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簡介,王位繼承制度,原始婚姻制度,
簡介
殷商中丁以後,經常發生王位的糾紛,兄終弟及的制度遭到破壞,傳嫡子為王制漸為流行,但兄終弟及仍偶見於後世。
根據趙光義的說法,宋昭憲太后認為後周滅亡皆因幼主臨朝,所以留下兄終弟及的遺言,要求宋太祖立下金櫃之盟,宋太祖被迫接受,死後傳帝位給趙光義,即是太宗。但此說疑點重重,宋太祖時代未曾聽聞此說,且太宗即位後立即迫害太祖之子,歷史學家鄧廣銘、張蔭麟等論證「金櫃之盟為虛構」,影響至今,成為最有影響力的說法。
及至明,朱元璋在《皇明祖訓》中明確規定:凡朝廷無皇子,必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雖長不得立。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武宗駕崩,就據此立興獻帝朱祐杬之次子朱厚熜為嗣,即明世宗。
兄終弟及的情況並不一定出現於君權之承繼,也適用於某些可以世襲的官爵承繼權。清朝時,顏回後人就多次以兄終弟及之例,承襲翰林院五經博士。
王位繼承制度
亦可寫作“兄死弟及”。及,就是繼承的意思。
王位由哥哥傳給弟弟繼承,傳弟一般按年齡長幼依次繼承。兄終弟繼,傳子有傳兄之子、傳弟之子和傳嫡子幾種。
後世的宋朝、元朝也偶爾出現過這種情況。例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成宗死,前太子真金之孫海山即位於元上都,是為元武宗。並立其弟愛育黎拔力八達為皇太子,約定兄終弟及,同時又約定愛育黎拔力八達死後,帝位復歸武宗之子和世剌。
舊中國的西北的回族軍閥“西北諸馬”核心權力也採取兄終弟及的封建繼承方式。
現代的沙烏地阿拉伯也是實行這種制度。
在私有觀念深入人心的情況下,採用兄弟相繼的方式也缺乏硬性的約束力。因為“兄弟之親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之間常不免有爭位之事”,“兄終弟及”原則事實上無法抵擋住權力私有欲、獨占欲的衝擊。只有根據“嫡、長”這些先賦的或“天定”的條件,把皇位繼承資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個人身上,才能確立起比較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標準,才可能杜絕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較好地避免諸子爭立、骨肉相殘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絕庶孽之窺箭,塞禍亂之本源”。
其相對應的繼承制度是“父死子替”。
政權 | 姓名 | 在位皇帝 | 受封年 | 受封原因 |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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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年 | |||||
河間王司馬顒控制政府時所遴選 | 306年,惠帝去世後登位,是為懷帝 | ||||
310年 | |||||
384年 | 385年,慕容沖即帝位 | ||||
387年 | |||||
唐朝 | 710年 | 李重茂實際上沒有加入李重福的陣營,而李重福不久被殺 | |||
840年 | 840年,文宗去世後繼位,是為武宗 | ||||
唐僖宗 李儇 | 888年 | 888年,僖宗去世後繼位,是為昭宗 | |||
947年 | |||||
南唐元宗 李璟 | 947年 | 本為齊王,去世後被追封 | 南唐元宗追贈為皇太弟,謚孝昭(孝昭太弟) | ||
930年 | 太后述律平的幼子,受述律太后寵愛 | ||||
遼聖宗 耶律隆緒 | 1017年 | 本為秦晉國王,去世後被追封 | 本為秦晉國王,去世後被追封 | ||
? | 重熙三年(1034年),在耶律重元的告密下,遼興宗耶律宗真率領近衛軍囚禁法天太后,奪回皇權。興宗為感謝其弟的告密,封其為皇太弟,並曾在酒後允諾傳位給他。 | ||||
1115年 | 1123年,太祖去世後繼位,是為太宗 | ||||
完顏斜也 (完顏杲) | 1123年 (陽曆為1124年) | 金國初年采兄終弟及制,金太宗即位後,將諳版勃極烈之稱號轉授其弟完顏杲 | 1130年,太宗尚在位時去世 | ||
元朝 | 1307年 | 1311年,武宗去世後繼位,是為仁宗 |
原始婚姻制度
參見:夫兄弟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