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機構

保險經紀機構是指符合國家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經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批准取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保險經紀業務人員是指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中,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的人員,或者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詢服務、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

保險經紀包括直接保險經紀和再保險經紀兩種類型。直接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機構與投保人簽訂委託契約,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佣金的行為。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機構與原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契約,基於原保險公司的利益,為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佣金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經紀機構
  • 符合:資格條件
  • 包括:直接保險經紀和再保險經紀
  • 單位: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業務內容,組織形式,成立條件,業務範圍,

業務內容

作為保險經紀機構,無論辦理哪類業務,都包括以下業務內容:選擇市場,接受委託,尋找業務接受人,準備必要的檔案和資料,監督保險契約的執行情況,協助索賠。要熟練地開展以上各項業務,成為一名合格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必須掌握大量的保險法律知識,積累豐富的保險實踐經驗,了解投保人所在行業的專業知識,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世界各國對保險經紀機構資格都有較高的要求,並建立了專門的資格考試制度。

組織形式

1.組織形式。保險經紀機構的組織形式包括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條件

2.成立條件。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二是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符合法律規定;三是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四是持有《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五是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是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七是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軟機硬體設施。
保險經紀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保險經紀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在設立1年後,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餒立3家保險經紀分支機構。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的,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0萬元。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時,保險經紀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經紀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伙人。

業務範圍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經紀業務:
①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②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
③再保險經紀業務。
④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詢服務。
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應當由所屬保險經紀機構授權。保險經紀機構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設計新型風險轉移產品,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經紀業務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涉及異地共保、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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