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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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發 〔2011〕35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加強 “十二五”時期城鄉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實現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省政府決定對 《2008—2012年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方案與考評辦法》 (吉政發 〔2008〕6號)進行調整,並制定 《2011—2015年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吉政發 〔2008〕6號同時停止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實施方案全文

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方案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地方政府切實履行保護環境、建設環境職責,努力踐行環保為民宗旨,有效維護環境安全,促進科學發展和民生改善,更好地實施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特制定本方案。

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社會管理創新、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維護人民民眾環境權益為重點,通過深入實施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切實增強地方政府改善城鄉環境質量、維護環境安全的責任意識和創先爭優意識,確保環境保護 “十二五”規劃目標任務全面落實,不斷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基本原則

(一)堅持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的原則。、市、縣逐級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各級政府是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主體,要將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和工作安排與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相融合,形成職責明確、內容具體、任務明晰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體系。
(二)堅持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合作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落實各項環境保護目標的責任,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環保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運行機制。
(三)堅持目標責任制指標任務與重點環保規劃相銜接的原則。將 《吉林省環境保護 “十二五”規劃》、《吉林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 “十二五”規劃》、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 《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2011—2015年)》、《鴨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2011—2015年)》等重點環保規劃中的具體指標、任務納入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通過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推進重點環保規劃和重點環保任務的完成。
(四)堅持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將年終集中檢查、日常監管情況一併作為考評的依據。

考核內容

省政府對各市 (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考核內容具體包括:
(一)環境質量。
1?城市空氣品質指標。考核各市 (州)政府及長白山管委會所在地城市空氣品質好於二級標準的天數是否達到年度目標要求。
2?市 (州)界斷面水質指標。考核各市 (州)及長白山管委會轄區內出界斷面水質是否達到年度目標要求。
3?飲用水源地水質指標。考核轄區內全部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是否達到國家地表水 (地下水)環境質量三類標準。
4?水功能區達標率指標。考核轄區內主要江河水質符合功能區標準的達標率是否達到年度目標要求。
5?城市噪聲功能區達標率指標。考核轄區內主要城市噪聲符合功能區標準的達標率是否達到年度目標要求。
(二)重點工作。
1?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各地區年度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4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和削減比例是否達到年度目標要求;考核各地區減排監測體系建設的完成情況。
2?重點環保工程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各地區工業污染治理工程、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和環境風險防範工程的完成情況是否達到年度目標要求。
3?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主要考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率是否達到100%,是否存在越權越級審批情況。
4?環境違法與信訪案件查處。主要考核各地區是否依法嚴格查處轄區內環境違法案件,是否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案件,環境信訪案件的結案率是否達到年度目標要求。
5?管理體制機制保障與創新。主要考核環保部門機構、編制、經費是否得到切實保障;是否切實執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各項制度,創新實施環境保護 “十二五”規劃及落實上級重大工作部署情況等。
各市 (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負責組織對轄區內下一級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情況的檢查考核。

考評辦法

(一)考評方式。
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與環境保護五年規劃實施同步進行,採取任務一年一核定,責任書一年一簽訂,檢查一年一集中,考評一年一獎懲的方式。2015年的檢查考核及考評同 “十二五”綜合檢查與考評合併實施。2011-2014年的年度考評結果將設定相應權重,與2015年的考評結果一併作為 “十二五”綜合考評的依據。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管作為考評各級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情況的主要依據。
(二)考評內容。
考評內容為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中所簽訂的各項指標和任務。地方政府必須將各項指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
(三)評分標準。
考評實行百分制,其中環境質量30分,重點工作70分。另設否決項和加分項。
1?否決項。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責任事故 (包括核輻射事故)的,取消評選先進資格。
2?加分項。一是對超額完成污染減排年度任務的給予加分,加分上限為5分。二是市 (州)界斷面水質好於年度控制目標的給予加分,加分上限為5分。
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年度考評細則由省環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要求和實際情況制定,作為年度考評賦分依據。
(四)獎懲規定。
根據綜合考評分數設立一、二、三等獎。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年度考核和表彰情況,由省政府進行通報,並對社會公布。對未全面完成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任務的,省政府將約談地方政府領導並限期整改。同時,設立組織獎,用於獎勵在實施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年度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有關部門。

組織實施

成立省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負責有關日常監管、年終現場檢查等具體協調、組織工作。省政府成立檢查組,負責年度檢查考核和總體考評。省級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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