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田

族田

舊中國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明清時期,徽州存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宗法地主土地所有制為主。宗族占有的土地有多種名目,諸如祠堂田、寺廟田、墓田、祭田、義田、學田、公會田等皆為族田。祭田即為祭祀而置的土地,屬於供贍濟本宗族中貧而不費用。義田是為贍祖塋祠堂的產業。祠堂田、寺廟田、墓田專供各自的祭祀之費用。義田是為贍濟本宗族中貧而不能自業者。學田作為鼓勵教育族內子弟的費用。跨宗族的地域性鄉黨公會田,往往匯集若干宗族的族田,用作聯絡鄉黨感情的會餐費用,以及砥礪名教、解決地方糾紛或與外地爭訟的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族田
  • 拼音:zú tián
  • 釋義:宗族共有的田地
  • 又稱:義田、祠田、祭田、丞嘗田
基本信息,簡介,起源,發展,規模和法律的保障,管理和使用,

基本信息

【詞語】:族田
【注音】:zú tián
【釋義】:宗族共有的田地。有祭田﹑社地﹑義莊田﹑祠堂田等名目。有的由族長經管﹐有的由族裡委託專人經管。所收地租用於祭祀﹑助學﹑救濟等。經管人常侵吞地租之一部或大部﹐侵吞全部以至祭祀不舉者則較少見。

簡介

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中,地主階級以宗族名義占有的土地。又稱義田、祠田、祭田、丞嘗田等。義莊則是管理族田、掌握地租分配的機構。

起源

族田約始於宋代。江蘇蘇州范仲淹(989~1052)於皇祐元年(1049)首創義莊。其後相繼建置的有江蘇金壇縣張氏義莊、浙江東陽陳氏義莊、江西臨江向氏義莊、鉛山劉氏義莊、新淦郭氏義莊、福建福清林氏義莊、莆田陳氏義莊等。元代百年間,族田義莊變化不大。明代則有所發展,安徽、廣東、陝西、直隸(今河北)等省都有關於設定族田創建義莊記載。清代又有進一步發展。如江西省,據乾隆二十九年(1764)調查,各族建祠8093處,其中置有祠田的有6739處。廣東省,光緒年間徐賡陛稱:粵東祖祠祭產,納糧額常占其邑錢糧之半。四川雲陽縣,嘉慶至光緒年間,創建族田的有張、劉、盪、塗、葉、黎等32家。廣西、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福建等省有關族田建置記載也較明代增多。太平天國革命失敗後,江蘇地價低廉,多有乘機購置族田建立義莊者。中華民國時期,族田建置仍繼續擴大。

發展

舊中國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明清時期,徽州存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宗法地主土地所有制為主。宗族占有的土地有多種名目,諸如祠堂田、寺廟田、墓田、祭田、義田、學田、公會田等皆為族田。祭田即為祭祀而置的土地,屬於供贍濟本宗族中貧而不費用。義田是為贍祖塋祠堂的產業。祠堂田、寺廟田、墓田專供各自的祭祀之費用。義田是為贍濟本宗族中貧而不能自業者。學田作為鼓勵教育族內子弟的費用。跨宗族的地域性鄉黨公會田,往往匯集若干宗族的族田,用作聯絡鄉黨感情的會餐費用,以及砥礪名教、解決地方糾紛或與外地爭訟的費用。種種名目的族田,用途雖各有別,必要時亦可互用。族田早在宋代已經出現。范仲淹曾創設義田。在徽州地區,影響深遠的是朱熹《家禮》中的規定:“初立祠堂,則計見田畝,每龕取其二十之一,以為祭田。“宋後,義田、祭田等一類田產逐漸發展,明清二代族田大規模設定,尤以清代為最。徽州族田的重要來源,是徽商捐貲購置。富商巨賈捐購置的族田往往一次可達千畝以上。其次是在朱熹的影響下,官僚與道學家們慷慨解囊捐貲購置。此外,族人送祖先神主入祠所交神費,亦多用購置祭田。還有就是大戶分家時,凡有盜賣等情,以不孝論處,受宗法族規制裁。因不斷增置,族田數量愈來愈多。至解放前族田達到歷史最高峰。1949年,徽州耕地面積是1183477.46畝,其中族田有169431.49畝,占總耕地面積的14.32%。族田是實現宗法制尊祖、敬宗、收族三個原則的物質基礎,為祠墓祭掃、迎神賽會、唱戲、祠堂修葺和族譜的增修等提供費用,從而起到加強宗族內精神聯繫的作用;其次,以之贍濟貧族,有利於培養族人對宗族依賴的感情,以加強族人對族長等權貴集團的封建宗法依附關係;其三,用來開辦義塾,補助本族子弟入學所需的筆墨膏火之資及應方式路費,以培養封建宗法人才;有的也用作修橋補路、撐船擺渡、開嵑浚塘等宗族性公益事業之費等。族田的發達加強了封建宗法制。大族族田名為一族共有,實際常被族內管公堂的權貴集團所把持和支配,成為維持其宗法統治的有力工具。

規模和法律的保障

據現有資料,宋代12例,其中記有畝數者6例,共有10400畝。如蘇州范氏族田,到明初僅存千畝,至崇禎年間又增至2000畝。明崇禎年間吳縣的范、申、吳、陳、蔣五姓有族田8078畝。到清末,吳縣占地500畝以上的族田已達140多處。常熟約有族田6400畝。估計江蘇全省族田至少有三四十萬畝。江西省,前述6739處族田按每處一二百畝計,當在百萬畝以上。廣西省,道光末平均每縣有族田 3萬畝,全省亦近百萬畝。
歷代對族田都採取保護措施。明律:族姓子孫有違禁投獻及典賣祖墳山地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宣德、景泰間,江蘇地方官府曾對范氏義莊進行清理,所有被侵沒盜賣的土地悉復其舊。清律置盜賣族田條例,凡子孫盜賣祖遺祀產至50畝者,照投獻捏賣祖墳山地例,發邊遠充軍;其不及前數者,及盜賣義田者,應照盜賣官田律治罪。

管理和使用

族田一般掌握在族長和族中有財勢的人手中。佃戶有族眾,也有外族人。租給族眾耕作的地租較一般民田低。族田地租收入作祭祀和贍養族眾之用。如宋代范氏設義田宗旨是,使族之人日有食,歲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贍。明代廣東增城縣湛文簡義田規定,族人冠婚喪葬者、讀書者給谷有差。清代安徽廬江章氏義田規定:存谷以周族之窮者,老廢疾者,幼不能生者,寡不嫁者;余谷出錢以佐族之女長不能嫁者,鰥不能娶妻者,學無養者,喪不能葬者。
儘管族田、義莊是地主階級控制、壓迫、剝削農民階級的手段,但它對緩和階級矛盾,維持封建制度的作用還是不可低估的。
族田義莊的歷史故事
宋以後屬於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族田分兩種,一種是由一個家族撥出一部分土地,徵收地租,專作該家族祭祖開支的祭祀田,也叫祭產、祀田。這種祭祀田一般數量不大,但極為普遍。一種是由族內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夥捐置,用以接濟貧窮,賑恤孤寡及協濟族人讀書應試的贍族田。這類族田又稱義田、義莊。義莊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機構,後來不加區別,義莊和贍族田成為一個族姓土地的通稱。  族田義莊創始於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蘇州長洲、吳縣置田十餘頃,將每年所得租米,供給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喪葬之用,始稱“義莊”。范仲淹親定規矩十三條,規定各房五歲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給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匹,五到十歲減半。族人嫁娶、喪葬,則分等發給現錢。在以後續定規矩中,又規定義莊的經濟管理有相對的獨立性:尊長不得干預義莊掌管人依規辦事;族人不得借用義莊的人力、車、船和器用,不得租佃義田,不得私自將義宅屋舍兌賃典當,不得占居會聚義倉。義莊不得典買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時,范氏義莊田產逐漸增多。宋寧宗時,族人購置田產,另置“小莊”,以補義莊的不足。宋理宗趙昀時,義莊田產達三千多畝。
范氏義莊為宋代宗族置田開創了先例,各地官員競相仿效。北宋吳奎、劉輝、李師中、韓贄、何執中,南宋史浩、樓?、張浚、劉淵、熊慶胄及陳德高等,無不購置義莊。義莊田產的用途不僅在贍養本族族人,而且擴大到培養本族士人和賑濟本地貧苦百姓。從此,建立義莊成為地主階級維護宗族統治的一種手段。宋代以後,義莊更為盛行。(朱瑞熙)
族田義莊在元明時有所增加,但為數不多。清代兩百多年間發展比較迅速,各省都有關於族田義莊的記載。江蘇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吳縣,見諸記載的義莊,明代以前只有數處,有田不超過萬畝;清代已達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萬三千七百一十九畝。江南五府一州數十縣廳,族田義莊田額從低估計也有數十萬畝。江西省族田義莊也很多,據乾隆二十九年(1704)調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處,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從低估算每族姓按兩百畝計,也達一百三十四萬多畝。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論,據1949年統計,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萬三千四百七十七畝,其中族田為十六萬九千四百三十一畝,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還多,清代後期族田額與此當相去不遠。據此估計,皖南四府一州二十餘縣,族田可能達數十萬畝。廣西族田,或謂道光末年平均每縣有三萬畝。廣西共有八十多個州縣廳,從低估計,全省族田也在百萬畝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為廣東省,清代前期,大戶族田數千畝,小戶數百畝。清代後期有所增加,光緒年間,或謂有的府縣族田“糧額實占其邑之半”,所說可能誇大,但仍不失為族田數額巨大的具體反映。
族田義莊創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數富商。這類土地因系私人捐獻,地權基本操在地主富戶之手,他們憑藉族田,通過租佃關係,操縱族眾。剝削窮苦族人。這類族田相對穩定,一般不準買賣,並受到國家法令保護。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盜賣族田照“盜賣官田律治罪”。
官紳地主創建族田義莊的目的是為了通過經濟權力維護宗法關係,以鞏固封建統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權的維護。明清時尤其是清代,伴隨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宗法關係趨向鬆懈,或謂“自宗法不行,士大夫無以收其族,昭穆既遠,視為路人”。針對上述變化,官紳地主建祠修譜,加強宗法關係,同時建置族田義莊,用經濟手段約束族眾。清人大倡“祠堂敬宗”、“義田收族”之說,即源於此。方苞在論述吳縣范氏義莊時曾明確指出:范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長期持續不墜者,“蓋以文正置義田,貧者皆賴以養,故教法可得而行也”。乾隆年間,章學誠謂創建義莊可以“補王政所窮”,即通過族田義莊強化宗法關係,起穩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後期,馮桂芬說:“千百族有義莊,即千百族無窮民”,他的構想是推廣族田義莊制,使“億萬戶皆有莊可隸”,這樣,廣大農民都被控制在官紳地主所操縱的義莊之下,則“奸宄邪慝,無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關係趨向鬆懈、農村階級分化加劇、社會秩序日益動盪的條件下,族田義莊曾成為地方行政的輔助,對封建統治起著一定維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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