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化信託

結構化信託

所謂結構化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基本介紹

特點,運營條件,監管成本,

特點

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與一般信託產品的不同,主要就在於“結構”上。國內信託公司設計的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理財產品具有幾個可識別的特徵。
首先,在信託計畫的委託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權委託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式使委託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從理論上說,初始信託資金由優先受益權資金和一般受益權資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風險承擔上,一般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託資金承擔有限風險在先,而優先受益權委託人(優先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後;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畫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衝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與此相對應,當投資獲得豐厚回報時,機構投資者的收益也要比個人投資者多得多。
此外,“結構”還體現在投資模式上。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就是投資的多元組合,此類產品可以投資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多種有價證券,具體的投資比例由該信託的投資團隊掌握。

運營條件

結構化信託的運營條件有兩個:一是各類金融服務標準化和一體化;二是法制健全。
這實際是商業可行性和生產可行性問題。商業可行性最簡單的思維公式是:利潤=收入-成本。結構化信託的利潤、收入、成本有兩個口徑,一是結構化信託產品的整體;二是“結構”中的每個專業金融服務,在這兩個口徑中都應有利潤,才是商業可行的。
從結構化信託整體看,其對客戶的服務價格顯然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不是由成本決定的。和其他金融產品相比,企業年金信託產品、資產證券化信託產品等所能提供的市場價值儘管有一定優勢,但不是太大的優勢,這就使得結構化信託服務總體價格的提高空間是有限的。關鍵是成本問題。結構化信託產品是銀行、證券、信託、保險、基金等標準化產品或者標準化服務按照一定規則連線組合起來的標準化產品。如果“參與結構”的各個專業金融服務主要是個性化而非標準化的,那么其成本的價格也將是較高的,如果成本高昂到一定程度,結構化信託的整體或者某個局部就可能發生成本倒掛,失去其商業可行性。因而各個專業金融機構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應是標準化的,有一套成熟的工藝流程和質量控制,沒有更多額外因素的涉入,所收取的價格應該是邊際意義上的,是較低的價格。
各個專業金融服務是否標準化有一個相當直觀的感受,就是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對金融產品的要素定義是否趨同,在財務、風險、信息、賬戶、資產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軌。結構化信託體現了“連線”和“組合”的藝術思想。但是“連線”出來的“路”是否能走得通,能否真正“生產”出來最終的結構化信託產品,卻存在“生產可行性”問題。
綜合金融的必要條件是專業金融的成熟和互通。運轉結構化信託實際在考驗相關金融行業的規範化和一體化水平,從巨觀看,這是由一個國家和地區金融及其監管的成熟水平決定的,當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各個金融門類都有統一的認識、統一的理念和統一的監管政策後,金融產品之間的連線和轉換才有可能是平滑無障礙的,這是走向金融綜合經營、綜合監管的前提;從微觀看,各個不同金融機構之間表面上傳遞的是產品、服務和信息,實際上接軌的是業務縱深和管理縱深。如果在銀行和信託之間建立連線,雙方對相同業務的定義不同,雙方的業務和管理不匹配,雙方的必要信息不透明,那么它們共同提供的服務難以有太多的價值和太高的質量。以資產證券化信託為例:如果以一家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以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機構,辦理一項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那么受託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和發起機構、和服務商都應是彼此一致或是順暢銜接的,否則獨立出來的信貸資產就會失去管理的連續性,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的合併(如需要)報表質量也要打折扣。
法制是否健全既關係到生產可行性,又關係到商業可行性。從某種意義來講,結構化信託產品比各個專業金融產品有更強的法定性。一個具體的專業金融產品,往往是金融機構在一定的產品類別下的自定義,當然這種類別界定和產品定義是置於法制和監管之下的,但金融機構有較大的創新空間和靈活餘地。結構化信託產品是標準化產品,需要更多地以法定的方式確定各個金融機構和參與者之間資格、權利和義務,在機構之間的“連線”部位是沒有多少靈活的餘地的;否則這種餘地往往會演變成對客戶的法律責任不清晰、法律糾紛無法裁定。
法制是否健全主要體現在金融服務的“連線”環節上,最終又落在信託稅收、業務監管費、財產登記等難題上。這些難題不解決,結構化信託就無法運作。
結構化信託的這些運營條件如果有欠缺或者不確定性,都將一個一個地反映到作業成本運作風險上,都會影響該信託模式的持續發展。

監管成本

設計任何一個金融產品總要兼顧其效率和安全性,都存在成本和效能的平衡問題。結構化信託的顯著特徵是多個主體和專業分工,這是“專業化+防火牆”式的服務架構。這種結構的優點明顯,但對管理協調和監管的要求是很強的。管理協調和監管都要付出人力、時間和資源,因而對效率和相應成本的考驗是很大的。所見所聞看,我們認為政策制定者和金融機構對成本問題還沒有足夠的認識。
企業年金信託為例,受託人是管理中心和信息中樞,它承擔選擇、監督、評價和更換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和託管人職能,把相應的信託服務外包出去。這種結構看似清晰,但是實際運作起來情況十分複雜。這些服務如果由一家機構來承擔,主要工作是按照部門職能來分工,還有部分工作由主管經理人承擔或者協調,既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處理。現這些服務改由多家機構來承擔,分工的邊界由部門邊界變成了組織邊界,分工的依據由內部制度變成了行政法規和商業契約,原本沒有分或者不易分的工作就可能要分離,為了界定“關係”和管理“關係”要投入精力和資源。表面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契約關係反映為五個當事人之間的一個信託關係和三個委託關係,但實際上需要釐清關係的個數是數學組合的概念,需要協調的時間跨度從信託的設立、存續一直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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