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信託投資公司 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資金信託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2006年6月13日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7號檔案形式發布,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至2007年3月1日廢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3號《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條)
基本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7號,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7號
行長 戴相龍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三日
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資金信託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第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三)不得舉借外債;
(四)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行銷宣傳。
第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可以依據信託檔案的約定,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單獨或者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
單獨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行為。
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指信託投資公司接受二個或二個以上委託人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行為。
第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契約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契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
信託契約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圍;
(五)信託期限;
(六)信託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許可權;
(七)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九)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二)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三)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四)風險的揭示;
(十五)信託資金損失後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
(十七)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於簽定信託契約的同時,與委託人簽定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檔案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二)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檔案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投資公司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九條
受託人制定信託契約或者其他信託檔案,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型載明下列文字: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契約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契約、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第十條
信託檔案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信託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設立專門為資金信託業務服務的信託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
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資金運用部門和信託資金運用部門應當由不同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指定信託執行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
擔任信託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經理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檔案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投資公司負責賠償。信託投資公司由此而導致的損失,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資金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信託財產。
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由信託投資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保管人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託財產的歸屬人。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的歸屬依據信託契約規定,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投資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歸屬人的財產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當按季或者按照信託契約的規定,將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書面告知信託檔案規定的人。信託期限超過一年的,每年最少報告一次。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金信託業務經營的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二)信託資金運用組合比例情況;
(三)信託資金運用中金額列前十位的項目情況;
(四)信託執行經理變更說明;
(五)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七)信託契約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資金信託業務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二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直至取消其辦理資金信託業務的資格。對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取消其信託從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