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宗法制)

宗法制度

宗法制一般指本詞條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

這種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目的,特點,嫡庶關係,異姓諸侯之間的關係,宗廟主,宗子,關係,形式,家譜,宗祠,族規,影響,

目的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核心是嫡長繼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中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制。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制,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特點

宗法制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家長制。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與中國姓氏有著直接的關係。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子繼承制”,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親疏為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制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西周奴隸社會裡,依照血緣的親疏遠近分成許多等級,聯繫這種等級關係的是血緣,維持這種等級的則是禮制。在原始社會裡,人們的意志和感情服從於集體,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風俗、傳統為準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
這種原始禮在中國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由於公社的殘存,並沒有煙消雲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則法定化、神聖化,彼推廣出去,用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一些儀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為廣泛、莊嚴、典重,並且通過各種途徑貫徹到人民中去。周代社會的禮就是這樣在原始禮的塞礎上演變而來的。

嫡庶關係

  • 大宗與小宗
宗法制度是奴隸主貴族階級的繼承法,也是繼統法。實行這種繼承法,必須首先嚴格區別嫡庶關係。例如,天子世世相傳,每世天子都是嫡長子繼承父位而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為“大宗”。其同母弟與庶兄弟封為諸侯,是為“小宗”。每世的諸侯也是由嫡長子繼父位為第二代諸侯的,奉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封為卿大夫,是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長子繼父位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為“”,是“小宗”。士的嫡長子仍為士,其餘諸子為庶人。諸侯對天子為小宗。但在其本國為大宗。卿大夫對諸侯為小宗,但在其本族為大宗。
所以,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孫,而小宗則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對於大宗則都為庶。依照宗法的規定“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因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個,不可能有兩個。所以大宗永遠是大宗。至於小宗由於族類繁衍的結果,分家出去,另立門戶的人越來越多,小宗也就不斷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須分出一些子孫。就是:“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在繼高祖者也;是放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稱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所以萬斯大曾說:“宗法何昉乎?古之時,諸侯之嫡長子為世子,嗣為諸侯;其餘支庶之後,族類繁多,懼其散而無統也,因制為大宗小宗之法。”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長子武王是大宗,被封為諸侯的文王其他的兒子如周公,就是小宗。
開創周朝的周武王開創周朝的周武王
武王和周公的關係,從血統上來說,雖是兄弟,但從政治上來說已變成君臣關係,因此,只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權,周公是沒有這種資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統率之下,才能參加文王的祭典。這是因為武王是周公的大宗。所謂“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就是這個意思。周公被封到魯國後,他是魯國的始祖,也就是所謂別子。依據規定,則“繼稱者為小宗”,所以周公的兒子伯禽及其嫡系後裔,對周天子來說,就變成了小宗。但在魯國內,他是繼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繼承“別子”的。按照“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的規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為卿大夫的周公的其他兒子,即伯禽的諸弟,對於伯禽來說,又變成了小宗。同樣道理,在魯國,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孫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權,伯禽的諸弟只有在他的率領之下,才能參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的關係,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根據《禮記·喪服小記》和《大傳》為代表的漢儒的解釋,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繼統法,與天子諸侯無涉。所以他把君統宗統分開,以為天子諸侯的繼統為君屬於君統,卿大夫士的繼統才是宗統,而宗法制度是指後者說的。因此有“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的說法。清代學者更加強調這點,例如穆瑤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統弟”的“兄道”。這個看法與古籍、金文所載不合,因而頗難成說。例如《詩經·大雅·文王篇》云:“文王孫子,本支百世”,是說文王既然為君,他的子子孫孫就是百世不遷的大宗。《詩經·大雅·板篇》又說:“大邦維屏,大宗維翰。”“大邦”,指諸侯;“大宗”,鄭玄注云:“王之同姓之適(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關係而言,後句是就宗法關係而言。這裡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諸侯的政治關係和宗法關係視為一體的。這種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云:“余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這裡是把“宗子”與“百姓”對列,似也說的是本宗子弟。特別是1956年出土的《盠駒尊》銘文中,說得更為明白。這個貴族自稱是周天子的“舊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對揚”天子的寵遇時說:“萬年保我萬宗!”,在另一銅器《盠方彝》銘中又說:“萬年保我萬邦:”這裡的“萬宗”是就宗法關係而言,“萬邦”則是就君臣關係而說的,也沒有把君統與宗統分開。正是因為周天子有這種關係聯繫著,他在當時才能具有無上的權威。《詩經·小雅·角弓》云:“騂騂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無胥遠矣!爾(指幽王)之遠矣,民胥然矣!爾之教矣,民胥效矣!此令兄弟,綽綽有裕:不令兄弟,交相為瘉。……毋教猱升木,如塗塗附,君子有徽猷,小人與屬。……雨雪浮浮,見曰流。如蠻如髦,我是用憂!”詩中一再宣揚:必須團結宗族,鞏固其統治,然後才能征服“小人”,否則宗族渙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則將無法統治。所以宗法關係在周天子的眼裡是非常重要的!上引諸例充分證明西周天子和諸侯都以君統與宗法合而為一,這和漢儒以來的宗法說,正好相反。
  • 嫡與庶劃分
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眾多嬪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劃分個先後次序,不立定個章法規矩,那就會亂套。這個章法就是以母親的身份和兒子出生的先後,把所有的兒子(女兒不在其中)劃分為“嫡”和“庶”兩類。嫡,正妻為嫡,正妻所生的兒子謂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兒子謂庶子庶出。嫡為大宗,庶為小宗
  • 嫡庶的劃分標準
妻妾 一般稱謂(妻妾所生子嗣)  宗法稱謂(嫡子,庶子)
妻(正配) 三哥(20歲),六哥(14歲) 嫡長子,嫡次子
妾一(側室) 大哥(25歲),四哥(19歲) 庶長子,庶三子
妾二(側室) 二哥(22歲),五哥(15歲) 庶次子,庶四子
據《史記·殷本紀》載:“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從而造成“比九世亂”、“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後期,兄終弟及制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帝乙的長子微子啟生在“微”,封為子爵,名啟;因啟的母親身微,非正妻,因此啟雖為長子卻不能承襲帝位。帝乙的小兒子辛(即紂王),因其母是正宮,嫡出,故繼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這位辛使殷商走向滅亡。這說明殷商末期,嫡長繼承制已經確立。
據黃河流域周原(今陝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時,嫡長繼承制還沒完全確立。古公少子季歷繼承了王位,而長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長江三角洲,後來建立了吳國。季歷傳位於長子姬昌,姬昌又傳位於長子姬發。姬發滅商後,大力推行嫡長子繼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為立國的原則世世代代延續了下來。
根據宗法制,“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的精神,周王朝規定:只有嫡長子才是繼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庶子即使比嫡長子年長或更有才能,也無權繼承。這就使弟統於兄,小宗統於大宗。庶子雖然不能繼承王位,但他們可以得到次於王位的其他爵位。

異姓諸侯之間的關係

宗法制度不僅套用於周室的同姓間,而且和異姓諸侯間也有關係。周制,同姓不婚,而異姓則互為婚媒。所以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為伯父叔父,稱異姓諸侯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諸侯、建國姓,就是把氏族組織擴大為政治組織,也就是氏族組織變成國家機關,奴隸主貴族通過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統治網。

宗廟主

宗子權力的象徵是他們所主持的宗廟。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員共同宗廟的宗廟主。小宗也是各自範圍內近親的共同宗廟的宗廟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須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級宗廟中進行,並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儀式。祖先祭祀在中國古代的社會與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許多日常禮儀活動和社會活動也要在宗廟裡進行。如冠禮(男子成丁禮)、婚禮、宗族成員的盟誓等。因此,宗廟的存在被視為宗族存在的象徵,宗子的宗廟主身份成了他們在族人中擁有宗族首領地位的保證。甚至宗子的名稱也來自他們的宗廟主身份。

宗子

作為宗族首領,宗子擁有高居於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倫理中,宗族成員間只論宗子與普通人的關係,普通族人“雖富貴,不敢以富貴入宗子之家”。表現在喪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無“五服”之親,也須為之服“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之服同(見喪服)。由於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認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周文王之四子,周武王之弟——周公周文王之四子,周武王之弟——周公
各級奴隸主貴族重視“宗子”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現在祭祀上,但是在當時並非所有的子孫都有祭其祖先的資格。例如繼禰者只能祭禰,繼祖者祭祖,繼曾祖者祭曾祖,繼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繼,皆不能祭,只有繼始祖者的“宗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權,其餘的都沒有祭始祖的資格。但是,不論什麼人又不能不祭祖,而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禮記·大傳》說:“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這樣一來,“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來,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諸庶子所敬,因而無形中便得到了統治他們的作用。西周時期,從政治上講,一國無二君;從宗法上講,一廟無二祭主。各級宗族成員,都要以各級“宗子”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這就成了維護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條。
普通權利
宗子對各自範圍內的族人還擁有統率、處置和庇護之權。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裝,統帥就是各宗族的宗子。這些武裝常常與國家軍隊一起對外作戰。如春秋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就以欒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裝為主力。在國內政治鬥爭中,宗族武裝也往往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就是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裝翦滅另一些宗族勢力的事例。宗子對族人的財產和人身也有處置權。春秋時晉國趙氏的大宗趙鞅曾強令族人趙午交出其所有的“衛貢五百家”。後因趙午怠慢,竟至將其殺戮。這種對族人的殺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視為合理的行為。《左傳》中就有晉國貴族知被俘獲釋時表示甘受宗子死刑處罰的記載。宗子對族人的人身處理還包括放逐,晉國趙嬰曾因通姦被大宗趙同等“放於齊”。國家承認並尊重宗子對族人的處置權,對宗族成員實行處罰時,往往先向宗子諮詢。鄭國放逐游楚,執政子產就先“咨於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國家還承認宗子對族人的庇護權。宗子的庇護,包括給族人以各種照顧及在訟事中袒護族人。《左傳》記載了一個梗陽人“有獄”,“其大宗賂以女樂”之事。
特權
(1)宗子有權主持祭祀,主祭權象徵著一種身份,在宗法社會中備受重視。
(2)宗子有權掌管本宗的財產
(3)宗子還有權利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等事務。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稟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責任幫助族人料理婚喪等事務。
(4)宗子對宗族成員有教導權和懲罰權。
宗子是族人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藉以管轄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實質上已具有國家基層行政與司法權的性質。周代宗子普遍擁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內部事務的室老和宗老(亦稱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轄地區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隸屬於宰的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財政)、司馬(掌管軍事和軍賦)、工師(掌管營造)等。宗子的這一套家臣組織,實質上就是國家的一種基層政權。但是,宗族在本質上仍然是以血緣為基礎的私人性質的團體,故宗族與國家間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利益上的衝突。周代人們稱宗族為家,意為與“國”相對立的私人團體。宗族成員常常只知效忠於“家”,而不知有“國”。宗族與國家之間的這種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關係,是引起古代社會關係變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關係

宗法關係在先秦社會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為數眾多的卿大夫,也包括天子和各諸侯國的國君。但是由於天子和諸侯是國家和公共權力的代表,因而在他們與王室和公室親屬之間,宗法關係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諸侯的親屬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後裔,對於天子或諸侯只能以君臣關係對待,而不能以親屬關係對待,即所謂“弟兄不得以屬通”。天子和諸侯所受到的宗法關係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某些儀式中對相同血緣或近親血緣的諸侯給以優待和尊重。如《左傳》記載有“周之宗盟,異姓為後”,“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等。此外,天子和諸侯還經常舉行“合族之食”的典禮,和在一些儀式的末尾安排“燕飲”,用來特別款待臣屬中的親屬。這些做法含有道義和政治的意義,與宗子對族人憑藉血緣關係進行的具有行政與司法意義的管轄和處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對諸侯的管轄,以及諸侯與諸侯之間相互關係的處理,主要是依據他們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周代的天子和諸侯同時也是包括一般貴族在內的宗族的宗子,並且認為天子是“天下大宗”,諸侯“相對於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諸侯國內又是“一國的大宗”。這種觀點往往導致將周代國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擴大。
先秦時期,廣大庶人與奴隸是沒有氏的,他們不屬於任何宗族集團。社會地位也低於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員因血緣就能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因而他們是古代社會的貴族。春秋時期中國社會開始發生劇烈的變動,舊有貴族、平民、奴隸的界限開始趨向崩潰。自戰國始,平民和奴隸獲得姓氏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秦漢以後出現的封建宗族便廣泛地包括了不同階級的居民,從而使宗族和宗法關係明顯地帶上了階級關係的痕跡。

形式

家譜

家譜,是使後代知曉統系來處的方法,又可以使家族不散不失傳。然而修家譜的目的是治國,將古代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則,變成了修宗譜、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長、訂族規為特徵的體現封建族權的宗族制度。家譜的雛形,在殷商卜辭中的世系關係中有所反映。隋唐以前,家譜的修撰已相當發達,大量的家譜書籍問世,但大多未留傳後世,人們一般認為家譜起於宋代。

宗祠

宗祠習慣上稱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進行祭祀的場所,被視為宗族的象徵。宗廟制度產生於周代,《禮記·王制》中已記載了 帝王貴族的宗廟制度 。即天子七廟太祖、三昭、三穆,諸侯五廟太祖、二昭、二穆,公卿三廟太祖、一昭、一穆。秦代“尊君卑臣,無敢營宗廟者。漢世多建祠堂於墓所”。士大夫不敢建宗廟,從此宗廟成為天子專有。宋代朱熹提倡建立祠堂法:每個家族建立一個奉祀高、曾、祖、禰四世神主的祠堂四龕,而且,初立祠堂時,計現田每龕取1/20以為祭田,親盡則以為基田。由宗子主之,以給祭用。清代,祠堂已遍及全國城鄉各個家族,祠堂是族權神權交織的中心。祠堂中的主祭——宗子,相當於天子;管理全族事務的宗長,相當於丞相;宗正、宗直,相當於禮部尚書與刑部尚書。祠堂最能體現宋代宗法制家國一體的特徵。

族規

族規是家族的法律。族規在唐以前是一家一戶家長教養子孫的儀禮與規矩。最早的家規是三國時魏人田疇為其家族制定的。宋代,宗族組織普遍,家規由一家一戶的家訓,轉變成專門約束家庭成員的規章,家法、族規才成為封建國法的重要補充。族規的作用也體現了它的內容:首先是強制性的尊祖;第二是維護等級制度,嚴格區分嫡庶房分輩分、年齡、地位的不同;第三強制實行儒家倫理道德,必須尊禮奉孝
宋明以後,宗族製得到統治階級的支持,族權布滿農村社會各個角落的眾多宗族,成為僅次於政權的權力體系。族權與政權互補互用 ,是中國的封建社會得以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

影響

  • 宗法制導致中國父系單系世系原則的廣泛實行
所謂父系單系指的是血緣集團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女性在繼承方面沒有權力。西周的家庭關係與宗法制度密切聯繫,突出地表現為“父權統制,男尊女卑”的觀念及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論及宗法社會有“出婦”之道,漢代統治者為加強家庭中丈夫的統治地位,還製造了“夫為妻綱”的理論,漢儒又總結了“婦女七出”,這七條都是因為違反了宗法原則。婦女沒有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人出嫁後連姓氏都要隨夫,因此也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在某些專業技藝、技巧方面有家規行規,如“傳子不傳女,傳媳不傳女”。《禮記·郊特牲》言:“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從政治權利方面體現,則是不允許母系成員染指且也不傳給女性的後代,因此,中國歷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則天,在歷史上一直被看作不正統,遭到滿朝官吏的非議,史家的譴責,但在歐洲、印度,女皇、女王是很普遍的。
  • 宗法製造成家族制度的長盛不衰
宗法制明顯體現宗族森嚴。封建社會,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體現,家族長盛不衰的依據有祠堂、家譜、族權。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的神主排位,對祖先的崇拜,是中國傳統文化心理的一個重要特徵。對祖先的祭祀是最重要、最嚴肅、最重的禮制,“禮有五論,莫重於祭”。祠堂也是宗族的祭場所,還是向宗族成員灌輸家規、族規的場所,所以祠堂起強化家族意識、維繫家族團結,在精神上起到訓導家族尊宗的作用。家譜是家庭的檔案、經典、家族法規,主要起到止戰亂、流動所導致的血緣關係的紊亂,防止家族瓦解的用,還是解決家族糾紛,懲戒不孝子孫的文字依據。家族制度長盛不衰的最主要標誌是族權,族權對中國歷史影響頗深,成為套在中國人民脖子上的四個枷鎖之一。
族權對中國歷史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1. 族權在宣傳封建倫理,執行封禮法上有獨特的功能。族權憑藉自己的血緣宗法制的特點,比政權赤裸裸的灌輸顯得更加有效更容易起到管攝天下人心的作用。
  2. 族權在強制執行封建禮法方面,其威力往往在地方官員之上。因為族長與家族成員有著血緣關係,所以他們比官吏更貼近家族成員,他們可以對家族成員毫無顧忌地施加教化,甚至對違規的成員實行處罰。
  3. 族權在維護封建秩序、鞏固封建統治方面,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地方政權職能。如:農民發動起義時,族權就起到補充政權的功能。東漢末年的部曲,清朝的團練、鄉兵就是族權維護封建統治的表現。
  4. 族權以血緣親屬關係掩蓋階級關係的優勢,有效地粉飾封建政權階級壓迫的本質。如從東漢末到南北朝這段歷史,中國出現了四分五裂的狀態,這種狀態顯然與族權的強大有密切的關聯:社會上出現了與朝廷分庭抗禮的宗主、壁主等族權組織形式,事實上形成了一個個獨立的自治的鄉土社會,就像古代所言“山高皇帝遠,村落猶一國”。
  • 宗法制導致中國出現“家國同構”
家與國同一結構是宗法社會最鮮明的結構特徵,這種宗法制結構的明顯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被長期保留下來。家庭或家族與國家在組織結構方面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說不論國家或家族、家庭,他們的組織系統和權力結構都是嚴格的父權家長制。家國同構的共同性具體表現為“家是小國,國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內,父親地位尊,權力最大;在國內,君主的地位至尊,權力至大。所以,家長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樣,即“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而君主就是全國指名的嚴父,各級行政長官也被百姓視為父母,所謂“夫君者,民眾父母也”。對此,馬克思說:“就像皇帝通常被尊為全國的君父一樣,皇帝的各個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轄的地區內被看作是這種父權的代表”。所以,家國同構可以看作父親為一家之君,君為國父,君與父互為表里,國與家是彼此溝通的。因此,中國古語有“欲治其國,必先齊其家”的說法。這種結構表明宗法關係滲透到社會各個方面,它掩蓋了階級關係、等級關係,家國同構直接導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員和國家子民品質的統一,這就是忠、孝同義,也即“求忠臣於孝子之門”之說。忠的內容和孝一樣都是對權力的絕對順從,所不同的僅僅在於他們所順從的對象不一樣。中國古代《孝經》稱:“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忠和孝成為中國的道德本位和倫理本位。
  • 宗法制對現代中國社會的影響
宗法制實際上是以種群為區分的缺乏自我存在意識的團體,這是一種原始的組織結構,但就是這種原始的結構至今還影響著現代中國包括社會、政治、文化等諸多層面,如果將這些碎片拼湊起來,就不難發現諸多所謂“中國特色”現象的精神根源。
中華文化君、臣、父、子,看似經緯萬端無非就是一個“”字,而這種“德”就始自於宗法制。宗法制習慣依託於道德去組織和管理族群,因為他們發現在對族群的管理中法律顯然過於迂腐和呆板,但往往在道德的干預下,許多事情的處理不但能變得高效,而且更靈活且具備相當的延續性。因此社會成本最低的“道德”成為了宗族制度的首選管理方式。現代社會我們觀察生活,依然不難找到這種道德標誌和體系,“尊老愛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實與“君臣父子”並無二致,而“君臣”與“尊老”也並無二致。現代社會雖然已經廢除了帝制,上下級之間的尊卑關係也不是那么的牢靠,但父子與尊老的道德關係依然牢固,這種看似天經地義的道德價值,其實其內在邏輯與君臣之尊卑無異。
所以在此建制下繁衍出言諫制度,而言諫制度不以宗法,而以法律與仁義作為首,下者可諫上,故有曰當仁不讓,就算君臣,父子,師生當遇上違背之事,亦以律義當頭,成為中國獨有的制度。而言諫制度亦規範天子之諭,下臣可以當朝律例,阻止皇帝進行違反律法的行為。然而於西洋社會上從來無此制,以致歐洲社會一直處於封建社會直至工業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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