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等爵位
- 性質: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
- 類別:公、侯、伯、子、男
- 意義:政治權力的標誌
- 出自:《禮記·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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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爵位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先秦爵制,與世襲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權力的標誌。秦以後的爵制(分賜爵與封爵),與先秦爵制的性質有所不同。爵不具備行政職能,主要用來確定皇親、功臣世襲的政治名位和經濟權利。
先秦文獻中有關爵制的記載,主要見於《孟子·萬章下》。所舉周代爵稱,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禮記·王制》,則將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謂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獻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準確,學者尚存異議。但參照甲骨、金文資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詳,商制細節難明,只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稱與爵序。
商制,文獻所記有侯、甸、男、衛、邦伯,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外服諸侯”。殷墟甲骨資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它們的君長被稱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邊境和邦境內的君長,被分別稱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稱號的不同,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係的親疏差別。
有的學者認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稱,目前尚無定論。
西周春秋爵稱,可大致分為王、公、侯、伯、子、男六級:
王
公
侯
西周春秋時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稱是侯。金文所見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諸侯,如(燕)侯、魯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稱侯的異姓國君,除與周室關係非同尋常的姜齊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齊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後,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國,有鑄、陳、紀等。齊桓公會盟諸侯一同尊周王以後,周王給予升爵一級的獎勵,從侯爵升為公爵。並將女兒嫁給齊桓公,由同姓諸侯魯公主婚。
伯
子
金文中的子明確屬於爵稱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獻中其他諸子,尚無金文印證。楚國國君開始的正式書籍記載為子爵。後來其國君請求該封爵位不成而自封楚王。
男
歷史
戰國時期
戰國時期除楚國和越國早已稱王外,魏、齊、趙、韓、燕、中山等國也在戰國中期相繼稱王,突破了西周以來的諸侯爵稱。各國又先後進行變法,廢除傳統的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並推行與之適應的爵制。三晉和燕、齊的爵秩等級,大體仍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執珪,情況較為特殊。秦則從商鞅變法以後,實行獎勵軍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裊、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秦二十等軍功爵,累積爵級至關內侯(十九級)、徹侯(二十級),即可食租稅或食邑;自大庶長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則如吏職”。
漢代
兩漢漢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後分封異姓、同姓為王。諸王封爵,帶有濃厚的分封制色彩,與中央集權制相■格。文帝、景帝,特別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並削弱諸王權力,諸王遂不得領民親政,惟衣食租稅。同時,列侯(原名徹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也與二十等爵相分離,與王爵共同構成封爵制度。自關內侯以下,為賜爵制度。封爵優於賜爵的主要權益是:享有封國或食邑;置官屬;爵位世襲;衣食租稅;具備崇高的政治地位。
兩漢封爵的爵級主要是王、列侯兩等,此外還有公主湯沐食邑。王、列侯官屬數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權卻在中央。漢初定製,“非劉勿王”(後演變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對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異姓功臣,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諸皇子王初以區域立國,跨州連城,形成尾大之勢。漢武帝推行推恩析國政策,諸王遂以郡立國。東漢初,漢光武帝劉秀曾廢王爵,封九皇子為國公,旋即復舊。兩漢除王莽、曹操以權臣稱王外,異姓功臣只能封為列侯。列侯,西漢時多以縣立國,也有食鄉亭者,但並無鄉侯、亭侯之稱。至東漢,列侯正式分為縣、鄉、亭侯。功大者食縣,功小者食鄉亭。東漢中期以後,政治腐敗,遂出現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澤侯,雖有悖於“非功不侯”的原則,但縣、鄉、亭侯的爵稱爵序並未因此發生變化。
魏晉南北朝
諸王封爵。西晉設國王、郡王(分大、次、小)、縣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戶數。東晉南朝,僅禪代前期的異姓篡代者封國王,如劉裕封宋王,蕭道成封齊王。一般情況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級)。北魏前期,異姓多封王,但襲爵者即降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並按親疏遠近分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設國王,封授對象是皇子。諸王政治權益,因王朝而異。西晉王國按大、次、小可分別置三軍、二軍、一軍,自選官屬。其他王朝,則無置軍和自選官屬權。但諸王可參政入仕、領兵出鎮,卻是這一時期各王朝的普遍現象。骨肉相殘因此時有發生,構成諸王干政、亂政的政治格局。
五等封爵。曹魏有鄉公、亭伯等爵稱。鹹熙元年(264),即將代魏的司馬氏設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周禮》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級,共五等十級。每級封爵都有封疆里數和戶邑數,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戶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於諸王,卻有高於列侯的“祿奉禮秩”,其中公、侯可置一軍。東晉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劃定封疆里數,大、次兩級合二而一,皆以郡或縣立國,並在爵稱前冠以“開國”字樣。伯、子、男三級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別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濫封無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設國公,以封柱國大將軍等重要功臣。時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
列侯。魏晉有縣、鄉、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東晉南朝,縣侯與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僅存鄉、亭侯。北朝無列侯爵。
就創新而言,這一時期有“分食制”和“虛封制”。“分食制”指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戶的租稅。如西晉諸侯三分食一;東晉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虛封制”,是指無封國食邑、不食租稅的封爵。它與賜爵制的區別就在於可以世襲。典型的虛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稅有限,開國封爵“雖錫以茅土,而未給租賦”。保定二年(562),周武帝詔令諸國公(邑萬戶),可寄食他縣,收其租賦。寄食戶數僅是原食邑戶數的十分之一。這種封戶為虛、寄食戶為實之例,為以後的虛實相結合的食租稅方式提供了借鑑。
隋唐時期
隋唐隋唐爵制與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國王更名為親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從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後異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廢縣王。王以下是國公(從一品),開國郡公(隋從一品,唐正二品),開國縣公(隋從一品,唐從二品),開國縣侯(隋正二品,唐從三品),開國縣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開國縣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開國縣男(隋正五品,唐從五品),共九級,主要封授異姓功臣。 九級封爵,並“設爵無土,署官不職”,較之漢魏,其政治、經濟功能明顯削弱。各級封爵的食邑戶數“率多虛名,其言食實封者,乃得真戶”。真食實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諸郡”,不再直接從封國內徵收租稅。封爵的主要經濟權益是憑爵品獲得永業田,數額為:親王一百頃,郡王五十頃,國公四十頃,郡公三十五頃,縣公二十五頃,縣侯十四頃,縣伯十頃,縣子八頃,縣男五頃。均田制瓦解後,諸侯亦不再受永業田。
宋代
宋承唐制,但略有變化。爵稱是親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共十二等。後嗣王、開國郡公、開國縣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親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國公也封授重要功臣。開國郡公以下,是異姓封爵。爵名隨食邑戶數而定:二千戶以上封公,一千戶以上封侯,七百戶以上封伯,五百戶以上封子,三百戶以上封男。邑過其爵,則進爵號,但止於開國郡公。每次增食邑戶數,自二百戶至千戶;實封戶數,自百戶至六百戶。而親王、重臣特加食邑者,往往有逾千戶者,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戶者。 宋代封爵頗濫,文官少監、少卿以上,武官副率以上,內職崇班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學士、刺史、大將軍、諸司使以上,則有實封。封爵繫於官位,與功勳關係不大。
元代
元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國之初,曾實行分封制度。功臣、親屬、貴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稱是萬戶長、千戶長、百戶長、十戶長等,並可世襲。各級“戶長”在封地內有徵發徭役、徵收賦稅的權利。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占領區內實行分封制,對社會經濟造成較大破壞,後不得不廢止而實行封爵制度。 元封爵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從一品)、國公(正二品)、郡公(從二品)、郡侯(有正從三品之別)、郡伯(有正從四品之別)、縣子(正五品)、縣男(從五品),實為八等十級。其中只有郡王、國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余爵稱均用於封贈。
明代
明代封爵雖仍分為宗室和異姓兩類,但具體爵稱有較大變動。 宗親封爵除嫡長子外,皇帝諸子封親王;親王諸子封郡王;郡王諸子為鎮國將軍,孫為輔國將軍,曾孫為奉國將軍,玄孫為鎮國中尉,五世孫為輔國中尉,六世孫以下皆授奉國中尉,並世襲,永遠有別於齊民。自親王以下,不再食租稅而領取歲支祿米。洪武九年(1376),規定親王祿米五萬石,郡王一萬石;鎮國將軍賜田六十頃,以為永業,免除租稅。洪武二十八年,重定歲支祿米數額,親王一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一千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此外,國家還為宗室修建宮邸、墳墓,提供隨從官員、僕役以及其他待遇。 明初,宗室封爵中親王名高位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間,朱元璋授予親王以兵權。特別是分封在北方沿邊的藩王,不僅擁有直屬的護衛軍,還經常統率大軍出征,稱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後不久,發動靖難之役,奪取皇位。朱棣即位後,逐步解除藩王兵權,加強對宗室的限制和監視,從而形成了“分封而不錫土,列爵而不臨民,食祿而不治事”的局面。 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數不斷增加,祿米成為明政府的沉重負擔。藩王也競相非法占田,少者幾千頃,多者數萬頃,減少了明政府的賦稅收入,激化了社會矛盾。萬曆以後,為解決這些矛盾,朝廷被迫開放宗室出仕的禁令,允許鎮國將軍以下參加科舉考試,以期宗室自養,而不再寄生食祿,但收效甚微。 (顧誠) 明代異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舊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罷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還有宦官子弟與少數民族首領。 受封而領鐵券者,為世襲封爵,否則為流爵。襲封則還其誥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襲,或降等以襲,如封侯而世襲伯。公、侯、伯封號分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從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難推誠;余曰奉天翊運推誠和奉天翊衛推誠。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歲祿以功為差。洪武初規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而有的僅當侯爵俸祿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洪武十年後,伯之祿與侯等;至永樂初,規定伯之祿居侯之下,正一品之上,其階勛皆與侯等,而伯爵益重。公侯伯入則可掌參五府總六軍,出則可領將軍印為大帥督,轄漕綱,但不得預九卿事。 (李廣廉)
清代
清代爵位名稱、等級設定又有新變化。有宗室封爵,外藩蒙古封爵,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封爵之分。爵位為世襲,故又稱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覺羅,由宗人府掌管。爵位有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鎮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分三等)、輔國將軍(分三等)、奉國將軍(分三等)、奉恩將軍共十二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親王一子封為世子、郡王一子封為長子),共十四個名位二十等級。宗室封爵,分為功封、恩封、襲封、考封:以功勳受封的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為“恩封”;親王至奉恩將軍出缺,由欽定承襲的為“襲封”;親王以下,除襲封的一子外,其餘諸子,年至二十按例考試受封的為“考封”。襲封次數,各有不同:功封爵位皆世襲罔替;恩封、考封爵位皆以次遞降,和碩親王降至奉恩鎮國公止,多羅郡王降至奉恩輔國公止,多羅貝勒降至不入八分鎮國公止,固山貝子降至不入八分輔國公止,奉恩鎮國公降至一等鎮國將軍止,奉恩輔國公降至一等輔國將軍止,其餘爵位皆降至奉恩將軍止;凡由本支子孫襲封者,降至最後一等均準世襲罔替;由旁支子孫襲封者,功封降至奉恩將軍襲五次止,恩封、考封降至奉恩將軍襲三次止。初封親王、郡王死時賜封號;承襲者仍稱其祖原封號,死亡,在封號下加一字為謚。 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與俸銀、俸米、莊田、牧廠、珠軒、府第、官衛、服物等。
外藩蒙古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數民族上層。由理藩院掌管。內扎薩克爵位有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六等。其下又設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長子之制。外藩封爵,大體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銀低於宗室世爵,如宗室親王每年支俸銀一萬兩,俸米一萬斛,而蒙古親王每年只支俸銀二千五百兩,俸緞四十匹,相當於宗室的貝勒封爵所支的俸銀。 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封爵,一般稱為民世爵,封授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中的文武功臣(稱“酬庸”或“獎忠”),外戚(稱“推恩”),孔子後裔(稱“加榮”),朱明後代(稱“備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輕車都尉(分四等)、騎都尉(分二等)、雲騎尉、恩騎尉九個爵位二十七等級。封授,以雲騎尉為準,無論加等、進位或襲次,都以所得雲騎尉數量而定。如:得兩個雲騎尉可令為“騎都尉”;再加一個雲騎尉則為“騎都尉兼又一雲騎尉”;如又得一個雲騎尉,便又可令為三等輕車都尉;如此累加,可直至一等公。襲次,除世襲罔替外,各爵均定有降襲次數,如:一等公襲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雲騎尉襲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雲騎尉襲十九次,一等子兼一雲騎尉襲十五次,一等男兼一雲騎尉襲十一次,其餘類推,襲次盡,改封為恩騎尉。除個別情況外,民世爵均可世襲罔替。襲爵,有並襲(即由兩爵以上合併為一爵加等進位承襲)、分襲(即原先二人之爵並襲後,可再分開承襲)。公、侯、伯始封時,皆賜美名。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贓罪外,均準其子孫嗣襲,無嗣則除。民世爵俸銀俸米按二十七個等級發放。 封爵都登載於皇冊,十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宗人府、吏部派員在保和殿將一年封、襲爵人數增登於皇冊,存者朱書,故者墨書。滿洲、蒙古、漢軍、漢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覺羅皇冊,則由宗人府增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