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稽核

全面稽核是對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遵法守規等進行系統全面的稽核檢查和評價。特徵是內容全、涉及面廣、核對細、尋根深、綜合性強且工作量大,一般占被查金融機構總業務量、機構數的70%以上。通常,中央銀行對某一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稽核,需要調動其下屬分支機構的稽核力量,統一計畫,統一標準,統一時間,集中對被查金融機構的資金計畫、管理、資產負債比例狀況、內部控制、財務核算等方面詳細檢查,並給出評級、評價。這種稽核方式可以全面了解金融機構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經營管理狀況,揭示存在的主要問題,便於採取監督措施,促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面稽核
  • 特點:範圍廣、內容全、檢查細
  • 特點:尋根深、綜合性強
  • 作用: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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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稽核的內容

全面稽核的主要內容有:業務經營合規性稽核;業務經營風險性稽核;財務收支與盈利水平稽核;內部控制制度與經營管理稽核。

全面稽核的特點及作用

全面稽核的作用:①能夠全面揭示被稽核單位業務經營活動各個方面存在的弊端或不足,並據以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其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②能夠切實地發揮對被稽核單位的全面監督作用,保證國家和中央銀行制定的金融方針政策、法規制度正確地貫徹執行,促進被稽核單位業務經營的健康發展。
③能夠對被稽核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合理狀況和經營管理水平作出全面、綜合的評價,也是對被稽核單位評定經營等級的重要手段。
④是對被稽核單位開展定期“保健”檢查的主要方式。

全面稽核的適用對象

全面稽核一般適宜於中央銀行和各專業銀行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和地市分行對縣支行及其以上的金融機構進行定期的現場稽核時所採用。對較大的金融機構或信譽較差的金融機構,可每年或兩年進行一次全面稽核。對經營規模較小的金融機構或經營信譽較好的金融機構,可每三年或四年進行一次全面稽核。在特殊情況下,不定期的現場稽核或委託稽核,也可進行全面稽核。無論在正常或特殊情況下進行的全面稽核,其檢查內容都應突出重點,力戒事無巨細和面面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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