態,按要求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強化土壤環境監管,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機制。(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信委、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農委、林業局、水務局、質監局、衛生計生委分工負責)
2.全面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市區建成區等區域。(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農委分工負責)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格線,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環保、國土、農業、工信、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執法司法聯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及有毒有害物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一經發現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民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加強土壤環境執法能力建設,提升環境執法人員土壤污染防治業務素質,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業務輪訓。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2017年底前將土壤環境應急處置納入佳木斯市環境應急體系,制定土壤環境應急處置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農委、安監局、林業局分工負責)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1.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依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及時限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一是優先保護類即未污染和輕微污染農用地,二是安全利用類即輕度和中度污染農用地,三是嚴格管控類即重度污染農用地。以耕地為重點,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推行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和分類清單試點工作,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劃定結果經市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林業、畜牧等部門要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及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到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編制分類清單,劃定結果上傳國家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農委、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局、畜牧獸醫局分工負責)
2.切實加大土壤保護力度。各縣(市)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富錦市、樺南縣等產糧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
加大黑土保護。以樺川縣為重點,優先在三江平原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到2018年底前實現試點區域耕地地力有所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有所提高,耕作層厚度達到30厘米以上,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等有機肥資源利用率明顯提高。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市政府將對其進行預警提醒並依法採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農委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分工負責)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情形嚴重的,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並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分工負責)
3.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全部實現安全利用,對重度污染耕地進行治理和修復,適宜還林還草的地塊,實施還林還草。(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局、畜牧獸醫局分工負責)
4.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範圍,制定退耕還林還草計畫。實行耕地輪作制度試點。到2020年,完成省要求的退耕還林還草面積指標。(市農委、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畜牧獸醫局、林業局、水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環保局分工負責)
5.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提倡生物農藥、引誘劑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市林業局、畜牧獸醫局、農委牽頭)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範人居環境風險。
1.明確管理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分工負責)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採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城鄉規劃局、水務局分工負責)
2.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徵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牽頭)
3.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牽頭,市環保局配合)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強未利用地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後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沙地、灘涂、鹽鹼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煤礦、金屬礦等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採取防治措施。(市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務局、農委、林業局分工負責)
2.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並提出防範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級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負責)
3.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按集約化、產業化、利於監管原則,推進再生資源產業園區建設,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環保局、工信委、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城鄉規劃局、水務局、農委、林業局、畜牧獸醫局分工負責)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1.嚴控工礦污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2017年底前,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布。督促列入名單的企業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加強監管重污染企業污染物排放中重金屬及有機污染物“六六六”、多環芳烴、石油烴的處理及排放。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築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並報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範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市環保局、工信委牽頭)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對樺南縣、湯原縣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適時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樺南縣孟家崗鐵礦、湯原縣東風山金礦等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2018年底前,列為尾礦庫的企業要完成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同時重點監測無機污染物鎘、銅、汞、錳、鎳、釩及有機污染物多環芳烴、多氯聯苯等。(市環保局、安監局牽頭,市工信委、國土資源局分工負責)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後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並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後產能,禁止新建落後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採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到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9%。(市環保局、工信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並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膠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採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配合)
2.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2017年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工作,到2020年推廣到全市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市)區。降低土壤鎘、多環芳烴、滴滴涕污染的生態風險,避免土壤鉛、“六六六”、石油烴污染產生生態風險。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化肥畝均用量降到10kg(折純)以下,除草劑使用量減少20%,殺蟲殺菌劑與同等發生年份相比減少30%。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8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城管執法局、供銷聯社分工負責)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路,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市農委牽頭,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銷聯社分工負責)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範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富錦市和樺南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市畜牧獸醫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農委分工負責)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農委、環保局分工負責)
3.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範圍。鼓勵將處理達標後的污泥用於園林綠化、生態修復。開展利用建築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範。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螢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誌產品。(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財政局、環保局分工負責)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分工負責)
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採用輪作、生態保護等科技手段,合理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在2018年底前,制定佳木斯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畫,建立項目庫,並報省環保廳備案。各縣(市)區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縣(市)區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並報市環保局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農委等分工負責)
3.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將原東化工區的黑龍農藥化工廠、凱樂農藥廠等化工企業周邊農田作為治理與修復重點,對廢棄的企業場地和農田進行治理與修復。同江市、富錦市、樺南縣、樺川縣和湯原縣及郊區要結合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範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按時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農委、環保局牽頭,市城鄉規劃局配合)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責任單位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委分工負責)
4.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縣(市)要定期向市環保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保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督導檢查。(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委分工負責)
(八)加大適用技術與科技成果的推廣和轉化力度,推動土壤環境保護治理產業發展。
1.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實施國家確定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套用試點項目,根據試點情況,選取若干項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開展全市土壤環境治理與修復。(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科技局、國土資源局、農委分工負責)
加快成果轉化套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一批成果轉化平台。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市科技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務局、農委分工負責)
2.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範基地。規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網際網路+”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農委、商務經合局、工商局分工負責)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1.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積極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農委分工負責)
加大財政投入。各級財政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於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地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於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可予以適當獎勵。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務局、農委分工負責)
貫徹國家及省有關土壤治理與修復有關激勵政策。各縣(市)區要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國家及省有關土壤治理與修復有關激勵政策,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有關政策要求。在農藥、化肥等行業,積極爭取國家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項目。(市農委、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局、地稅局、供銷聯社分工負責)
2.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為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諮詢和業務培訓。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市政府金融辦、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佳木斯銀監分局、佳木斯市保監分局分工負責)
3.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及各縣(市)區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委、城投集團分工負責)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台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加強基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基層環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在鄉鎮設立環境保護所,村設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管理執法局、農委分工負責)
4.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製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網際網路、數位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國土資源局、城管執法局、農委、文廣新局、網信辦分工負責任)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1.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各級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各縣(市)區政府要於2017年4月底前制定並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報市政府備案。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農委分工負責)
2.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委、林業局分工負責)
3.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在我市的中省直企業要帶頭落實。(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國資辦分工負責)
4.嚴格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根據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每年初對上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分工負責)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國家及省切塊下達部分)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縣(市)區,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縣(市)區及市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分工負責任)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把土壤污染防治作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全面完成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已經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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