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形式
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
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2種形式: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Customs & 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dures 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
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複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
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
通關程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
關稅費。
2.智慧財產權措施
智慧財產權措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easures 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
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智慧財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
基本原則。
③
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複審的
請求權,未能給智慧財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
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
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
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
進口許可證管理)。
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準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
管理程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式過於複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檔案;審批時間過長等。
技術性貿易壁壘-Standards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根據WTO《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
TBT協定》)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
產品質量等的
技術法規、標準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
合格評定程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
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
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檔案,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籤要求的檔案。這些檔案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
規範性檔案,以及經政府授權由
非政府組織制定的
技術規範、指南、準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徵,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
商品價格和
技術標準聯繫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
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準:指經公認機構批准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複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檔案。該檔案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籤要求。按照《TBT協定》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準分為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兩種,其強制標準具有
技術法規的性質。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
已開發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準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夥伴、尤其是
開發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準,並以此影響
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中相關要求的程式。《TBT協定》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式;
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式;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定》,成員在頒布沒有
國際標準或與國際標準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
重大影響的
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並儘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徵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定》的
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
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式中,無故
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
TBT協定》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
非歧視性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和
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
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複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
技術要求高於該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定》的
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定》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均構成
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tandards (Government Acceptance & Testing Methods and Standards) 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以下簡稱《
SPS協定》)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
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
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根據《SPS協定》,WTO成員制定和實施
SPS措施必須遵循
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原則、
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
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
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定》的污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定》關於SPS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定》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
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該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
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定》的
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
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中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準採用,
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
反規避和
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徵收
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
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
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
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採取
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採取的標準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採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中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徵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
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並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採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進口產品歧視
政府採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
政府採購協定》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
政府採購協定》是一個
諸邊協定,即只有簽署了該協定的成員方受協定規則的約束。該協定規定,協定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採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採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
採購程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採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採購中實施國內
優先原則;對採購該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複雜的採購程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採購競標;以“
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採購的機會。
②非WTO《
政府採購協定》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該國政府採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
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該國國內立法上的
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該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
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
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
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制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10.補貼
WTO《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
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範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
農業協定》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定》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
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定》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
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畫,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
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畫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
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
農產品行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定》要求各成員方用
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
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
開發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範圍,主要包括
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
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
出口補貼。《農業協定》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定》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範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定》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製品
出口鼓勵計畫”,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
貿易壁壘。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該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準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定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12.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特徵
與關稅措施相比,
非關稅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個明顯的特點:
首先,非關稅措施比關稅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關稅的制定,往往要通過一定的
立法程式,要調整或更改稅率,也需要一定的
法律程式和手續,因此關稅具有一定的延續性。而非關稅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則通常採用
行政程式,制定起來比較迅速,程式也較簡單,能隨時針對某國和某種商品採取或更換相應的限制進口措施,從而較快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其次,非關稅措施的保護作用比關稅的作用更為強烈和直接。關稅措施是通過徵收關稅來提高商品成本和價格,進而削弱其競爭能力的,因而其保護作用具有間接性。而一些非關稅措施如
進口配額,預先限定進口的數量和金額,超過限額就直接
禁止進口,這樣就能快速和直接地達到關稅措施難以達到的目的。
最後,
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
關稅措施,包括稅率的確定和徵收辦法都是透明的,
出口商可以比較容易地獲得有關信息。另外,關稅措施的歧視性也較低,它往往要受到
雙邊關係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的制約。但一些非關稅措施則往往透明度差,隱蔽性強,而且有較強的針對性,容易對別的國家實施
差別待遇。
主要影響
非關稅壁壘名目繁多,涉及面廣,所以,它對國際貿易和有關的進出口國家的影響較難估計,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看:
非關稅壁壘對國際貿易發展起著很大的
阻礙作用。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世界性的非關稅壁壘加強的程度與國際貿易增長的速度成反比關係。例如,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50年代到70年代初,
關稅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時,各
已開發國家還大幅度地放寬和取消進口
數量限制等
非關稅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1950年到1973年間,
世界貿易量平均
增長率達到7.2%。相反,在 70年代中期後,許多國家採取了形形式式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影響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1973年到1979年,世界
貿易量年均增長為4.5%,1980年到1985年,更降為3%左右。
(三)對進口國的影響
非關稅壁壘對進口國來說,可以
限制進口,保護該國的市場和生產,但也會引起進口國
國內市場價格上漲。例如,如果進口國採取直接的進口數量限制措施,則不論國外的價格上升或下降,也不論國內的需求多大,都不增加進口,這就會引起國內外之間的
價格差異拉大,使進口
國內價格上漲,從而保護了進口國
同類產品的生產,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起到保護和促進該國有關產品的生產和發展的作用。
但是,非
關稅壁壘的加強會使進口國消費者要付出巨大的代價,他們要付出更多的金錢去購買所需的商品,國內出口商品的成本與
出口價格也會由於價格的上漲而提高,削弱出口商品的
競爭能力。為了增加出口,政府只有採取
出口補貼等措施,從而增加了
國家預算支出和加重人民的
稅收負擔。
(四)對出口國的影響
進口國加強非關稅壁壘措施,特別是實行直接的進口數量限制,固定了進口數量,將使出口國的
商品出口數量和價格受到嚴重影響,造成出口商品增長率或出口數量的減少和出口價格下跌。一般來說,如果出口國的出口商品的
供給彈性較大,則這些商品的價格受進口國的非
關稅壁壘影響而引起的價格下跌將較小;反之,如果出口國的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較小,則這些商品的價格受進口國的非關稅壁壘影響而引起的價格下跌將較大。由於大部分的開發中國家的出口產品供給彈性較小,所以,世界性非關稅壁壘的加強使開發中國家受到嚴重的損害。
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WTO組織不懈地努力及各個國家通過雙邊和
多邊貿易談判下,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如配額、進口許可證等已大為減少,但以此同時,非關稅壁壘領域呈現了新的
發展趨勢,這突出表現在:
(一)反傾銷措施不斷增強
反傾銷的最初目的在於抵制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消除
價格歧視。然而一些國家卻把它作為一種
戰略競爭的手段,藉此打擊競爭對手和防止對手強大的武器來使用,從而給其帶上了濃重的貿易保護色彩。從其發展趨勢看,它將成為21世紀國際貿易壁壘的主導。如就反傾銷的實施情況來看,中國仍然是最大的受害國,據統計2004年1~6月的101起反傾銷新立案中,有30起是針對中國產品,比2003年同期增加了18起。
由於WTO有關
技術壁壘的協定並不否認TBT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允許各國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與別國不同的技術標準,這使得已開發國家利用此法律依據制定了多種技術法規、技術標準、
質量認證等手段來限制其它國家的進口。隨著科學的進步、技術創新的深入,新的技術標準會不斷湧現,並被不斷地納入新的技術法規。技術創新使
檢測設備、手段、方法也更加先進,一些WTO發達成員國運用TBT的水平也逐漸提高,對進口產品的標準規定越來越細,要求也越來越高。例如:日本對中國大米的農藥
殘留量,從原來的65項
檢測指標增加到104項;此外,從涉及領域看,TBT從
生產領域開始,逐漸擴張至貿易領域,從有形商品擴張到金融、信息等服務以及投資、智慧財產權的各個領域。
(三)數量保障實施使用頻繁
數量保障措施的形式主要有
進口配額、自願出口限額和進口禁止。數量保障措施對出口限制作用具有直接、迅速的特點。因此,許多
西方國家針對開發中國家對外貿易迅速發展的特點,作為攻擊他國出口商品的“數量激增”手段。其中,最具威脅力的是專門針對中國制定的“
特保條款”。如2005年6月23日,
巴西政府將對原產於中國的產品採取
特別保障措施,從而暫時保護巴西國內工業,這兩部法令一部針對中國的紡織品服裝實施配額和
附加稅,另一部針對中國的其他特定產品。另外,歐盟、美國等中國主要的出口國還出現了這樣一種趨勢,即當找不到合適的理由實施
技術貿易壁壘和反傾銷措施時,就會轉求助於特保條款。
貿易與
環境問題正日益得到
國際社會、各國政府及人民的關注,成為
國際政治、經濟領域的焦點問題之一。因此,西方已開發國家利用綠色浪潮席捲全球與世界
綠色經濟興起的趨勢,打著以
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的旗幟,制定一系列複雜苛刻的環保制度和標準,對來自別國或地區的產品及其服務設定屏障。如
北歐四國的“
白天鵝制度”,歐盟的“
EU制度”,日本的“生態標誌制度”等。
優惠性
原產地規則和
政府採購政策等灰色措施仍然游離於WTO多邊約束規則之外,從而,被大多數成員國作為貿易保護手段廣泛運用。由於原產地規則和政府採購政策背後都隱藏著巨大的
經濟利益,因此,各個國家政府通過制定各類的
法律法規來限制其它國家產品的進口,以達到保護該國生產商利益的目的。
毋庸置疑,非
關稅壁壘在國際貿易中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新的非關稅壁壘將不斷出現。為應對國外非關稅壁壘的影響,筆者認為應採取以下對策。
(一)進行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
企業要以應對非關稅壁壘為契機,依靠
科技進步調整出口商品結構,促使
產業升級,提高中國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加工層次。一是加強
技術研發特別是加強
關鍵技術的研發,不斷開發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藝、新配方、新方法,推出新產品,從而要提高產品科技含量,促使產品結構向
高新技術產品和高附加值產品轉型;二是通過提高產品的深加工程度,把中間體生產為成品,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的利潤,同時還可以避開各種形式的貿易壁壘。
(三)加快制定和完善技術標註和法規
市場多元化戰略就是要使我們的產品在市場分布上應更加均衡,不要什麼都一窩蜂地湧向某一個市場。因此,從政府到企業都要努力調整自己的出口
市場戰略。具體實施時要本著“鞏固
老市場、開拓新市場、出口份額過於集中的要適當分流”的原則,使我們的產品能出口到更多的
國家和地區。這不但可以避免某些產品的出口過於集中,容易授人以柄,從而限制中國的出口,而且如果發生
貿易戰時,中國可以通過
貿易轉移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政府要促使外貿企業系統收集各國(地區)關於進口、外國投資及其他與外經貿相關的法律、法規和
行業標準,建立相應的資料庫,及時了解所在市場對某種商品採取什麼措施和政策,以及當地制定的各種標準,和這些標準在實施中所遇到的問題等。
2.選擇可信賴的國外
產品代理公司,它們不僅對當地市場了如指掌,對所在行業的最新動態以及消費者的最新需求也應充分把握。
3.應把信息及時的向政府部門、行業和企業進行擴散,從而確保在每一起非關稅壁壘案件發生之前,都能事先得到訊息,為及時調整出口策略,減少被非關稅壁壘影響的機率和迅速組織企業應對創造重要條件。
總之,國家間完全消除非
關稅壁壘是不可能的,非關稅壁壘還將在相當長的時間記憶體在。為了國家的經濟和技術安全,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境,合理有效地保護中國的
主導產業和
幼稚產業,我們應認真研究
世貿組織的有關條款,學習借鑑別國的實踐經驗,靈活利用國際慣例、國際規則和
WTO 規則,並參照國際規範建立起自己的非關稅壁壘保護體系,從而提高 企業在
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