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2月1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
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
資本金、
公積金、
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
資產負債管理和
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範化和市場化。
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 資金運用範圍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
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
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一)公司治理良好,
淨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契約,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
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
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
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註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準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
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
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
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三)投資於股票和
股票型基金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畫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
淨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
債券回購融入資金餘額、
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
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
基礎資產的投資計畫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畫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畫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畫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
預期收益的
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
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
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
資產配置、投資管理、
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 資金運用模式
第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
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
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
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準。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
書面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
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
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五) 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契約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
保險資金運用範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契約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
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契約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
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三章 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二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
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
股東大會、
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
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
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
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投資計畫和投資指引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
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
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
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
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
精算、產品和風控等部門之間的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
資產配置策略,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五)執行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六)提出調整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七)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定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
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三)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六)其他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
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委託人職責,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定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範化、程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定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範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
董事會、
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 資金運用流程
第三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
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
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禁投池體系,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
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準、程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三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
操作風險和
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
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製度;
第四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
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準,定期開展
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
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
管理控制資產
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
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
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 風險管控
第四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
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
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
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
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四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
同業拆借、
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
融資規模和使用槓桿,禁止投機或者用
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
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
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四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發揮
內部稽核和
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
全面稽核審計。內控審計報告應當揭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的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前,應當進行
離任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審計結果和有關人員離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
風險處置機制,制定
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
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
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對
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
公司治理結構、
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准的任職資格。
第五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初次申報核准,同類產品事後報告。
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進行合規性、程式性審核。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
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五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
股東大會、股東會、
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線。
第五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
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六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通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3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並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運用保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資訊
放行萬億保險資金入市創業板
7日晚,中國保監會緊急發出《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4)1號〕,明確放行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即正式放開保險資金對
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許可權。凡具有股票投資能力的保險公司,都可以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
這意味著8日發行的IPO重啟後的首隻
創業板新股—我武生物,或將歷史性地出現險資申購身影。
2014年保監會的1號文落在資金運用上,並且當日行文當日下發,這在
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史上尚屬首次。
保險資金被放行投資創業板點位不低。
創業板指數7日收盤1417.97點,僅次於1月3日的1431.69點歷史高點。
保監會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保險資金運用餘額6.85萬億元。其中,股票和
證券投資基金占比10.12%。若按10%的比例來算,險資還有15%的投資空間,理論上有萬億元左右的險資能入市。
保監會1號文規定的投資政策涵蓋整個
保險行業,涉及範圍廣,不僅包括具備
股票投資能力的保險公司,不具備股票投資能力的公司也可以
委託投資。
其實,政策層面對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留有空間。2009年下發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規定,保險資金不得買入
創業板股票,但在此後出台的正式檔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中,此條並沒有出現。
險資入市再開閘 投資渠道更多元
由於資本市場的波動性,保險資金進入
創業板的實際速度會比人們期望的慢很多
眾所周知,承保和投資是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兩個輪子。但近年來,受困於承保利潤走低,投資成了保險業越來越重要的發展支柱,這也是國際保險業的發展趨勢。
對於中國保險業來說,近幾年的發展速度在明顯減緩,特別是承保業務的推進遇到了很多困難,各家保險公司只能不遺餘力地在投資上下功夫。大型保險公司普遍組建了自己的資產管理投資公司,大力培養自己投資人才隊伍。特別是進入大資管時代,保險公司的投資早已經超出了保險業的概念,進入到更廣闊的投資空間。
不過,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保險資金一向對投資股市持比較謹慎的態度,這與保險資金屬於
長期負債資金有關。據了解,雖然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投資
A股比例可達總資產的25%,但由於資本市場的波動大,很多保險公司的投資額度遠沒有達到這個標準。
來自保監會的統計數據顯示,保險資金自2003年開展基金、
股票投資以來,累計投資收益為2767億元,年均收益率7.76%。10年來,
權益投資以13.17%的占比取得21.66%的投資收益,特別是2006年、2007年、2009年,
投資收益率分別達到29.46%、46.18%、22.71%,總體業績不錯。但2008年、2011年和2012年,投資虧損分別為11.66%、2.34%和8.21%,顯示出高波動性特徵。
按照保監會的數據,截至2013年11月底,保險業總資產為8.09萬億元。如果以單一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和股票的比例合計為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計算,理論上可以有超過萬億元的保險資金進入
創業板。但業內人士判斷認為,這一數據實際上是無法實現的。也就是說,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板的實際速度會比人們期望的慢很多。
監管動態
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保監發〔2014〕13號
為進一步推進
保險資金運用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我會系統梳理了現有的比例監管政策,並在整合和資產分類的基礎上,形成了多層次比例監管框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產分類及定義
(一)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資產是指
庫存現金和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確定金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較小的資產。
(二)固定收益類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是指具有明確存續到期時間、按照預定的利率和形式償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徵的資產,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三)權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包括上市權益類資產和未上市權益類資產。
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統稱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代表企業股權或者其他
剩餘收益權的權屬證明,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未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依法設立和註冊登記,且未在交易所公開上市的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餘收益權,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
四)不動產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指購買或投資的土地、建築物及其他依附於土地上的
定著物等,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五)其他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是指風險收益特徵、流動性狀況等與上述各資產類別存在明顯差異,且沒有歸入上述大類的其他可投資資產。
二、設立大類資產監管比例
為防範系統性風險,針對保險公司配置大類資產制定
保險資金運用上限比例。
(一)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且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
淨資產。賬面餘額不包括保險公司以
自有資金投資的保險類企業股權。
(二)
投資不動產類資產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賬面餘額不包括保險公司購置的自用性不動產。
保險公司購置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淨資產的50%。
(三)投資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
(四)
境外投資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5%。
三、設立集中度風險監管比例
為防範集中度風險,針對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制定保險資金運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資單一
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餘額,均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境內的
中央政府債券、準
政府債券、銀行存款,重大股權投資和以
自有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購置自用性不動產,以及集團內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除外。
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有權參與上市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或能夠對上市公司實施控制的,納入股權投資管理,遵循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有關規定。
單一資產投資是指投資大類資產中的單一具體投資品種。投資品種分期發行,投資單一資產的賬面餘額為各分期投資餘額合計。
單一法人主體是指保險公司進行投資而與其形成直接
債權或直接股權關係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一
融資主體。
四、設立風險監測比例
為防範資產的流動性、高波動性等風險,針對流動性狀況、
融資規模和類別資產等制定監測比例,主要用於風險預警。保險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列入重點監測:
(一)流動性監測。投資流動性資產與剩餘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的賬面餘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低於5%,
財產保險公司投資上述資產的賬面餘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低於7%,未開展保險經營業務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除外。其他
流動性風險指標,執行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二)融資槓桿監測。
同業拆借、
債券回購等融入資金餘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20%。
(三)類別資產監測。投資境內的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含)以下長期信用評級的債券,賬面餘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10%,或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餘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20%,或投資不動產類資產的賬面餘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20%,或投資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餘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15%,或
境外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10%。
集團內購買的
單一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賬面餘額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5%。
五、內控比例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
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案,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式,流動性風險狀況評價指標,
壓力測試和
應急預案等,切實防範
流動性風險。
六、監督管理
(一)關於監管比例
違反監管比例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因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造成投資比例超過監管比例的,保險公司不得增加相關投資,且於該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在中國保監會規定期限內調整投資比例。
(二)關於監測比例
對於超出或不符合監測比例有關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於該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認定需要披露的,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對於不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或披露義務的,中國保監會採取對高管人員進行
監管談話,列示保險公司不良記錄,以及其他進一步監管措施。
(三)關於內控比例
保險公司制定投資內部風險控制比例,經
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機構審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在上年度
資產配置執行情況報告中,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比例實際執行情況。
(四)關於信息登記
(五)特別監管措施
存在重大經營問題、重大投資風險的,中國保監會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增加
信息披露內容、提高信息披露頻率等措施。
未按照本通知及有關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六)調整機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定義、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開展年度審議並進行動態審慎調整。
七、說明事項
獨立賬戶資產包括壽險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
變額年金產品、健康保障委託管理產品、
養老保障委託管理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
投資型保險產品等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配置獨立賬戶的資產範圍和投資比例。
(二)保險公司應當合併計算投資境內和境外的大類資產監管比例。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開展股權投資和
境外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
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比例以及創新試點業務適用的投資比例取消。本通知發布之前,保險公司執行原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規定,形成的投資比例與本通知監管比例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開展境內、境外
衍生產品交易,仍執行現行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