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信息
頒布日期:20070123實施日期:20070301頒布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章 信託計畫財產的保管
第四章 信託計畫的運營與風險管理
第五章 信託計畫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七章 受益人大會
於2006年12月28
日經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計畫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以下簡稱
信託計畫),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
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託計畫財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計畫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信託公司因信託計畫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計畫財產;
信託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計畫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計畫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第二章 信託計畫的設立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畫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畫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
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
信託計畫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畫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
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第七條
信託公司推介
信託計畫,應有規範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畫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畫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
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行銷宣傳;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檔案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第十條 信託計畫檔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認購風險申明書;
(二)信託計畫說明書;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認購風險申明書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二)委託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計畫;
(三)
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畫檔案管理
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畫檔案、
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四)委託人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籤字,即表明已認真閱讀並理解所有的信託計畫檔案,並願意依法承擔相應的
信託投資風險。
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二份,註明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的數量,分別由信託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一)信託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信託計畫的名稱及主要內容;
(四)信託計畫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託單位價格;
(五)信託計畫的推介機構名稱;
(六)信託經理人員名單、履歷;
(八)風險警示內容;
第十三條 信託契約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受託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六)
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七)
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十一)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式和規則;
(十二)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三)風險揭示;
(十五)信託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信託契約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型載明下列文字:
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
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契約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
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契約、
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第十五條 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
信託計畫檔案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簽字,申明願意承擔信託計畫的
投資風險。
信託公司應當提供便利,保證委託人能夠查閱或者複製所有的信託計畫檔案,並向委託人提供信託契約文本原件。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畫時,可與商業銀行簽訂
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定。委託人以現金方式認購信託單位,可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信託計畫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託計畫的投資風險。
第十七條 信託計畫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託檔案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託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委託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
第十八條 信託計畫成立後,
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計畫財產存入
信託財產專戶,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計畫的推介、設立情況。
第三章 信託計畫財產的保管
信託計畫存續期間,
信託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信託財產的保管賬戶和信託財產專戶應當為同一賬戶。
第二十條 保管協定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託人、保管人的名稱、住所;
(二)受託人、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四)保管報告內容與格式;
(五)保管費用;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管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託財產;
(二)對所保管的不同信託計畫分別設定賬戶,確保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三)確認與執行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指令,核對信託財產交易記錄、資金和財產賬目;
(四)記錄
信託資金劃撥情況,保存信託公司的資金用途說明;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遇有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
信託契約、保管協定操作時,保管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信託公司糾正;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者發生嚴重影響信託財產安全的事件時,保管人應及時報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章 信託計畫的運營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信託公司對不同的信託計畫,應當建立單獨的會計賬戶分別核算、分別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信託資金可以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有明確的運用範圍和投資比例。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
信託計畫檔案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
管理信託計畫,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二)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畫實收餘額的30%;
(三)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託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託資金全部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五)不得將不同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
信託計畫投資於同一項目。
第二十八條
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畫而取得的
信託收益,如果信託計畫檔案沒有約定其他運用方式的,應當將該信託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信託計畫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計畫終止:
(二)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
(三)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四)信託計畫檔案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信託計畫終止,
信託公司應當於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
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審計後向受益人披露。信託檔案約定清算報告不需要審計的,信託公司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 清算後的剩餘
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契約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
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採取現金方式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計畫檔案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託期滿日前變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入受益人賬戶。
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信託財產轉移前,由
信託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信託公司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
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託財產無法轉移的,信託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信託公司應當用
管理信託計畫所產生的實際
信託收益進行分配,嚴禁信託公司將信託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託財產墊付
信託計畫的損失或收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
信託計畫檔案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
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第三十六條 信託計畫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畫的不同,按季製作信託
資金管理報告、
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 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二)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三)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四)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五)涉及訴訟或者損害
信託計畫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託計畫檔案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信託計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三)信託計畫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
管理信託計畫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
信託計畫結束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七章 受益人大會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大會由
信託計畫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二條 出現以下事項而信託計畫檔案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三)更換受託人;
(四)提高受託人的報酬標準;
(五)信託計畫檔案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大會由受託人負責召集,受託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託單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條 召集受益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四十五條 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信託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六條 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更換受託人、改變
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提前終止
信託契約,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存款利息,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信託公司
管理信託計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
金融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信託公司不依本辦法進行
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
單一資金信託用於同一項目的,委託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合格投資者,並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
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