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是為深入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稅務監管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展而制定的法規。

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補充了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基本介紹

意見全文,補充內容,最佳化通知,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解讀三,

意見全文

近年來,我國稅收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持續最佳化,納稅服務和稅務執法的規範性、便捷性、精準性不斷提升。為深入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稅務監管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展,現就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圍繞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著力建設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以發票電子化改革為突破口、以稅收大數據為驅動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套用效能的智慧稅務,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大幅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明顯降低征納成本,充分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堅持依法治稅,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斷最佳化稅務執法方式,著力提升稅收法治化水平;堅持為民便民,進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務措施,更好滿足納稅人繳費人合理需求;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補短板強弱項,切實解決稅收征管中的突出問題;堅持改革創新,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推動稅務執法、服務、監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變革;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推進各項改革措施,整體性集成式提升稅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標。到2022年,在稅務執法規範性、稅費服務便捷性、稅務監管精準性上取得重要進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無風險不打擾、有違法要追究、全過程強智控”的稅務執法新體系,實現從經驗式執法向科學精確執法轉變;基本建成“線下服務無死角、線上服務不打烊、定製服務廣覆蓋”的稅費服務新體系,實現從無差別服務向精細化、智慧型化、個性化服務轉變;基本建成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網際網路+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風險”監管為基礎的稅務監管新體系,實現從“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分類精準監管轉變。到2025年,深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顯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強大的智慧稅務,形成國內一流的智慧型化行政套用系統,全方位提高稅務執法、服務、監管能力。
二、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位化升級和智慧型化改造
(四)加快推進智慧稅務建設。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著力推進內外部涉稅數據匯聚聯通、線上線下有機貫通,驅動稅務執法、服務、監管制度創新和業務變革,進一步最佳化組織體系和資源配置。2022年基本實現法人稅費信息“一戶式”、自然人稅費信息“一人式”智慧型歸集,2023年基本實現稅務機關信息“一局式”、稅務人員信息“一員式”智慧型歸集,深入推進對納稅人繳費人行為的自動分析管理、對稅務人員履責的全過程自控考核考評、對稅務決策信息和任務的自主分類推送。2025年實現稅務執法、服務、監管與大數據智慧型化套用深度融合、高效聯動、全面升級。
(五)穩步實施發票電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台,24小時線上免費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申領、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制定出台電子發票國家標準,有序推進鐵路、民航等領域發票電子化,2025年基本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稅收大數據共享套用。探索區塊鏈技術在社會保險費徵收、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的套用,並持續拓展在促進涉稅涉費信息共享等領域的套用。不斷完善稅收大數據云平台,加強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持續推進與國家及有關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2025年建成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常態化、制度化數據共享協調機制,依法保障涉稅涉費必要信息獲取;健全涉稅涉費信息對外提供機制,打造規模大、類型多、價值高、顆粒度細的稅收大數據,高效發揮數據要素驅動作用。完善稅收大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態勢感知平台建設,常態化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和檢查,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強智慧型化稅收大數據分析,不斷強化稅收大數據在經濟運行研判和社會管理等領域的深層次套用。
三、不斷完善稅務執法制度和機制
(七)健全稅費法律法規制度。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加快推進將現行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完善現代稅收制度,更好發揮稅收作用,促進建立現代財稅體制。推動修訂稅收徵收管理法、反洗錢法、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設。
(八)嚴格規範稅務執法行為。堅持依法依規徵稅收費,做到應收盡收。同時,堅決防止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不到位、徵收“過頭稅費”及對稅收工作進行不當行政干預等行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結果網上查詢,2023年基本建成稅務執法質量智慧型控制體系。不斷完善稅務執法及稅費服務相關工作規範,持續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
(九)不斷提升稅務執法精確度。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說服教育、約談警示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堅決防止粗放式、選擇性、“一刀切”執法。準確把握一般涉稅違法與涉稅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處置、罰當其責。在稅務執法領域研究推廣“首違不罰”清單制度。堅持包容審慎原則,積極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以問題為導向完善稅務執法,促進依法納稅和公平競爭。
(十)加強稅務執法區域協同。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實現執法信息互通、執法結果互認,更好服務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簡化企業涉稅涉費事項跨省遷移辦理程式,2022年基本實現資質異地共認。持續擴大跨省經營企業全國通辦涉稅涉費事項範圍,2025年基本實現全國通辦。
(十一)強化稅務執法內部控制和監督。2022年基本構建起全面覆蓋、全程防控、全員有責的稅務執法風險信息化內控監督體系,將稅務執法風險防範措施嵌入信息系統,實現事前預警、事中阻斷、事後追責。強化內外部審計監督和重大稅務違法案件“一案雙查”,不斷完善對稅務執法行為的常態化、精準化、機制化監督。
四、大力推行優質高效智慧型稅費服務
(十二)確保稅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2021年實現征管操作辦法與稅費優惠政策同步發布、同步解讀,增強政策落實的及時性、確定性、一致性。進一步精簡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和手續,持續擴大“自行判別、自行申報、事後監管”範圍,確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監管。2022年實現依法運用大數據精準推送優惠政策信息,促進市場主體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十三)切實減輕辦稅繳費負擔。積極通過信息系統採集數據,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著力減少納稅人繳費人重複報送。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拓展容缺辦理事項,持續擴大涉稅資料由事前報送改為留存備查的範圍。
(十四)全面改進辦稅繳費方式。2021年基本實現企業稅費事項能網上辦理,個人稅費事項能掌上辦理。2022年建成全國統一規範的電子稅務局,不斷拓展“非接觸式”、“不見面”辦稅繳費服務。逐步改變以表單為載體的傳統申報模式,2023年基本實現信息系統自動提取數據、自動計算稅額、自動預填申報,納稅人繳費人確認或補正後即可線上提交。
(十五)持續壓減納稅繳費次數和時間。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大力推進稅(費)種綜合申報,依法簡併部分稅種征期,減少申報次數和時間。擴大部門間數據共享範圍,加快企業出口退稅事項全環節辦理速度,2022年稅務部門辦理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時間壓縮至6個工作日以內,對高信用級別企業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間。
(十六)積極推行智慧型型個性化服務。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稅費服務平台,加快推動向以24小時智慧型諮詢為主轉變,2022年基本實現全國諮詢“一線通答”。運用稅收大數據智慧型分析識別納稅人繳費人的實際體驗、個性需求等,精準提供線上服務。持續最佳化線下服務,更好滿足特殊人員、特殊事項的服務需求。
(十七)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完善納稅人繳費人權利救濟和稅費爭議解決機制,暢通訴求有效收集、快速回響和及時反饋渠道。探索實施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健全納稅人繳費人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依法加強稅費數據查詢許可權和留痕等管理,嚴格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及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嚴防個人信息泄露和濫用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因疏於監管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五、精準實施稅務監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風險”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充分發揮納稅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納稅繳費信用評價制度,對納稅繳費信用高的市場主體給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實名辦稅繳費制度基礎上,實行納稅人繳費人動態信用等級分類和智慧型化風險監管,既以最嚴格的標準防範逃避稅,又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健全以“數據集成+優質服務+提醒糾錯+依法查處”為主要內容的自然人稅費服務與監管體系。依法加強對高收入高淨值人員的稅費服務與監管。
(十九)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和監管。對逃避稅問題多發的行業、地區和人群,根據稅收風險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窪地”、“陰陽契約”和關聯交易等逃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
(二十)依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稅收大數據作用,依託稅務網路可信身份體系對發票開具、使用等進行全環節即時驗證和監控,實現對虛開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懲處從事後打擊向事前事中精準防範轉變。健全違法查處體系,充分依託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多元數據匯聚功能,精準有效打擊“假企業”虛開發票、“假出口”騙取退稅、“假申報”騙取稅費優惠等行為,保障國家稅收安全。對重大涉稅違法犯罪案件,依法從嚴查處曝光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平台。
六、持續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
(二十一)加強部門協作。大力推進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信息化,通過電子發票與財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類單位財務核算系統、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銜接,加快推進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持續深化“銀稅互動”,助力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加強情報交換、信息通報和執法聯動,積極推進跨部門協同監管。
(二十二)加強社會協同。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場化原則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加強對涉稅中介組織的執業監管和行業監管。大力開展稅費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持續深化青少年稅收法治教育,發揮稅法宣傳教育的預防和引導作用,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二十三)強化稅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門要強化涉稅犯罪案件查辦工作力量,做實健全公安派駐稅務聯絡機制。實行警稅雙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聯合辦案,進一步暢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機制。檢察機關發現負有稅務監管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責的,應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完善涉稅司法解釋,明晰司法裁判標準。
(二十四)強化國際稅收合作。深度參與數字經濟等領域的國際稅收規則和標準制定,持續推動全球稅收治理體系建設。落實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畫,嚴厲打擊國際逃避稅,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維護我國稅收利益。不斷完善“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機制,支持開發中國家提高稅收征管能力。進一步擴大和完善稅收協定網路,加大跨境涉稅爭議案件協商力度,實施好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雙邊協定,為高質量引進來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撐。
七、強化稅務組織保障
(二十五)最佳化征管職責和力量。強化市縣稅務機構在日常性服務、涉稅涉費事項辦理和風險應對等方面的職責,適當上移全局性、複雜性稅費服務和管理職責。不斷最佳化業務流程,合理劃分業務邊界,科學界定崗位職責,建立健全閉環管理機制。加大人力資源向風險管理、稅費分析、大數據套用等領域傾斜力度,增強稅務稽查執法力量。
(二十六)加強征管能力建設。堅持更高標準、更高要求,著力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稅務執法隊伍,加大稅務領軍人才和各層次骨幹人才培養力度。高質量建設和套用學習興稅平台,促進學習日常化、工作學習化。
(二十七)改進提升績效考評。在實現稅務執法、稅費服務、稅務監管行為全過程記錄和數位化智慧型歸集基礎上,推動績效管理滲入業務流程、融入崗責體系、嵌入信息系統,對稅務執法等實施自動化考評,將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幹部的重要內容,促進工作質效持續提升。
八、認真抓好貫徹實施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各項任務落地見效。稅務總局要牽頭組織實施,積極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加強協調溝通,抓好貫徹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稅務系統實行雙重領導管理體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規徵稅收費、落實減稅降費、推進稅收共治、強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強稅法普及、強化經費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強跟蹤問效。在稅務領域深入推行“好差評”制度,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總結,減輕基層負擔,促進執法方式持續最佳化、征管效能持續提升。
(三十)加強宣傳引導。稅務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宣傳工作,準確解讀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補充內容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對同一筆契約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
二、下列事項無需辦理稅務備案:
(一)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
(二)財政預算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
三、備案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和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一)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方式填報;
(二)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官方網站下載並填報;
(三)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並填報。
四、備案人選擇在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方式辦理備案的,應完整、如實填寫《備案表》並提交相關資料。備案人完成備案後,可憑《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五、備案人選擇在辦稅服務廳辦理備案的,對於提交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無需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在系統錄入《備案表》信息、生成《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備案人可憑《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附屬檔案2同時廢止。

最佳化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最佳化若干稅收征管服務事項的通知
稅總征科發〔2022〕87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結合落實中央巡視整改,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規範基礎稅收征管工作,最佳化變更登記、跨省遷移等環節稅費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一)自動變更登記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後,無需向稅務機關報告登記變更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變更登記信息,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核心征管系統)自動同步變更登記信息(附屬檔案1)。處於非正常、非正常戶註銷等狀態的納稅人變更登記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統在其恢復正常狀態時自動變更。
(二)自動提示推送服務。對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項,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精準推送提醒納稅人;涉及的後續管理事項,核心征管系統自動向稅務人員推送待辦訊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記信息變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在稅務部門變更登記信息的納稅人,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信息分類分批完成登記信息變更工作。
二、最佳化跨省遷移稅費服務流程
(一)最佳化遷出流程。納稅人跨省遷移的,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結住所變更登記後,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省(市)遷移涉稅事項報告表》(附屬檔案2)。對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已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已結清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出具《跨省(市)遷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附屬檔案3),告知納稅人在遷入地承繼、延續享受的相關資質權益等信息,以及在規定時限內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經納稅人確認後,稅務機關即時辦結遷出手續,有關信息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
(二)最佳化遷入流程。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收到納稅人信息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主管稅務科所分配、稅(費)種認定並提醒納稅人在遷入地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三)明確有關事項。納稅人下列信息在遷入地承繼:納稅人基礎登記、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辦稅人員實名採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出口退(免)稅備案、已產生的納稅信用評價等信息。
納稅人遷移前預繳稅款,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尚未彌補的虧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彌補;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扣,無需申請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遷移前後業務的辦理可參照《跨省(市)遷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附屬檔案4)。
三、最佳化稅源管理職責
各省稅務機關根據本地稅源特點最佳化分級管理職責,提升稅收風險分析、重點領域重點群體稅收風險管理等複雜事項管理層級,壓實市、縣稅務機關日常管理責任。已提升至省、市稅務機關管理的複雜涉稅事項,原則上不再推送下級稅務機關處理。
四、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登記業務協同
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註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設立登記等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統自動進行數據標識。
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註銷,未在稅務部門辦理清稅且處於正常狀態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通知其及時辦理稅務註銷,逾期不辦理的,可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註銷,但在核心征管系統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為非正常戶註銷狀態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直接進行稅務註銷。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的,及時向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報告。
附屬檔案:1.市場主體自動同步變更登記信息數據項
2.跨省(市)遷移涉稅事項報告表
3.跨省(市)遷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
4.跨省(市)遷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2月29日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改革方案總體要求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法治引領、改革創新,發揮國稅、地稅各自優勢,推動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著力解決現行征管體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層次問題,不斷推進稅收征管體制和征管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增強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改革目標是,到2020年建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匹配的現代稅收征管體制,降低征納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強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確保稅收職能作用有效發揮,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
基本原則是依法治稅、便民辦稅、科學效能、協同共治、有序推進。
改革方案主要任務是:理順征管職責劃分,創新納稅服務機制,轉變徵收管理方式,深度參與國際合作,最佳化稅務組織體系,構建稅收共治格局。

解讀二

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釋放出多重對納稅人繳費人的利好,並逐項明確了具體的時間表。
其中,在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位化升級和智慧型化改造方面:
穩步實施發票電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台,24小時線上免費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申領、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制定出台電子發票國家標準,有序推進鐵路、民航等領域發票電子化,2025年基本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深化稅收大數據共享套用。探索區塊鏈技術在社會保險費徵收、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的套用,並持續拓展在促進涉稅涉費信息共享等領域的套用。2025年建成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常態化、制度化數據共享協調機制,依法保障涉稅涉費必要信息獲取。
在不斷完善稅務執法制度和機制方面:
加強稅務執法區域協同。簡化企業涉稅涉費事項跨省遷移辦理程式,2022年基本實現資質異地共認。持續擴大跨省經營企業全國通辦涉稅涉費事項範圍,2025年基本實現全國通辦。
在大力推行優質高效智慧型稅費服務方面:
確保稅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2021年實現征管操作辦法與稅費優惠政策同步發布、同步解讀,增強政策落實的及時性、確定性、一致性。2022年實現依法運用大數據精準推送優惠政策信息,促進市場主體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全面改進辦稅繳費方式。2021年基本實現企業稅費事項能網上辦理,個人稅費事項能掌上辦理。2022年建成全國統一規範的電子稅務局,不斷拓展“非接觸式”、“不見面”辦稅繳費服務。逐步改變以表單為載體的傳統申報模式,2023年基本實現信息系統自動提取數據、自動計算稅額、自動預填申報,納稅人繳費人確認或補正後即可線上提交。
持續壓減納稅繳費次數和時間。擴大部門間數據共享範圍,加快企業出口退稅事項全環節辦理速度,2022年稅務部門辦理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時間壓縮至6個工作日以內,對高信用級別企業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間。
積極推行智慧型型個性化服務。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稅費服務平台,加快推動向以24小時智慧型諮詢為主轉變,2022年基本實現全國諮詢“一線通答”。
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套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意見》中包括智慧稅務的設計、科學精準的執法方式,稅費優惠直達快享等一系列舉措,其根本點在於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遵從成本、便利納稅人,最終促進市場主體的發展,經濟的繁榮,以及社會的和諧進步。
此外,大量數位技術在稅收管理中套用,例如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計算廣泛使用於稅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使我國可以實現發票電子化、稅費信息“一戶式”歸集等等,都反映出我國的稅收現代化治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與數字經濟的發展相適應。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意見》對於指導今後及未來一段時間稅收征管改革,具有綱領性意義。《意見》強調了數位化和智慧型化轉型,將先進的技術與先進的制度結合起來,可以更好地服務納稅人。無論是服務還是監督,《意見》都更加強調了精準,按照納稅人的需求更好滿足個性化的訴求。

解讀三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為適應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來,稅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過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實現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全天候”“無紙化”“零接觸”“跨區域”辦理,為適應經濟社會數位化轉型和疫情防控常態化下“非接觸式”辦稅進行了探索實踐。
為實現《意見》提出的“線下服務無死角、線上服務不打烊、定製服務廣覆蓋”的稅費服務新體系目標,不斷拓展“非接觸式”“不見面”辦稅繳費服務,持續壓減納稅繳費次數和時間,持續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為備案人提供線上、線下多種可選的備案方式,並進一步簡化備案流程,減少備案次數,切實便利備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關於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相關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僅需一次備案。同一筆契約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由原來的每次支付均需備案改為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備案,減少了備案次數。二是擴大免於備案範圍。將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納入到無需辦理備案的情形,同時對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的,取消稅務備案的要求,相應廢止《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40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三是拓展網上辦理渠道。《公告》明確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網上辦理渠道和流程,備案人可自主選擇線上辦理,無需再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四是滿足備案人多樣化辦稅需求。在推行稅務備案網上辦理方式同時,保留了傳統的紙質備案渠道,備案人可結合自身需要自主選擇備案方式。
三、就同一筆契約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後如何銜接?
《公告》施行前已經辦理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在《公告》施行後,就同一筆契約需要繼續對外支付的,適用《公告》第一條“同一筆契約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的規定,即在《公告》施行後,就同一筆契約需要繼續對外支付的,無需再重複辦理稅務備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條“首次付匯”含義?
《公告》不改變40號公告規定的備案金額標準,即未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單筆對外支付無需進行稅務備案。基於同一契約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單筆支付首次超過等值5萬美元時進行稅務備案。
五、《公告》第二條第二款“財政預算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具體指什麼?
“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是指《財政部關於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2〕410號)第五條列明的情形,即:駐外機構用匯、出國用匯、留學生用匯、外國專家用匯、國際組織會費用匯、救助與捐贈用匯、對外宣傳用匯、股金與基金用匯、援外用匯、境外朝覲用匯及部門預算中確定的其他用匯項目。
六、增加網上辦理渠道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的辦理流程有什麼變化?
備案人選擇網上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的,可登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電子稅務局,完整、如實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提交備案資料,並記錄系統自動生成的《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到銀行辦理付匯業務。
備案人選擇在辦稅服務廳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官方網站下載列印或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備案表》並填報相關信息。辦理完畢後,備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稅務機關反饋的《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並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七、在完成稅務備案後,若發現《備案表》填寫有誤或備案項目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在尚未發生對外支付時,備案人可選擇在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修改或作廢《備案表》;如已發生過對外支付,則不能將《備案表》作廢,僅可對《備案表》進行修改。
八、如何在異地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及付匯業務?
備案人可隨時登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電子稅務局線上辦理備案。備案人填寫《備案表》時,可按需要選擇全國範圍內的付匯銀行。備案人完成備案後,即可憑《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到銀行辦理付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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