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
中國政府為兌現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於2001年12月3日對外發布了強制性
產品認證制度,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家認監委開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強制性產品目錄的19大類132種產品的認證申請。
它是中國政府按照
世貿組織有關協定和國際通行規則,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
保護環境、保護
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製度。
中國國家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1年12月3日一起對外發布了《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對列入目錄的19類132種產品實行“統一目錄、統一標準與評定程式、統一標誌和統一收費”的
強制性認證管理。將原來的 “CCIB ”認證和“
長城CCEE認證”統一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英文縮寫為“CCC”,故又簡稱“3C”認證。
截至2023年,已發布多項產品,除第一批目錄外,還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車產品、玩具等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標誌並不是質量標誌,它是一種最基礎的
安全認證。
3C認證主要是試圖通過“統一目錄,統一標準、
技術法規、
合格評定程式,統一
認證標誌,統一收費標準”等一攬子解決方案,徹底解決長期以來中國
產品認證制度中出現的政出多門、重複評審、
重複收費以及認證行為與執法行為不分的問題,並建立與國際規則相一致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可促進
貿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2023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對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移動電源實施CCC認證管理。自2024年8月1日起,未獲得CCC認證證書和標註認證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定義
3C認證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簡稱。主要內容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按照世貿組織有關協定和國際通行規則,國家依法對涉及人類健康安全、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統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國家公布統一的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
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式,制定統一的標誌標識,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凡列入
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能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三)根據中國入世承諾和體現
國民待遇的原則,原來兩種制度覆蓋的產品有138種,此次公布的《目錄》刪去了原來列入強制性認證管理的醫用
超聲診斷和治療設備等16種產品,增加了建築用
安全玻璃等10種產品,實際列入《目錄》的強制性認證產品共有132種。
(四)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一的標誌。新的國家強制性認證標誌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可簡稱為“3C”標誌。中國強制認證標誌實施以後,將取代原實行的“長城”標誌和“CCIB”標誌。
(五)國家統一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項目及標準。新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將根據不以營利為目的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綜合考慮現行收費情況,並參照境外同類認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強制性產品
認證制度於2002年8月1日起實施,有關認證機構正式開始受理申請。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廢止。
英文
3C認證實際上是英文名稱“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英文縮寫,也是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的統一標誌。作為
國家安全認證(
CCEE)、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CCIB)、中國電磁兼容認證(EMC)三合一的“CCC”權威認證,是中國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與國際接軌的一個先進標誌,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當前,中國公布的首批必須通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共有十九大類一百三十二種。主要包括電線電纜、低壓電器、
信息技術設備、
安全玻璃、
消防產品、機動車輛輪胎、乳膠製品等。
作用
3C標誌一般貼在產品表面,或通過模壓壓在產品上,仔細看會發現多個橢圓形的“CCC”暗記。每個3C標誌後面都有一個
隨機碼,每個隨機碼都有對應的廠家及產品。認證標誌發放管理中心在發放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時,已將該編碼對應的產品輸入計算機資料庫中,消費者可通過國家質量
認證中心進行編碼查詢。
強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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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耦合器(家用、工業用和類似用途器具)、插頭插座(家用、工業用和類似用途)、 熱熔斷體、小型 熔斷器的管狀 熔斷體、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 電氣裝置的開關、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電器附屬檔案外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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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用電冰櫃和 食品冷凍箱: 有效容積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類似用途的有或無冷凍食品儲藏室的電冰櫃、冷凍食品儲藏箱和食品冷凍箱及他們的組合 3. 空調器: 製冷量不超過21000大卡/小時的家用及類似用途的空調器 4.電動機— 壓縮機: 輸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和 製冷裝置所用密閉式(全封閉型、半封閉型)電動機—壓縮機 5.家用電動洗衣機:帶或不帶水加熱裝置、 脫水裝置或乾衣裝置的洗滌衣物的電動洗衣機 7.室內 加熱器:家用和類似用途的輻射式加熱器、板狀加熱器、充液式加熱器、風扇式加熱器、對流式加熱器、管狀加熱器 8.真空吸塵器:具有 吸除乾燥灰塵或液體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電動機或 直流電動機的真空吸塵器 9.皮膚和毛髮護理器具:用作人或動物皮膚或毛髮護理並帶有 電熱元件的電器 10. 電熨斗: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乾式電熨斗和濕式(蒸汽)電熨斗 11. 電磁灶:家用和類似用途的採用 電磁能加熱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個或多個電磁加熱元件 13.電動食品 加工器具:家用電動食品加工器和類似用途的多 功能食品加工器 14. 微波爐:頻率在300MHz以上的一個或多個I. S.M.波段的電磁能量來加熱食物和飲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帶有著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 電灶、 灶台、烤爐和類似器具:包括家用電灶、分離式固定烤爐、灶台、台式電灶、電灶的灶頭、烤架和 烤盤及內裝式烤爐、烤架 16. 吸油煙機:安裝在家用烹調器具和爐灶的上部,帶有風扇、電燈和控制 調節器之類用於抽吸排除廚房中 油煙的家用電器 18. 電飯鍋:採用電熱元件加熱的自動保溫式或定時式電飯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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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照明設備(共2種)(不包括電壓低於36V的照明設備)燈具、 鎮流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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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車:在公路及 城市道路上行駛的M、N、O類車輛 |
| (一) 汽車輪胎:轎車輪胎(轎車 子午線輪胎、轎車 斜交輪胎)、載重汽車輪胎(微型載重汽車輪胎、輕型載重汽車輪胎、中型/重型載重汽車輪胎) (二)機車輪胎:機車輪胎(代號表示系列、 公制系列、輕便型系列、小輪徑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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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質監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認監委聯合發出公告(2013年第52號),自2013年4月23日起對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 心電圖設備、血液透析裝置、空心纖維透析器、血液淨化裝置的體外循環血器、人工心肺機、植入式心臟起搏器、橡膠保險套等8種醫療器械產品不再需要實施強制性 CCC認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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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室內裝飾裝修用 硝基漆類/醇酸漆類/聚胺脂漆類溶劑型木器塗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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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司有自己的廠房;
另一定義
釋義二
3C也表示: competitive complete collective
“CCC”認證標誌分為四類
當前的“CCC”認證標誌分為四類,分別為:
1.CCC+S 安全認證標誌;
2.CCC+EMC 電磁兼容類認證標誌;
3.CCC+S&E 安全與電磁兼容認證標誌;
4.CCC+F 消防認證標誌;
四類標誌每類都有大小五種規格
上述四類標誌每類都有大小五種規格。
CCC標誌一般貼在產品上面,或通過模壓壓在產品上。當前設計的CCC標誌不僅有
雷射防偽,而且每個型號都有一個獨特的序號,序號不重複。消費者區別真假CCC標誌的方法很簡單,
細看CCC標誌,會發現多個小棱形的“CCC”暗記。另外,CCC標誌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隻標誌後面都有一個隨機碼,它註明每個隨機碼所對應的廠家及產品,根據隨機碼,即可識別產品來源是否正宗。
CCC認證資料提供清單
一.初次申請或相關信息變更時需提供的檔案資料
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書;
申請人的《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或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
例行檢驗用關鍵儀器設備(見認證實施規則工廠質量控制檢測要求)清單(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
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
1.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書;
2.產品總裝圖、電氣原理圖;
3.申請認證產品中文銘牌和警告標記(一式兩份);
4.申請認證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5.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
6.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型號產品外觀照片(一式兩份);
7.需要時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如有CB測試報告請提供)。
3C強制認證產品檢測提供檔案清單
產品檢測送樣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CCC申請詳細資訊;
產品維修手冊;
同一申請單元中主送型號產品與覆蓋型號產品的差異說明;
產品與安全有關的關鍵元部件明細表和對電磁兼容性能有影響的主要零部件明細表;
為什麼要進行3C認證
為履行中國入世加入WTO的承諾,適應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技術評價機制,中國根據四個統一的原則建立了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簡稱CCC)。
CCC是對原有進出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CCIB)、安全認證強制性
監督制度(長城),入網許可
證制度、銷售許可制度、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取代。
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務院賦予的
工作職責,於2001年12月3日對外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開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19大類132種產品的認證申請。
2002年5月1日,將對這些產品的認證開始實施執法監督(現推遲至8月1日)。
免辦CCC說明:
但針對生產、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又發布2002年第8號公告,規定部分產品可申請免辦3C認證。
這部分產品範圍包括:
1.為科研、測試需要進口和生產的產品;
2.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3.根據
外貿契約,專供出口的產品(不包括該產品有部分返銷國內或內銷的);
4.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需要進口的零部件;
5.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而進口和生產的產品;為已停止生產的產品提供的維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況的產品。
對可免於辦理3C認證的產品,生產廠商或代理人應向中國國家認證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
提交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形式
試驗報告)等,經批准獲得《免
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自2003年5月1日起開始辦理並生效。另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還規定
,對上述免辦3C認證的產品範圍是第2條、第3條的產品,國內組裝廠或國內生產廠可依據自身方便向所在
地國家直屬的
檢驗檢疫局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免辦證明。
相關法律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2009年7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公布 根據2022年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統一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統一認證標誌,統一收費標準。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目錄,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並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互認活動應當在市場監管總局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定框架內進行。
第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及生產技術、工藝等技術秘密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認證實施
第七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
第八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應當適用以下單一認證模式或者多項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模式包括:
(一)設計鑑定;
(二)型式試驗;
(三)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六)獲證後的跟蹤檢查。
產品認證模式應當依據產品的性能,對涉及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環境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生產、進口產品的風險狀況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第九條 認證規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範圍;
(二)適用的產品所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三)認證模式;
(四)申請單元劃分原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確認要求(需要時);
(七)檢測標準的要求(需要時);
(八)工廠檢查的要求;
(九)獲證後跟蹤檢查的要求;
(十)認證證書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獲證產品標註認證標誌的要求;
(十二)其他規定。
第十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認證委託人)應當委託經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
委託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委託企業或者被委託企業均可以向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委託。
第十一條 認證委託人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材料。
銷售者、進口商作為認證委託人時,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銷售者與生產者或者進口商與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契約副本。
委託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委託人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委託企業與被委託企業訂立的相關契約副本。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託後,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安排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
第十三條 認證委託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託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根據產品特點和實際情況,採取認證委託人送樣、現場抽樣或者現場封樣後由認證委託人送樣等抽樣方式,委託經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對樣品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十四條 實驗室對樣品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應當確保檢測結論的真實、準確,並對檢測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
實驗室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需要進行工廠檢查的,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具有國家註冊資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對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等情況,依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進行檢查。
認證機構及其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應當對檢查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完成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後,對符合認證要求的,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認證委託起90天內向認證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
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現場產品檢測或者檢查、市場產品抽樣檢測或者檢查、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等方式,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和有效的跟蹤檢查,控制並驗證獲證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跟蹤檢查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對於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予以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並予公布。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根據獲證產品的安全等級、產品質量穩定性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情況等因素,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的分類管理,確定合理的跟蹤檢查頻次。
第三章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的格式、內容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以下簡稱認證標誌)的式樣、種類。
第二十一條 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託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生產者(製造商)名稱、地址;
(三)被委託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需要時);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需要時);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發證機構;
(九)證書編號;
(十)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的情況,在認證證書上註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態的查詢網址和電話。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註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並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註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獲證產品命名方式改變導致產品名稱、型號變化或者獲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核實後,變更認證證書;
(二)獲證產品型號變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電磁兼容內部結構變化;或者獲證產品減少同種產品型號的,經認證機構確認後,變更認證證書;
(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後,變更認證證書;
(四)獲證產品生產企業地點或者其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工廠檢查合格後,變更認證證書;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認證委託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範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後,可以根據認證委託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可以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針對差異性補充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或者工廠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註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認證委託人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型號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四)認證委託人申請註銷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規定的期限暫停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產品適用的認證依據或者認證規則發生變更,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
(二)跟蹤檢查中發現認證委託人違反認證規則等規定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跟蹤檢查或者跟蹤檢查發現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
(四)認證委託人申請暫停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暫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獲證產品存在缺陷,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蹤檢查中發現獲證產品與認證委託人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三)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託人未採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認證委託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證書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獲證產品被註銷、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範圍。
自認證證書註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十條 認證標誌的式樣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註組成,基本圖案如下圖:
基本圖案中“CCC”為“中國強制性認證”的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縮寫。
第三十一條 在認證標誌基本圖案的右側標註認證種類,由代表該產品認證種類的英文單詞的縮寫字母組成。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需要,制定有關認證種類標註的具體要求。
第三十二條 認證委託人應當建立認證標誌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誌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註認證標誌。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對認證機構、實驗室的認證、檢測活動實施年度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將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以及認證證書被註銷、暫停或者撤銷的信息向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通報。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計畫,採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對獲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獲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和經營活動使用者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總局建立獲證產品及其生產者公布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未經認證,但尚未出廠、銷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誡其產品生產企業及時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帳薄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主動採取召回產品等救濟措施,並依照有關規定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啟動產品召回程式,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產品。
第四十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列入目錄的進口產品實施入境驗證管理,查驗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等證明檔案,核對貨證是否相符。驗證不合格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列入目錄的進口產品實施後續監管。
第四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進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時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大陸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四)外國政府援助、贈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並根據需要進行產品檢測,經批准取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方可進口,並按照申報用途使用:
(一)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二)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四)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五)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六)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七)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者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認證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間不得從事指定範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
(一)增加、減少、遺漏或者變更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式的;
(二)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的;
(三)未對認證、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情節嚴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認證、檢測活動的,情節嚴重的;
(五)未對認證委託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有效審查的;
(六)阻撓、干擾監管部門認證執法檢查的;
(七)對不屬於目錄內產品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機構、實驗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指定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指定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指定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指定資格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準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指定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認證機構或者實驗室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指定的,由市場監管總局撤銷指定,並予以公布。
認證機構或者實驗室自被撤銷指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指定。
第四十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結論,編造虛假或者不實檔案、記錄的,予以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認證人員註冊機構不再受理其註冊申請。
第四十七條 認證委託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後,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證書註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或者獲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產品未按照原申報用途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撤銷《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並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
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託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註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誌的。
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撤銷對其指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撤銷相應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認證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其指定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檔案。
(一)超出指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測活動的;
(二)轉讓指定認證業務的;
(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指定範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
(四)停業整頓期滿後,經檢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於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檢查要求
CCC工廠檢查基本要求
第一條工廠是保證獲證產品符合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第一責任者。
第二條工廠應按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生產與經認證機構確認合格的樣品一致的認證產品。
第三條工廠應及時了解認證機構在網上公開檔案中的信息及要求。
(二)產品變更控制程式;
(三)檔案和數據控制程式;
(六)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程式;
(九)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式;
(十二)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的職責和相互關係;
第五條工廠應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質量記錄,以證實工廠確實進行了全部的生產檢查和生產試驗,質量記錄應真實、有效:
(一)對供貨商進行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記錄;
(二)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
進貨檢驗/驗證記錄及供貨商提供的合格證明;
(三)產品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記錄;
(六)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九)零部件定期確認檢驗記錄;
(十)標誌使用執行情況記錄;
(十一)運行檢驗的不合格糾正記錄;
記錄的保存期限應不小於兩次檢查之間的
時間間隔,即至少24個月,以確保本次檢查完之後產生的所有記錄,在下一次檢查時都能查到。
第六條工廠應配合完成認證機構作出的工廠檢查活動安排。對於初始工廠檢查,工廠應該按與認證機構約定的計畫時間進行工廠檢查;對於監督檢查,工廠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同時,認證機構可以按
國際慣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況下進行工廠監督檢查(如
飛行檢查,特別監督檢查),工廠應給予配合。否則,認證機構有權暫停認證證書。
第七條工廠應允許檢查員進入產品認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進行抽樣或檢查,調閱有關記錄和訪問相關人員(如有特別需保密的區域,應向認證機構申報)。
第八條工廠應該配合檢查組根據產品特點和工廠的具體條件要求的項目進行現場指定試驗,現場指定試驗是在檢查組目擊情況下,由工廠安排相關人員進行。
第九條工廠應該配合檢查組進行產品的一致性檢查,檢查過程中若涉及到對整機的拆解工廠應安排人員執行。
第十條在工廠檢查時,若獲證產品發生變更或有不一致情況時,工廠應主動向檢查組說明。
第十一條當產品需要抽樣時,工廠應該配合檢查組在現場進行封樣,並按規定的時間將樣品送到指定的檢測機構。
第十二條工廠應為檢查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條工廠應與持證人溝通及時交付監督檢查費(包括監督審查人日費和路途人日費)、年金和產品監督抽樣檢測費(如有)。
第十四條工廠不得放行如下產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獲證後發生變更,但未經認證機構確認的產品;
(三) 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
(四) 已暫停、註銷、撤銷的證書所列的產品;
(五) 工廠檢查結論判為
現場驗證或不通過時,檢查員在現場要求工廠封存的認證產品。
CCC免辦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2.
香港、
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
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
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關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申請書、證明符合免辦條件的
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
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經批准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1.不符合本公告條件而藉口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條件但沒有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3.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
4.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申請流程
企業申請,申請書含申請人、製造商、生產廠和產品的有關信息。每種型號的商品應單獨申請。同一型號,不同生產廠家的商品也應單獨申請。
階段 | 流程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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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後,CQC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傳送或寄送有 關檔案和資料。申請階段變為1。 同時,CQC傳送有關收費和通知。 申請人按要求將資料提供到CQC。 |
| | 單元劃分後,若需要進行樣品測試,產品認證工程師向申請人傳送送樣通知以及相應的付費通知,同 時,通知申請人向相應的檢測機構傳送樣品接收通知。 |
| | 申請人付費後,請按要求填寫付款憑證。 檢測機構對收致電的樣品進行驗收,填寫樣品驗收報告,對於不合格的樣品將出具樣品整改通知,整改 後填寫樣品驗收報告。 CQC收到樣品檢測進度後,在確認申請人相關費用付清後,向申請人發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檢測機構發 出檢測任務書,樣品測試正式開始。 |
| | 樣品 測試過程中,對於出現的不符合項,申請人應依照樣品測試整改通知進行整改。 樣品測試結束後,檢測機構填寫樣品測試結果通知。 檢測機構還將試驗報告等資料傳送至CQC。 |
| | 對於需要進行工廠審查的申請,檢查處組織進行工廠審查。 |
| | 產品認證工程師對各階段的結果進行收集整理後,進行初評。 合格評定人員對以上結果進行複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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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申購須知
一、 CCC標誌申購方式
1、已獲CCC證書的企業可直接到CCC認證標誌發放管理中心申購標誌
需提供:A、申購標誌申請書並加蓋公章
B、清晰的CCC證書複印件
C、如代理機構進行申購(非證書申請人),還需提供證書申請人授予的委託書。
2、申請人可通過郵購方式申購標誌
B、 標誌中心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
回傳“
形式發票”(即付款通知)。
C、 申請企業收到“形式發票”後匯款。
匯款單上的匯款人名稱應與申購標誌申請書上的匯款人名稱相同。
D、 款項到帳後,標誌中心向申購企業郵寄CCC標誌及正式發票。
二、CCC標誌尺寸規格及價格
註:每包標誌共有5版。(8mm 100枚/版、15mm 90枚/版、30mm 30枚/版、45mm 9枚/版、60mm 9枚/版)
三、注意事項
1、進口汽車、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在申購CCC標誌時,均需要提供申請書原件、證書原件(如特殊情況下不能提供證書原件的需提供清晰的3C證書複印件)、委託書原件。
2、依據消防類產品實施
細則:消防類產品證書
持有者按
生產計畫到認證機構領取認證標誌,每年一至二次。
3、CCC標誌可以加施在工廠範圍內的同一產品種類(根據
質檢總局、認監委發布的強制性產品目錄,3C證書編號中的第7至第10位數相同,可認定為產品
種類相同)、同一標誌類型(指S或S&E等)的其他獲CCC認證產品上。請按規定對CCC標誌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4、每次申購CCC標誌的最小數量為一版。
CCC認證代理流程
證書及標誌
報關,報檢1.已獲得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生產廠,在樣品檢測合格後,CCC
產品認證業務代表及時填寫認證報批表,並附加經審核無誤後的企業
申請書、生產廠
調查表、生產廠審查
確認書、
IS09000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及樣品
型式試驗報告等檔案,報CCC認證中心總部,經合格評定後,由CCC認證中心主任簽發“產品認證證書”,並定期公告獲證情況,隨後將安排結合質量體系日章監督的“補充安全要素”審核。
海關事務論壇2.未獲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生產廠,在樣品檢測和生產廠質量體系審查合格後,CCC產品認證業務代表及時填寫產品認證報批表,並附加經審核無誤後的企業申請書、生產廠調查表、生產廠審查確認書、工廠審查報告、現場抽查記錄及樣品型式試驗報告等檔案,並定期公告獲證情況報關,報檢。
2、認證標誌管理
產品只有在獲得CCC產品認證證書後才可加貼CCC安全認證標誌。標誌可以:報關,報檢)
報關,報檢一或向認證中心申請,經批准後印刷在銘牌上或模壓在產品上。
報關,報檢a)購買
安全標誌申請人向認證中心提出購買標誌的申請,內容應包括:
1)申請人、生產廠、聯繫人;報關報檢,外匯核銷,出口退稅,通關諮詢
3)產品所獲得CCC產品認證證書的編號;
4)購買標誌的數量;報關,報檢
6)公司蓋章或授權人簽字。
報關,報檢申請人也可從認證中心索取《購買標誌申請書》,填好後交回認證中心。如果是代理人購買,還須附申請人的
委託書。購買標誌需支付標誌
工本費。認證中心向申請人寄迸標誌或由申請人直接領取標誌。
印刷/模壓標誌產品獲得CCC產品認證後,申請人可申請將CCC安全標註
印在產品銘牌上,或將標誌模壓在產品上。申請人向認證中心送交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
1)申請人、生產廠、聯繫人;報關,報檢.
2)產品名稱、型號;報關,報檢
3)產品所獲CCC產品認證證書的編號,必要時附證書
複印件;
4)工廠編號:
模壓或印刷的設計圖案;
6)公司蓋章或授權人簽字。
報關,報檢申請人也可以從認證中心索取印刷/模壓標誌申請書,填好後和模壓或印刷的設計圖案一起返回認證中心。認證中心按下列要求審核申請人提出的標誌印刷/模壓申請:
1.銘牌的格式和內容應和申請認證時寄送的銘牌一致;
2.安全標誌的圖案應與CCC標誌相同或按比例放大/縮小:並且尺寸不能小到辨認不清的程度。
3.安全標誌下應有生產廠編號,或產品對應的認證證書號。
若設計不符合要求,認證中心通知申請人,並指出相應的更改措施。申請人更改設計圖案後,可以重新申請。設計圖案符合要求,認證中心審核同意後,申請人寄10張銘牌(或複印)到認證中心,並支付印刷/模壓標誌審批費。經認證中心審批
後發放,允許印刷/模壓標誌通知。
公告內容
發布時間:2018-03-15
2018年第10號
國家認監委關於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改革事項的公告
1.自2018年3月20日起,取消指定標誌發放管理機構(北京中強認產品標誌技術
服務中心)對印刷/模壓CCC標誌的審核,並取消相應的審核收費,由獲證企業自行印刷/模壓CCC標誌。
2.獲證企業自行印刷/模壓CCC標誌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加施管理要求》(見附屬檔案1)執行。
二、關於標準規格CCC標誌的發放管理
1.自2018年5月1日起,指定認證機構承擔標準規格CCC標誌的發放管理工作,收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檢驗檢測經營服務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99號)規定執行。
2.2018年5月1日前,各指定認證機構應完成標準規格CCC標誌發放管理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CCC標誌發放
管理程式、聯繫人、
聯繫電話等,並予以公布。
3.指定標誌發放管理機構(北京中強認產品標誌技術服務中心)承擔標準規格CCC標誌的發放管理工作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1日起,不再承擔標準規格CCC標誌的發放工作。
三、簡化整合CCC標誌的類別
自2018年3月20日起,CCC標誌不再標註S(安全產品)、EMC(電磁兼容)、S&E(安全與電磁兼容)、F(消防)、I(
信息安全)等細分類別,原有CCC標誌可根據模具更換周期及產品庫存等情況自然過渡淘汰。
獲證企業在加施標準規格CCC標誌以及自行印刷/模壓CCC標誌時,應嚴格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加施管理要求》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相關要求,建立本單位的CCC標誌使用和
管理制度,並對CCC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和存檔。
指定認證機構應加強對CCC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獲證企業正確使用CCC標誌,落實認證機構主體責任。
各級地方認證
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加施CCC標誌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
五、其他事項
原《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公告2001年第1號)及《關於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發放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02年第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