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是為了加強對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訂的辦法。

2024年5月,《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修訂草案)》及修訂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審計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修訂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修訂草案)》及修訂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市審計局在安排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代建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 市審計局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授權區審計局審計。
第五條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市審計局可以對其進行全過程的跟蹤審計。
第六條 市審計局在組織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建設資金的徵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第七條 市審計局在實施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聘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專業機構和專業知識人員參加審計業務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諮詢、專業鑑定。聘請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應當採取招標、競聘等競爭方式,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審計局在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應當將年度內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計畫安排、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情況(含電子數據),定期通報市審計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當定期向市審計局提供有關項目報建、招標投標管理、竣工驗收備案、現場檢查和處理處罰、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註冊信息等情況(含電子數據)。
第九條 項目(法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機構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申請,並抄送市審計局。
第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並接受市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審計計畫及審計實施
第十一條 市審計局應當根據法定的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範圍,按照市政府、審計署的要求,確定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報經批准後,及時組織實施。
市審計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時,應徵求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市審計局根據年度計畫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審計目標等。
第十三條 市審計局應當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特殊情況,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 市審計局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項目前期、招標投標、契約、工程結算、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等相關資料(含電子數據)。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三)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五)投資績效情況。
第十六條 對跟蹤審計的項目,市審計局應當根據項目建設所處階段和具體進度,對相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被聘請的專業人員應當根據市審計局制定的審計工作方案(或審計實施方案)等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的專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並對其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 參加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財務監理、工程監理、工程審價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迴避該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十九條 市審計局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關於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第三章 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
第二十條 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審計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市審計局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自接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十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市審計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市審計局應當依法移送。
第二十二條 市審計局在核查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審計結束後,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並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和主管單位。
第二十四條 市審計局應當及時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的情況,以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市審計局應當責令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及項目相關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市審計局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市審計局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准,有權依法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市審計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對本市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

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為加強對本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規範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2020年9月,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審計局制訂的《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滬府辦規〔2020〕12號,以下簡稱《審計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審計辦法》施行近四年來,為審計機關強化履行政府投資審計職能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撐,在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避免損失浪費,推動涉及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的戰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有效落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1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作了修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深入貫徹落實審計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審計行為,促進提高投資績效,亟需對《審計辦法》作相應的修改。
二、主要修訂內容
《審計辦法(修訂草案)》共5章30條,包括總則、審計計畫及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進一步明確了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職責,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申請主體作了修改完善。
(二)第二章審計計畫及審計實施。進一步突出市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審計監督職權,並明確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以及完善了審計通知書的送達時限要求。
(三)第三章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進一步突出市審計局對社會中介機構關於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的審計監督職權。明確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審計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市審計局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並完善了相關時限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完善了市審計局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依法移送、責任追究等規定,對被審計單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資料作了進一步細化。
(五)第五章附則。增設了關於參照適用的規定,對施行日期作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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