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後受益權

結構化信託業務中,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其中,劣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收取信託收益及信託財產分配之後收取信託收益及信託財產分配的權利,稱為劣後受益權。

受益權分層,收益風險關係,

受益權分層

信託公司在設立結構化信託的時候,首先對收益權進行分層設計,一般分為優先受益權(以優先信託單位表示)和劣後受益權(以劣後信託單位表示)兩層,並在信託計畫檔案中明確優先受益權與劣後受益權的比例、各自享有的信託利益範圍與分配順序、各自承擔信託計畫損失與風險的原則以及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的特殊權利、義務與責任安排等事項。

收益風險關係

優先受益權與劣後受益權的區別主要是所承擔的風險不同。優先受益權的信託利益先於劣後受益權分配,加之劣後受益人有可能根據信託檔案的約定追加信託資金以保證優先受益人本金、收益的獲得或信託財產價值的維持,因此,優先受益權的收益和風險均低於劣後受益權。
實踐中,信託受益權的分層可能不止兩層,甚至三層和四層,但後面一層的受益權均劣於前面一層受益權分配信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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