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zhōng yī yī yuàn fèi bìng kē jiàn shè yǔ guǎn lǐ zhǐ nán (shì xíng )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加
強中醫醫院肺病科規範化建設和
科學管理,突出中醫特色,提高臨床療效,在
系統總結中醫醫院肺病科建設與管理
經驗的基礎上,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旨在指導中醫醫院及其肺病科管理者加強肺病科中醫藥特色優勢的建設與管理,同時可作為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開展評價工作的參考和
依據。
第三條 二級以上中醫醫院肺病科按照本指南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應在肺病基本診療技術基礎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套用
藥物和技術開展肺病診療工作,注重突出中醫藥特色,充分發揮中醫藥優勢,繼承、創新和發展中醫特
色診療技術,不斷提高中醫臨床診療水平。
第五條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中醫醫院肺病科的指導和管理,中醫醫院應加強對肺病科的規範化建設與管理,
保持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不斷提高臨床診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基本條件
第六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應具備與其醫院級別、科室
功能相
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和技術力量,以保證本科診療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七條 有條件的中醫醫院肺病科門診,可開設專病門診。三級中醫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中醫醫院肺病科應開設病房及肺病重症監護病房,具備提供肺病急診診療服務的
能力。
第八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門診應設候診區、診室、檢查室、治療室(含中醫治療室),各區域布局合理,就診流程便捷,能夠保護患者隱私,建築格局和設施應符合
醫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醫醫院肺病科病房應設普通病房、觀察室、檢查室、治療室、
血氣分析室、肺功能室、
支氣管鏡室、有條件的可設搶救室或肺病重症監護室,並符合
相關規定。應設定中醫治療室,能夠開展霧化、針刺、灸療、拔罐、
熏蒸、
中藥泡洗、音療、理療等。
第九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設備配置,應與醫院級別、科室功能相適應,在配備基本診療設備和相應急救設備、藥品的同時,應配備中藥熏洗設備、中藥
離子導入儀等有助於提高中醫療效的中醫診療設備。三級中醫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中醫醫院應配備呼吸機、血
氣分析儀、中藥霧化
吸入設備、
纖維支氣管鏡等肺病科專科設備。診療設備和相關功能檢查室應全院共享。
第十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診療方案與各種診療設備的技術操作規程,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根據本科室情況,建立霧化、針刺、灸療、拔罐、
熏蒸、中藥泡洗、血氣
分析、肺功能檢測、
支氣管鏡檢查等肺病科常用診療設備操作規範和相關管理制度。
人員隊伍
第十一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中醫類別執業
醫師(含執業助理醫師)占執業醫師的比例不低於60%,並根據工作
需要配備經過中醫專業培訓的其他類別執業醫師。
第十二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比例應合理,年齡構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撐科室可持續發展的人才梯隊。
第十三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醫師應接受過中醫肺病專業系統培訓,掌握中醫肺病學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
操作技能。
中醫類別住院醫師經規範化培訓後應熟練掌握肺病科常見病種(病證)的診斷標準,掌握本科室主要病種中醫診療方案、臨床路徑、臨床指南和基本診療
技能,熟悉常用中藥
方劑200首,重點掌握100首(見附屬檔案),掌握肺病科常用診療技術的操作及常用急救技術。
中醫類別主治醫師應在達到住院醫師基本要求基礎上,對部分病種具有較高的中醫診療水平,對臨床常見病和
疑難病形成系統的中醫診療思路,積累相當的診療經驗,具備常見肺病科急危重症處理能力,並能指導下級醫師開展中醫診療工作。
中醫類別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應在達到主治醫師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具有較高的中醫理論
素養與豐富的實踐經驗,具備對少見、危重和疑難肺病的診斷和套用中醫
方法處理的能力,具備對本科室重要中醫診斷和治療方案作出最終決策的能力。
第十四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中醫類別住院醫師應在完成規範化培訓中的轉科培訓後,在肺病科上級醫師指導下,重點培訓常見肺病的診斷標準、主要病種的中醫診療方案、臨床路徑、臨床指南和基本診療技能、肺病中醫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及常用診療技術的操作。
中醫類別主治醫師主要通過參加進修、跟師
學習、參加學習班等方式,重點培訓疑難病的診療技術方法、名老中醫專家的學術經驗、新技術、新方法等,了解肺病防治新進展,明確個人專業發展方向,並具有一項以上中醫肺病科專病的診療專長。
中醫類別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主要通過參加高級研修班、學術會議、跟師學習等方式,重點培訓少見、危重及疑難肺病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掌握肺病防治新進展。
第十五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主任應由從事中醫肺病專業工作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系統接受過中醫藥專業知識培訓(2年以上)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並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擔任。二級中醫醫院肺病科主任應具備從事中醫肺病專業學習和工作10年以上經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三級中醫醫院肺病科主任應具備從事中醫肺病專業10年以
上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六條 執業醫師人數在10人以上的三級中醫醫院肺病科和有條件的二級中醫醫院肺病科,可建立學術帶頭人制度。
學術帶頭人作為本科室的學術權威,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中醫肺病專業工作20年以上,在專業領域有一定學術地位。學術帶頭人負責本科室中醫特色診療技術及診療方法的傳承和創新工作,
組織研究確定本科室學術發展方向,指導重點項目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七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學術繼承人,應有從事中醫肺病專業10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二級中醫醫院肺病科學術繼承人應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三級中醫醫院肺病科學術繼承人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學術繼承人培養應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區的資源,通過跟師學習、高級研修班、學術交流等方式,著重進行中醫理論、老專家學術思想、臨床經驗、中醫肺病防治新進展等方面的培訓。
第十八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應做好本科室名老中醫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採取師帶徒、名醫講堂、名
醫工作室等方式,整理、傳承名老中醫專家的學術經驗。
第十九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護理人員應系統接受中醫知識與技能培訓,西醫院校畢業的護士3年內中醫知識與技能培訓時間不少於100學時。
第二十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護士應熟悉肺病科常見疾病的中醫藥診療基本知識,掌握肺病科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護理知識和方法,掌握本科疾病中醫護理常規和中醫特色護理技術操作規程,提供具有中醫藥特色的護理服務和健康指導。
第二十一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護士長是肺病科護理質量的第一責任人,二級中醫醫院肺病科護士長應具備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具有1年以上肺病科臨床護理工作經驗,三級中醫醫院肺病科護士長應具備主管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具有2年以上肺病科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第二十二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要積極套用中醫藥方法,促進中醫診療水平的提高。應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將
辨證論治優良率、
中成藥辨證使用率、中醫治療率、門診中藥
飲片處方比例、急危重症中醫參與率、
治癒好轉率等納入醫師績效考核。
服務技術
第二十三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應注重繼承發揚中醫
傳統診療技術,在保證醫療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肺病中醫診療技術。
第二十四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應具備常見、多發肺病診治的能力。二級中醫醫院應具備開展普通
感冒、
時行感冒、哮病、
喘證、
咳嗽、
肺脹、
肺癰、
痰飲等肺病科的常見、多發病常規診療的能力。三級中醫醫院應在二級中醫醫院服務能力的基礎上,具備開展肺癰、
肺痿、
肺痹、
咯血、肺岩、
外感高熱以及喘證、哮病急性發作、喘證急性加重等肺病科疑難、急危重症診療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能夠開展中藥外敷、針刺、灸療、拔罐、熏蒸、中藥泡洗、中藥
超聲導入、
穴位貼敷等中醫特色診療技術服務項目,提高中醫臨床療效。
第二十六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應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發布的相關病種中醫診療方案和臨床路徑,結合本科室臨床實際,形成本科室重點病種的中醫診療方案,並套用於臨床,定期對本科室診療方案的實施情況及療效水平進行分析、總結及
評估,不斷最佳化診療方案,提高中醫臨床療效。
第二十七條
強化中醫基本功訓練,不斷提高中醫診療水平。執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查房內容要體現中醫辨證思想,做到辨證準確、
理法方藥一致,充分發揮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中醫診治的指導
作用,及時開展病例討論,提高急危重症、疑難病的中醫診治水平。
第二十八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應根據本科室發展方向和建設規劃,注重引進
吸收新的診療技術,並以臨床為基礎、療效為核心,在中醫理論、技術方法、藥物研發等方
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
環境形象
第二十九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應根據本單位和本科室的實際情況,在環境形象建設上注重體現中醫藥特色優勢。
第三十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環境形象建設的重點包括門診走廊和候診區、病房走廊、治療室等區域。
第三十一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的環境形象建設,應通過內部裝飾、展板布置等形式,重點
傳播中醫藥防治肺病的科普知識,介紹中醫藥防治肺病的方法及專家特長,彰顯中醫藥防治肺病的特色和優勢,營造良好的中醫藥
文化氛圍。宣傳知識、介紹方法和彰顯特色的具體內容,應使用中醫病名和中醫術語,並依據病種的變化及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的內部裝飾,根據不同的區域、內容,可以採用有關名醫名言警句的書畫作品、中醫肺病專業歷史人物和本科室名醫照片、招貼畫、櫥窗展櫃、觸控螢幕、視屏網路、宣傳折頁等宣傳形式。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中醫醫院肺病科開展臨床教學和科研工作,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中西醫結合醫院、中醫專科醫院、
綜合醫院中醫臨床科室以肺病科診療為特色的,參照本指南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民族醫醫院肺病科建設與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指南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中醫醫院肺病科常用方劑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