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也稱“貨物原產因規則”。指一國根據國家法令或國際協定確定的原則制定並實施的,以確定生產或製造貨物的國家或地區的具體規定。為了實施關稅的優惠或差別待遇、數量限制或與貿易有關的其他措施,海關必須根據
原產地規則的標準來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國,給以相應的海關待遇。原產地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
原產地標準、直接運輸原則和證明檔案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產地標準。原產地標準多由各國自行規定,很不統一,海關合作理事會具體規定了原產地標準,供簽訂“京都公約”的各國採用。
基本含義
貨物必須在出口國經過最後一道的實質性加工生產,使貨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質,該出口國才認為是該貨物的原產國。
實質性改變標準在實踐中可以套用以下方法:
(1)改變稅則及例外情況表辦法。常用的實施方法是制訂一條總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在稅則商品分類目錄中,經過出口國加工或製造的產品應歸入的稅則號必須不同於所使用的進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稅號。這一總規定,常附有例外情況,按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日本的做法,它們用清單A和清單B分別列出不能單純改變稅則號來確定原產國的商品。清單A是指經過出口國製造加工的貨物,其稅號雖然改變了,還不能算實質性改變,而必須同時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條件,才能確定該出口國為原產國。清單B規定某些商品經過出口國加工或製造後,其所應歸的稅則號雖然沒有改變,但已符合了清單B指定的加工條件,該出口國可被訂為是該貨物的原產國。
(2)製造或加工作業表法。通常制訂若干總表,列出每種產品必須經過有足夠重要性的技術製作或加工作業(改進品質的加工)程式。符合要求才算達到實質性改變的標準。這種方法不宜單獨使用,通常是與改變稅號法結合使用。(3)從價
百分比標準(又稱增值百分比標準或
增值標準)。即出口產品,在出口國生產中所使用的生產國的本國原材料或部件費用和生產費用的總和,在該產品價格中所占的比例必須達到或超過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產品在出口國生產中所使用的外國進口原材料或部件人價值,在該產品的出廠價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過規定的百分比。
原產地規則中的直接運輸規定要求受惠國的出口產品直接運輸到給惠國,運輸途中不得進入其他國家市場。原產地證明檔案可以由製造商、生產者、供貨人、出口商或其他當事人在
商業發票或其他單證上作簡單的聲明。但有些情況,這種聲明還必須由有資格作證的機關或團體具體證明,予以確認。也可以規定格式如“
原產地證”由有權核發該證書的機關或團體核發以確定貨物的原產地。
普遍優惠制給惠國一般規定使用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由
出口商填寫,經出口國有權核發單位如海關或商會等簽發作證。
標準
1.整件生產標準。即產品完全是受惠國生產和製造,不含有進口的和產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完全在一國生產的產品包括:在該國領土、領水或其海底開採的礦產品;在該國生長、收穫的植物產品、動物產品及其製品;在其國內漁獵所獲的產品;該國船舶在公海上捕獲的海產品和用這些捕獲物在該國海上加工、船上加工製造的產品;國內收集的生產和加工後的剩料和廢料及廢舊物品;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該國內生產的商品。
2.
實質性改變標準。是適用於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
背景
為了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簡化、一致的
原產地規則,關貿總協定(GATT)與海關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過長期不懈的努力。
早在1947年,關貿總協定中的第九條就對“原產地標記”問題作了規定,以便產品的進口國別統計和跨國行銷。海關合作理事會於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簡化和協調海關手續的國際公約》(俗稱《京都公約》),其中心內容是海關手續問題,也包括了原產地規則。
然而,加入公約的國家只有40多個,且公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只規定了供成員國自由造擇或參照的標準條款和建議條款,各成員國仍分別制訂本國的原產地規則。直到1986年開始的GATT“
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中,
非關稅措施談判組才將
原產地規則問題列入重要議題。
經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終於在烏拉圭回合結束的1993年度,通過了《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該協定是GATT
多邊貿易體制內第一個關於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定。對簡化、協調、統一國際間的原產地規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1995年成立的
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其貨物貿易理事會(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專門下設了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旨在加強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調和趨同。
種類
原產地證書是國際貿易中用來證明貨物產地來源的證明文書,它是貨物的
來源地“護照”和“國籍”憑證。由於它往往被進口國用來實行
差別關稅待遇和實施國別貿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據,因此,它就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經濟效用。
常見原產地證書主要有:
(1)一般原產地證書:出口國根據一定的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的證明文書;
(2)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受惠國根據給惠國方案中的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為受惠國的,可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證明檔案;
(3)紡織品配額原產地證書:紡織品設定數量限制的國家為進行
配額管理而要求出口國出具的產地證書;
(4)區域性經濟集團成員國之間的產地證書:區域範圍內(關稅同盟、
自由貿易區等)的國家為享受互惠減免關稅而出具的產地證明書;
(5)手工製品原產地證書:證明貨物的加工和製造是全人工的而非機械生產的一種加工證書;
(6)瀕危動植物原產地證書:證明加工成的貨物的動物或植物來自飼養的而非野生的瀕危動植物(或在數量限制以內)的證明書。
分類
(1)按貨物的流向分為:進口
原產地規則和出口原產地規則。也有些國家把進出口原產地規則合二為一。香港作為
自由貿易區,沒有制訂進口原產地規則。但為了取得進口國的
國別配額,僅制訂了出口原產地規則。
(2)按適用區域分為:單一國家原產地規則和區域性的原產地規則。大部分為單一國家的原產地規則,而在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各成員國之間採用統一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3)按適用範疇分為: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為了使出口貨物獲得進口國的優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區域性經濟集團的成員國之間的獲得互惠性的優惠待遇而制訂的原產地規則,稱之為“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眾多的
開發中國家經過長期艱難的談判鬥爭才獲得的普遍的、無歧視的、單向的
關稅優惠待遇,各給惠國(
已開發國家)都分別制訂了普惠制實施方案,而普惠制
原產地規則則是各實施方案的核心內容。這些規則嚴格而繁瑣,實際已成為已開發國家在普惠制突破其
關稅壁壘後設定的又一道“柵欄”。
(4)按貨物的組成成份分為:完全原產地規則和部分原產地規則。“完全原產” (Wholly obtained)產品一般是指在一國生長、開採、收穫或利用該國自然出產的原料在該國加工製成的產品。即使含有微小的進口原料(如家具的土光蠟)也將視為部分原產產品。
對在公海捕撈而得的水產,有的國家的
原產地規則而甚至對捕漁船的船籍和登記國還有限制。由此可見,“完全原產”的界定是十分嚴苛的。對於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則制訂了部分原產地規則。進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須經過“實質性改變”(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作用
世界大多數國家根據進口產品的不同來源,分別給予不同的待遇。在實行
差別關稅的國家,進口貨物的
原產地是決定其是否享受一定的關稅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在採取
禁運、
反傾銷、進出口數量限額、
貿易制裁、聯合抵制、衛生防疫管制、
外匯管制等貿易措施中,只有在對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能夠作出準確的判定時,其貿易措施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原產地規則都是國家貿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廣泛的多方面的作用。
1.關稅方面。在採用多種進口稅率的情況下,如果從不同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貨物在
關稅規定中享受不同的待遇,則進口國(或地區)首先必須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從而進一步對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貨物給予不同的關稅待遇。
2.海關統計方面。在實施
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等貿易政策時,往往以產品
原產地為根據統計某特定國家(或地區)年度內貨物進口量,以此為政府提供貿易統計數據。政府則根據海關統計的數據檢查許可證和配額等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制定和修改地區貿易政策,掌握國別(或地區)政策,實現外貿平衡。
3.在非
關稅方面。進口國根據某些限制規定,對未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貨物給予不同待遇,則必須首先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這些限制包括的範圍非常廣泛,如在提起反傾銷訴訟時,一國(或地區)常以原產地為依據統計某項進口商品在國(或地區)內市場上的占有量,以此判斷該項產品給國內(或地區)的工業是否造成了“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對某一國(或地區)內工業的重建產生嚴重阻礙”。此外,國家間實行
貿易報復或其他原因排斥某國(或地區)貨物的進口也是以產品的
原產地為依據的。
比較辨析
在
出口貿易中,原產地規則的作用是顯著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原產地規則是出口國享受
最惠國待遇和
國民待遇的主要依據之一。按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條第1款的規定,最惠國待遇是指任何成員方給予原產於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產品的任何利益、優惠、
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方境內的相同產品。而國民待遇則是指一成員方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方領土時,在關於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章方面以及
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於相同的本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義表明,一成員方的產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員方給予的
最惠國待遇或
國民待遇,適用於該產品的
原產地規則是一條不可缺少的法律紐帶。成員方之間相互給予對方產品以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是關貿總協定的兩條重要原則,它對促進關貿總協定各成員方之間貨物
進出口貿易發揮了重要作用,而鑑別某種貨物是否原產於某一成員方的原產地規則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第二,原產地規則是實施普惠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普惠制是已開發國家對
開發中國家和地區
出口的一部分工業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視的
關稅減免的一種優惠制度。實施普惠制的目的在於通過鼓勵
已開發國家中的進口商從開發中國家多進口可以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商品,從而起到擴大開發中國家向已開發國家的
商品出口,促進開發中國家的工業化,提高開發中國家經濟成長率的作用。普惠制是國際法賦予已開發國家的義務,但具體的普惠制實施方案卻由各發達的給惠國自己確定,世界上27個給惠國分別執行16種普惠制方案,不過,這么多種普惠制方案卻存在一些共性,其基本內容包括給惠產品範圍、
關稅削減幅度、保護措施、
原產地規則、受惠國家和地區等,其中原產地規則是普惠制方案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受惠產品的
原產地標準、
直接運輸規則和有關證明檔案,目的是確保
開發中國家成為普惠制的真正受益者。因此,原產地規則在普惠制中的作用相當重要:對受惠國而言,受惠國應當根據給惠國制定的原產地規則的要求,提供正確的原產地證書,加速產品的工業化和國產化,儘量採用國產零部件,從而促進國內工業的發展;對給惠國而言,不僅可以通過原產地規則這箇中介將受惠產品與受惠國聯繫起來,從而避免非受惠國享受其不應享受的優惠待遇,而且還可以通過原產地規則針對不同的受惠國而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中國尚未成為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不能以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的身份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不過,中國通過與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簽訂雙邊協定的方式,相互給予對方的產品以
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因此,當我方向這些國家或地區
出口產品時,必須提供由中國有關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產品才能享受上述待遇。對此,中國出口商既應熟悉中國出口貨物
原產地規則,又要了解對方國家的有關規定,知己知彼,用好一般
原產地證。中國作為
開發中國家,從1979年底開始享受一些已開發國家給予的普惠制待遇,至今已有25個已開發國家將中國列入普惠制受惠國名單。普惠制對促進中國產品的出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多年來中國相當一部分出口企業卻沒有很好利用這一制度,實踐中了出現過不少問題。例如,一些出口企業認為商品價格已經確定,因而外國進口商要其出具普惠制原產地證時,積極性不高,往往不願很好配合。又如,一些
出口企業在向一些給惠國出口產品時,忽視了
進口商可以減免
進口關稅的優惠,因而出口商品的價格定得過低,結果,出口企業不僅不能在產品定價時享受到這種優惠,而且低價出口還易遭致進口國的反傾銷訴訟。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較複雜,但筆者認為這主要與中國政府部門的宣傳不力、出口企業不明了普惠制的意義,以及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有密切關係。因此,了解進口國的
原產地規則,尤其是其
原產地標準部分,
出口成交前積極主動申領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是出口企業的一項重要工作。隨著相當一部分已開發國家在實施普惠制過程中採取一系列的保護措施,尤其是它們規定的“畢業制度”,這表明普惠制並不是一項永久性的國際貿易
優惠關稅制度。所以,中國
出口企業應趕在“產品畢業”或“國家畢業”之前,充分利用這項制度,創造更多的
出口創匯機會。
在
進口貿易中,原產地規則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其可以成為一種
貿易保護主義手段。隨著
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結束,
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承諾在未來幾年間逐步減少各種
貿易壁壘(主要是非
關稅壁壘),在此種情形下,
原產地規則的上述“作用”將會更加明顯,儘管這種“作用”也是關貿總協定所限制和反對的。具體地,這種“作用”表現為下列兩個方面:
第一、原產地規則是確定進口產品享受相應關稅優惠、許可或
配額待遇的重要依據。
各進口國通常根據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和本國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原產地規則,對原產於不同的國家的產品的進口分別給予不同的
關稅、許可或配額待遇。中國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只能享受最惠國
關稅稅率,而其他一些
開發中國家向美輸出其原產產品時,卻能享受到較最惠國關稅稅率更低的普惠制關稅稅率。又如,有時原產於一國的產品出口至另一國時需要辦理進口許可或申請配額,而原產於第三國的產品出口至該國時卻無須履行這些手續。因此,進口國運用
原產地規則可以有針對性地對不同國家的不同產品實行不同的關稅、許可或配額限制。
第二、原產地規則是進口國實施
反傾銷反補貼和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貿總協定允許各成員方在遵守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的同時,可以實施各種保障措施,如各進口成員方可以採取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以保障進口方利益不受損害。而要採取這些措施,首先就必須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因此,原產地規則與上述措施緊密結合,能夠起到保護進口方利益的作用。
中國在這方面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方面,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的一些民族工業將面臨來自國外的巨大競爭壓力。因此,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進口產品實行不同的關稅、
配額或許可是勢在必行,這就需要確定這些進口產品的
原產地;同時,較低
關稅稅率的實施將使國外產品可能以較低價格進入中國,因而可能構成對中國的產品傾銷或補貼,而要對這種國外產品徵收反傾銷稅或
反補貼稅,不僅需要制定相應的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而且首先必須確定這些產品的原產地。至今中國尚無進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認為加快制定該規則,應成為中國立法部門的大事之一。另一方面,隨著中國
出口貿易的逐年增長,很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相當數量的開發中國家)針對中國的出口產品提起反傾銷訴訟,中國很多傳統出口產品被徵收高額
反傾銷稅,使中國的出口貿易遭受極大損失。
外資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第5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
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
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向本規則第4條規定的簽發機構申請領取
原產地證。”已開發國家或地區和已經從普惠制中“畢業”的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無法享受普惠制的優惠,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往往考慮到本國生產成本高、出口利潤低,因而喜歡在受惠國投資建廠,然後再通過向給惠國出口享受
關稅優惠,賺取更多的利潤。例如,許多外商在考察來華投資可行性時,都向中方諮詢產品出口時能否享受普惠制待遇,有的甚至以中方能否提供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作為來華投資建廠的先決條件之一。中國出口貨物
原產地規則的上述規定無疑正迎合了
外方投資者的心理,中國目前已成為吸引外資最多的開發中國家,除了吸引外資的其他有利因素外,不排除這也是吸引更多外商來華投資的原因之一。不過,從事“
三來一補”業務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生產、加工的產品向外出口時,如若占用中國的
出口配額,則直接影響中國國內其他企業的
出口創匯,尤其是從事“三來一補”業務的企業,中方大多只賺取一些加工費,因此,中國有關機關在審批這類企業時,應從產品的原產地角度注意到這一問題的存在。
對外投資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外投資過程中,如果我們仔細研究、分析相關國家的
原產地規則,則可能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中國製造的產品向美國
出口時,這些產品只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假如中國企業在某些
開發中國家投資設廠,使用從中國進口的一部分相關原料、零部件加工製造相同產品,再向美國出口,則可能會享受普惠制待遇。而如果在墨西哥或加拿大設立企業,使用從中國進口的相關原料、零部件加工製造產品,再向美國出口,則可能享受“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下更為優惠的
關稅待遇。又如,一些已開發國家(如美國、
歐盟)對中國的紡織品出口設定
配額,假如中國企業向那些上述國家未設限的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企業,生產加工紡織品,再向上述國家出口,就無須申請配額。可見,原產地規則不僅會影響國家的
進出口貿易,而且對
國際資本的流向也會產生很大影響。在對外開放過程中,有必要密切注意和研究相關國家的貨物
原產地規則,充分利用其積極的一面,盡力避免其消極影響,使貨物原產地規則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日本規則
規則體系
(一)法律法規體系
日本關於
原產地規則的法律法規體系,由涉及關稅、海關及貿易管理的40多部法律法規和政令以及對外簽訂的EPA/FTA協定組成,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涉及海關、關稅的法律法規及政令:《關稅暫定措施法》、《關稅定率法》、《關稅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規則》和《基本通知》;
2.涉及貿易管理的政令等:《關於緊急關稅的政令》、《關於反傾銷稅的政令》及日本對外實施各類貿易救濟、
貿易報復措施時頒布的各類政令。
3.對外簽訂的EPA/FTA協定和《關於依據經濟合作協定發放特定原產地證書的法律》及其《施行令》和《施行規則》。
(二)政府管理體系
1.經濟產業省(以下簡稱經產省)是日本對外貿易的主管部門,該省貿易經濟協力局貿易管理部下設貿易管理課,主管原產地證明事務。由於日本加大了對外商簽EPA/FTA的力度,相關業務大大增加,2005年4月1日,經產省又在貿易管理課下新設原產地證明室,專門負責原產地證明事務的管理。
依據《關於簡化關務手續的國際公約》第11條的規定和《關於依據經濟合作協定發放特定原產地證書的法律》,經產省授權日本商工會議所(即商會)發放原產地證書。據統計,日本商工會議所每年發放的原產地證書約為60萬份。
2.日本財務省主管海關、關稅事務,該省關稅局關稅課負責
原產地制度的制定等工作,而各地海關具體執行進口產品原產地的認定。在日本對特定國家實行貿易救濟、
貿易報復時,由該省主管的海關係統根據原產地規則,具體執行各類措施。
規則套用
(一)特惠領域
主要套用於對
開發中國家實行的普惠制(GSP)以及EPA/FTA協定中的關稅特惠減讓。
1.普惠制。日本自1971年8月開始實施普惠制,對開發中國家實行
特惠關稅措施。日本對141個國家和15個地區實行普惠制,對象涉及約340種農產品,以及除石油、皮革製品等產品以外的約3300種工業品。日本
原產地制度最早開始於普惠制實施之時,主要用於認定產品是否屬於受惠國原產品,以決定是否適用特惠關稅。
2. EPA/FTA。自2002年11月日本——新加坡經濟合作協定(EPA/FTA)生效後,日本已與9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EPA/FTA協定,其中與新加坡、墨西哥、馬來西亞和智利簽署的協定已經生效。根據協定的內容,日本對原產自對象國的產品實行
關稅減讓,並制定了相關的原產地確定方法和程式。由於談判情況和各個對象國關注不盡相同,各個協定中對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二)非特惠領域:
主要套用於
反傾銷等貿易救濟領域、
貿易報復措施,以及WTO政府採購領域。
1.貿易救濟領域。日本對外提起反傾銷時,以
原產地為準,對特定國家的產品實行徵收附加稅、配額限制等救濟措施。如2002年日本對原產於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的聚酯短纖維徵收反傾銷稅時,套用了原產地規則。
2.貿易報復措施。在根據WTO協定對外實施貿易報復措施時,要根據原產地規則,對原產於特定對象國的產品實施報復。如2005年8月,日本對原產於美國的滾珠軸承徵收
報復性關稅。
3.WTO政府採購協定。日本作為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的締約方,必須遵守該協定第4條關於原產地規則的規定,在政府採購領域採用的原產地規則不得有別於正常貿易領域。
原產地的確定方法
(一)基本原則
日本沒有獨自製定
原產地規則,根據1923年11月3日在日內瓦簽訂的《關於簡化關務手續的國際公約》附約中規定的判定標準為基礎,在其《關稅法基本通知》第68條第3款第5項中規定了原產地的確定方法。
在判定產品原產地時,首先確認該產品是否為“完整產出產品”。如產品在某國完成了全部的生產過程,則依據“完整產出原則”,判定該國為產品的原產地。如該產品的生產涉及2個以上國家時,則依據“實質性改變原則”,判定對產品最後帶來實質性改變、賦予產品新的特徵的國家為產品的原產地。此外,作為特例,對一些雖然符合“完整產出原則”和“實質性改變原則”,但僅對產品進行了輕微加工的產品,根據“微小加工標準”,對該產品最終加工國不賦予
原產地認證。
(二)判定“實質性改變”的原則
對生產過程涉及2個以上國家的產品,日本原則上套用稅則改變標準判定其原產地,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套用
從價百分比標準以及加工工序標準作為輔助標準。
1.在對
開發中國家實施的普惠制度中,60%以上的商品採用稅則改變標準。其餘40%的產品套用輔助標準:對紡織品和加工食品套用加工工序標準,對部分機電產品採取從價百分比標準。
2.在對外EPA/FTA協定談判中,日本原則上爭取採用稅則改變標準,主張即使套用從價
百分比標準,也應將其作為輔助標準,反對單獨套用從價百分比標準確定產品
原產地。日本已簽訂的9個EPA/FTA中,按從價百分比原則確定原產地的產品屈指可數,多為對方國家較為關注的“特殊敏感產品”。
3.非特惠領域,如貿易救濟、
貿易報復等領域套用的原產地規定,原則上沿用普惠制的原產地確定辦法。
(三)關於從價百分比的確定方式。
對套用從價百分比標準確定原產地的進口產品,日本按照貨物的FOB價格確定其總價值。作為判定標準的
從價百分比為40%,即如認定商品的原產地為某國,該商品在該國加工後產生的附加值占商品總價的比重,應不低於40%;或該生產商品所用非原產材料價值占商品總價比重,應不超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