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長子繼承制

嫡長子繼承制

嫡長子繼承制是指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項原則,即王位和財產必須由嫡長子繼承,嫡長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長子。

廣義的“長子”是指“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嫡長子繼承制
  • 來源:宗法制度
  • 定義:王位和財產必須由嫡長子繼承
  • 背景: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
  • 嫡長子定義:嫡妻(正妻)所生的長子
  • 廣義定義:以貴
  • 使用國家:中國,歐洲
  • 開始時間:商周
簡介,歷史發展,制度的演變,國外情況,日本,朝鮮,英國,影響,

簡介

嫡長子繼承制 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項原則,即王位和財產必須由嫡長子繼承,嫡長子嫡妻(正妻)所生的長子,西周天子的王位由其嫡長子繼承,而其他的庶子別子,他們被分封到全國各重要的戰略要地。由嫡長子繼承的王位可以確保周王朝世世代代大宗的地位,庶子嫡子大宗來說,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內又為大宗,其繼承者也必須是嫡長子。西周的嫡長子繼承制目的在於解決權位和財產的繼承與分配,穩定社會的統治秩序。《大明令·戶令》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半分;如無別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
中國在秦朝以前曾是奴隸社會,爵位和封地財產結為一體,因此當時存在土地財產主要由長子繼承的情況。在日本以及其他地方的封建時代,也存在類似的情況。歐洲封建社會的長子繼承制,包括了長子繼承財產,封建貴族的爵位和土地傳給長子,其餘的兒子因缺乏財產為謀生而淪為騎士。中國受井田制均田思想的影響很深,因而財產實行諸子平等均分。歐洲由於長期處於封建社會,為了防止家族封地和財產實力不因後代的分割導致變小變弱,因而財產也實行長子繼承制。在中國,女真人建立的金朝、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曾一度在法律上規定諸子按照身份等級的不同實行不同份額的財產繼承權。

歷史發展

縱觀整箇中國歷史,嫡長子繼承制是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實行的一種繼承原則(制度),是維繫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原配,正妻所生之長子為嫡長子。法律規定嫡長子享有繼承優先權。該制度起於商末,定於周初。具體規定為“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在奴隸制(禮制)時代,主要適用於宗祧繼承中--此時家國一體,宗祧繼承可涵蓋王位繼承、爵位繼承、官位繼承。進入封建時代,法律嚴格區別嫡庶,在王位繼承、爵位繼承、官位繼承和宗祧繼承中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在財產繼承中諸子均有繼承權,嫡長子仍處於優勢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財產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這種制度體現了等級觀念,與宗法制度、妻妾制度相表里;但在當時多妻(妾)制條件下,一定程度避免了繼承中的矛盾衝突。
商代的繼承制度是父死子繼,輔之以兄終弟及。(商朝前期,主要實行兄終弟及制,從商朝後期起,王位繼承發展的趨勢是向嫡長子繼承制轉變)西周初年,周公制禮作樂,始行嫡長子繼承制。周制:統治階級內部劃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四個等級,財產和地位,世世相傳,實行世襲制。在各個等級中,繼承財產和職位者,必須是嫡妻長子;如果嫡妻無子,則立庶妻中地位最尊的貴妾之子。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這種繼承制度與商制相比,有效地避免了統治階級內部兄弟之間為爭奪權位和財產的繼承而引發的禍亂,從而維護了王權的威嚴和社會的穩定。
嫡長繼承制繼承順位示意圖嫡長繼承制繼承順位示意圖
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這就是所謂的嫡長繼承制。“立嫡以長不以賢”的意思是:王位的繼承人必須自己的嫡親長子,不管他是否賢能。王位的繼承人首先應該是國君的嫡親兒子,在國君的眾位兒子中間,以年齡的長幼來定由誰來繼承。“立子以貴不以長”的意思是:王位的繼承人都是自己嫡親的兒子,但不是同一個母親所生,並且可能王后的兒子不是長子,這時就有“立子以貴不以長”這一條來確定繼承人:王位的繼承人必須是妻所生的長子。如果哥哥的母親為妾(妃嬪),但弟弟的母親為妻(王后),只要有妻(王后)的兒子在,就不能立妾(妃嬪)的兒子為太子。如妻(王后)沒有兒子,就只能立妾的兒子(在這中間仍然以妾中較為貴的一人的兒子為太子),不管其年齡如何。歷史上的商紂王就依據此規定,當上國君的。商紂王有兩個同母的哥哥,長兄叫微子啟紂王的父母都想讓微子啟為太子,但有大臣據法力爭,說:生微子啟商紂王的母親為妾,生紂王時其母為妻,有妻的兒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兒子為太子,雖然是同一位母親。
嫡長子繼承制度能解釋一些奇怪的歷史現象。例如,在明朝朱元璋為什麼一定要把他的皇位傳給長孫朱允炆,而不傳給他的兒子朱棣?其實,原因很簡單,用嫡長子繼承制度來解釋這個問題就能茅塞頓開。因為朱允炆朱元璋長子朱標的兒子,是他的嫡長孫,而朱棣不是他的長子。選立大子的兒子(嫡長孫)為法定繼承人,理由就是“皇孫世嫡,富於春秋,正位儲極,四海繫心。”後來明成祖捨去功勳卓著的次子朱高煦,立嫡長子朱高熾為太子,也是基於“長嫡承統,萬世正法”的認識。雖然朱棣到後來有這樣的認識,在位時也有很多歷史功績,但仍遭人非議,原因也很簡單,因為他的皇位不是合法繼承的。無獨有偶,唐朝剛建立之初,唐高祖李淵有三個兒子,按照封建社會的繼承制度應該由大子李建成任太子,但是次子李世民無論在能力上還是在戰功上都高出太子,但他還是沒有權利繼承皇位。而且太子李建成和弟弟加害李世民,迫使李世民發動的“玄武門之變”射殺了太子和弟弟。不久,李淵就退位,把皇位傳給了李世民唐太宗唐太宗即位後,實施了休養生息政策,出現了唐朝第一個比較清明的時期,即“貞觀之治”,為唐朝的繁榮奠定了基礎。李世民是封建社會一個著名的傑出皇帝,但是,他也遭來了非議,原因是他的皇位是發動“玄武門之變”大義滅親後取得的,在封建社會來看,是不義之舉,他不是嫡長子
中國封建社會皇位的嫡長子繼承制,是一個成功並成熟的繼承制度。這個繼承制保證了政權的平穩過渡,使人心穩定,政權穩固。它是符合封建社會實際的行之有效的繼承制。但是,封建社會的嫡長子繼承制度也有它的缺點。比如三個兒子,大兒子上白痴,小兒子聰明過人,能力,為人處世都勝人一籌,但按照祖宗之法皇位應由白痴兒子來繼承。所以也就出現了朱棣謀反,李世民大義滅親的事件。在我看來,我覺得這兩人的能力,在所有繼承人中是李世民最合適的,但苦於當時的繼承制度,所以才做出了大逆不道之舉。在中國封建社會,有許多皇帝是白痴或幼帝。如晉惠帝就是個白痴皇帝,當大臣告訴他百姓沒有飯吃的時候,他卻反問他們為什麼不喝肉粥。還有很多小皇帝,歷史上數不勝數。往往這樣的皇帝在位的時候,大權被權臣或宦官或外戚把持,導致朝廷混亂,社會腐敗。各種權貴勢力如干政的宦官、外戚后妃集團常常出於各自的利益,干擾嫡長制的實行。如東漢時期一些外戚后妃為了把持朝政,乃至故意“貪立幼主以久其政”;唐代中後期,宦官不僅把持朝政,甚至出於政治鬥爭的需要而對皇帝廢立生殺,當然也就談不上嚴格實行嫡長子繼承制了。在這種情況下,勢必出現嫡長制的某些變通或變態的情況;其一是兄弟相及。如唐敬宗無子傳位於其弟文宗,文宗無嗣傳位於另一皇弟武宗,宋哲宗無嗣傳位於徽宗;其二是選擇宗室子弟入繼。通常是在皇帝無嗣的情況下,從皇室近親子弟中過繼一入,以填補皇位繼承入的真空。如西漢宣帝、哀帝,東漢的安、質、桓、靈諸帝,宋代的英宗、孝宗、理宗,明代世宗等等,都屬於這種情況。應當說,僅就皇位嫡長制本身來說,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在這種繼承制度下,無論是“立嫡”還是“立長”,都公開放棄了才德方面的要求。
君主也常常出於個人的好惡而干擾破壞嫡長制的實行。如漢武帝晚年喜愛少子劉弗陵,常常對人誇他“類我”,後來果然將其立為太子”。後世君主也常常以此為理由廢嫡立愛。與外,皇帝對於太子生母的感情變化,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變數。因此,嫡長制下的繼承人資格最終是根據生母的身份貴賤確定的,一旦皇位繼承人的生母因失寵而動搖皇后地位,勢必連帶危及太子的地位。而在皇帝多內寵的情況下,受寵對象往往隨時而變,必然使嫡長制不斷遭到破壞。如漢武帝時衛後寵衰,太子劉據於是不保;光武帝劉秀由郭氏而移寵陰麗華,太子劉強只有惶恐讓位與陰氏之子(明帝劉莊),都是著名的事例。
皇位的嫡長子繼承制度在封建社會看來是一種成熟的繼承制度,它對穩定社會有著重要作用。但在今天看來,他是一種非智慧型的制度,隨著社會的進步,它必將被人拋棄,由進步的制度所代替。

制度的演變

在夏朝,父死子繼的身份繼承制度已經出現,主要表現在王位的繼承上。到了商朝,前期實行的是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後期實行的是父死子繼的繼承制度。商朝前期這一獨特歷史形態,曾被法國孟德斯鳩寫入其名著《論法的精神》(見張雁深中譯本下冊第178頁)。周代時,實行以父死子繼為主、間有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繼承制度的一些特點,又有所獨創。王位嫡長子(即正妻所生長子)繼承制在西周時期已經確立。由於西周實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繼承必須是正妻所生長子,無論其賢與否;如妻無子,則不得不立貴妾之子,不管其年齡如何。至於諸侯王公的身份繼承,則是參照王位繼承執行。有關財產方面的繼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時期是附屬於身份繼承制度的,土地、財產的繼承被排在王、貴族政治身份繼承之後。即是說:西周時為了維護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繼承還是財產繼承,都是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緊接著介紹中國封建制社會構建初期的繼承制度。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私有財產的增多,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導致奴隸制開始崩潰,新的封建制社會形態開設慢慢構建,財產繼承問題日益突出出來,有關的制度開始逐步建立起來。如商鞅在秦國頒行的分異令,就肯定了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利。秦朝建立以後,《秦律》中又將這些改革派的繼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會第一套完整的繼承制度。但是奴隸製法中的王位嫡長子繼承制依然保留下來了。
然後,我們來介紹中國封建制社會成熟時期的繼承制度。
到了漢朝,在身份繼承領域,嫡長子繼承制度又得以加強。在借鑑周代經驗基礎之上,漢朝明確規定,嫡長子才能繼承封爵,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財產繼承上,採取諸子均分的形式,同時規定女子也有遺產的繼承權利,這與西周時的做法是一大進步,這些有益內容也被我國現行繼承法所吸收。漢代出現最早的遺囑繼承檔案,該檔案內容有遺囑訂立人、代書人和證人三方當事人,手續齊全,具有法律效力。以上這些表明了在財產繼承上,漢朝法律較前又前進了一大步。
到了魏晉南北朝和隋代,由於在繼承制度方面強調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繼承權,故妾不得觸犯正妻的權益。西晉是的晉武帝還專門下詔禁止亂嫡庶之位。此外這段時期也不得收養異姓為子,以免家庭內財產外流。
到了唐代和五代時期,在繼承制度方面,已經明確的將宗祧繼承(身份繼承的一種)與財產繼承加以區別。宗祧繼承名義上是繼承祭祀的權力,實際上是與標誌政治權力的官爵繼承緊密相連,故在唐代宗祧繼承似乎與百姓關係不大,而財產繼承制是每家每戶的大事。唐代的財產繼承制度比漢代又向前推進了一步。唐代已將“諸子均分”作為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若有遺囑者,即不按法定順序繼承,採取遺囑優先的原則。女子出嫁後,原則上在娘家沒有繼承權。但如果出現“戶絕”(即家無男子承繼,用現代話講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女子還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遺產。此外,在分家析產時,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當於未娶兄弟聘財一半的財產作為自己的嫁妝費。但此時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繼承權。
到了宋朝,有關繼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規定得更加詳細,更具靈活性,可以說已經達到封建繼承法制的頂峰了。
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和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財產權外,還規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繼承份額為男子的三分之一,沒有出嫁女則按數額給出嫁親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如寡婦招接腳夫(後夫),不享有法定繼承權,即如寡婦改嫁到後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財產要沒 為官府所有。宋朝法律對遺腹子、私生子、“義子” (即繼子)及贅婿(俗稱上門女婿)的財產繼承權也做了規定。如規定遺腹子與已出生的親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繼承權。別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證據證明其與生父有血緣關係,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認其地位,允許其享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但如果不入戶籍,又無證據證明身份,其申請繼承,官府不予受理;將“再嫁之妻將帶前夫之子就育後夫家者”(即繼子)稱之為“義子”,義子不得隨義父(即繼父)之姓。如義父死,則歸本宗,不享有義父財產所有權,但可以分得其母隨帶財物。贅婿在家庭中沒有財產權和男子應有的地位,更無權承繼妻家財產。但如果“(諸)贅婿以妻家財物營運,增置財產,至戶絕日”可分給贅婿三分之一的財產繼承權。
南宋時,又規定了絕戶財產繼承人的辦法。這比唐代的規定更加靈活。絕戶即家無男子承繼,用現代話講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這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創建構建了基礎。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財產繼承權,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財產繼承權收為官府所有。
宋朝在唐朝“遺囑處分”的基礎上又有發展。例如立遺囑人須有年齡限制,其次遺囑以書面文字記載為有效,並且凡未經官印押(類似於現代的公證)的遺囑,法律不予承認。同時,根據遺囑“已分財產滿三年而訴不平,及滿五年而訴無分違法者各不受理”,及“遺囑滿十年而訴者”,不得受理。這又有點像現在的訴訟時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繼承問題上部分擺脫了封建宗祧繼承制的影響,主張蒙古人與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習慣法進行財產與權位上的繼承。同時承認寡婦與無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繼承權。但對漢族人的繼承,也同樣依照法律,採取嫡長子繼承爵位和權位、財產諸子平分的方法。在室女與出嫁女也有繼承權,但數額少於男子。金元時期對奸生子的法律態度較唐宋更加寬容,規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繼承份額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最後介紹中國封建制社會衰敗時期的繼承制度。
到了明朝,在繼承制度上,開始恪遵唐宋時留下的古代法固有傳統,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相結合,嫡長繼承和共同繼承並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繼承的具體制度上也有變化發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靈活,奸生子的繼承權得到上升。關於立嗣制度,起源於唐宋時的“絕戶”制度。“有子立長,無子立嗣”,是中國古代宗祧繼承的原則。明朝法律規定,嗣子必須從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親屬中擇立,且應昭穆相當,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這一點與魏晉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為稱為“應繼”,但如“應繼” 嗣子不盡孝道,不為所後者親,立嗣者可告官別立。明代中葉法律又作較為靈活、自由的補充規定:“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財產”。立嗣者擇立親愛者為嗣,是為“擇繼”。 奸生子在唐朝被認為無繼承權,宋代的規定有所鬆動,至金元,奸生子的繼承份額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則規定,奸生子的繼承份額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別無子而立嗣,奸生子則與嗣子均分遺產。如無應繼之人,奸生子可繼承全部遺產。
到了清朝,繼承制度基本沿襲明制,又將身份繼承分宗祧繼承和封爵繼承二種。宗祧繼承承襲明制中的嫡長子繼承辦法(嫡長子-嫡長孫-嫡庶子-嫡次孫-庶長子-庶長孫-庶庶子-庶次孫)。前者無則立後者。違反該法定順序,處杖80.如嫡庶子孫全無的家庭,則採取立繼的方法確定繼承人,這與南宋時的“絕戶”制度極為相似。禁止立養子、義子為繼承人,但允許獨子一人享有同宗兩家的繼承權(獨子承祧,俗稱兼祧)。,不得隨意接觸。即使繼承又養男兒,嗣子的身份仍不喪失。如果生身父母願將出繼子領回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才能撤銷立嗣關係。如有嗣子不孝或與繼親相處不睦之情,允許廢除立繼關係重立嗣子。封爵繼承制度適用於世襲貴族家庭和軍功家庭,其繼承順序同宗祧繼承,嫡長子享有優先繼承權。在財產繼承方面,清律不僅規定諸子均分財產的權利,對贅婿和養子的財產繼承權也有規定。親生女只有在無男戶的情況下,才有繼承絕產的權利。這與唐代和南宋舊制相同。夫亡妻子無子而守孝者,才有繼承丈夫份額財產的權利。這又與金元時期的制度相似。

國外情況

日本

日本長期採用嫡長子繼承制。21世紀的民法雖然規定各子女可平均繼承父母遺產,但到了21世紀仍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時代之前有各式各樣的繼承方式。由於還沒有統一的繼承相關法令,因此許多家族屢屢產生了不少紛爭。明治時代起,華族和士族規定使用長子繼承制,長子可以世襲爵位。甚至也規定一般平民使用長子繼承制。在這箇舊法令中長子繼承制實行得相當徹底,嫡長子具有絕對的優先繼承權。昭和22年,民法修訂,廢除原有的繼承法,法律上廢止嫡長子繼承制,規定各子女的繼承權平等。但到2009年仍然有不少家庭讓長子繼承較多遺產。

朝鮮

古朝鮮古代亦使用嫡長繼承制,在朝鮮王朝時更是嚴格實行,除非正室無子,否則只有嫡子有繼承權,正室無子時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機會得到繼承權。但也有幾個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繼位的。

英國

英國的財產繼承制,強調的長子的絕對繼承權,這和中國的嫡長子繼承制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分。英國的長子繼承制亦即長子享有絕對的繼承權,幼子以及女兒沒有財產的繼承權,他們只能選擇去參軍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說17世紀的英國出現了這樣一種奇特的現象:1、參軍的人數大為增加。2、修道院事業大為發展。3、晚婚、甚至是終生不婚。

影響

嫡長子繼承制對於中國君主專制政體的具體運行方式更具有無比深遠的影響。無論是嫡長制本身還是它的各種變態形式,在“家國同構性質下的專制政治”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種非智慧型的選擇方式,都必然導致君主在權力和實際能力之問發生嚴重的脫節和矛盾。同時,也正是這種矛盾運動,使專制君權有可能突破“家天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觀上成為一種代表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公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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