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報復

貿易報復

貿易報復是指兩國之間發生貿易爭端時,一國為迫使另一國改變其對外貿易政策,而採取的一種報復性的經濟手段。貿易報復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於經濟上的目的,以進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報復國取消貿易保護政策,來打開國內市場。國際間的貿易報復主要是通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進行的,如徵收關稅、進口配額、許可證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額關稅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種方式。現如今隨著世貿組織的抵制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很多國家都改徵進口附加稅的方式,如反傾銷和反補貼稅。

時代背景,合法性探討,

時代背景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一方面加深了世界經濟的融合度,使各國經濟相互依存與相互依賴關係加強,另一方面也加劇了各國之間的衝突與摩擦。隨著國際間摩擦和衝突的加劇,為了維護各自的國家利益,一些國家,尤其是,以美、歐、日為代表的已開發國家,開始傾向於使用貿易報復手段來解決國際經貿領域的爭端和衝突,動則揚言報復、制裁。貿易報復與反報復的發生影響了各國之間正常的經貿合作與發展,已經成為制約國際間經貿健康發展的重要障礙。貿易報復,貿易報復的經歷是慘澹的。報復手段大多表現為增加關稅。例如,美國每年對價值數億美元的歐洲進口貨物課以100%的懲罰性關稅。這是為了向歐盟施壓,迫使其解除對美國的激素加工牛肉的進口禁令。1998年,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sation)裁定,該舉措違反了其相關規定。為了報復,歐盟從2004年3月對美國實施報復性關稅,每月提高一個百分點,一年下來可能影響價值高達40億美元的美國進口貨物。通過這種關稅增長,歐盟希望促使美國國會廢除美國的外國銷售公司稅。這個稅法2002年被(世貿組織)裁定為非法。

合法性探討

國際社會對貿易報復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貿易報復迫使他國讓渡了部分經濟主權,是一種不合法的經濟行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法律體系中找到貿易報復的合法性依據。貿易報復在某些國家的外貿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該條款就授予了美國總統有對影響美國商業的一切不合理、不正當的進口限制進行報復的權力。在國際法制層面,WTO有著“經濟聯合國”的稱謂,它規範著世界貨物貿易總額的90%以上的貨物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根據WTO《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的規定,貿易報復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體制下的貿易報復應遵循以下先決條件:(1)違法成員的有關行為仍出於非法狀態。即專家組或抗訴機構裁定有關成員方未遵守對其適用的協定,因而產生了對另一成員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而違法成員在一定的“合理時間”(reasonableperiod of time)內並未履行DSB的建議或裁決。(2)爭端當事方未在“合理時間”到期後的20天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定。(3)請求報復成員(申訴方)獲得DSU的授權,而報復的方式也要視報復的作用和效果而定,報復的程度也應當等於其利益喪失或減損的程度。另外,貿易報復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在違法措施已被撤銷、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害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法的情況下,報復措施應當被終止。可見,當WTO的成員間發生爭端時,當事方應按照《諒解》的規定尋求爭端的妥善解決,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是WTO體制所禁止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諒解》並沒有直接使用“報復”一詞,而是使用這一術語——“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儘管WTO為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爭端解決機制,並以貿易報復手段作為最後的保障。但是WTO爭端解決機製程序旨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要賦予本國私人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內立法。因此,美、歐等國,相繼在國內法中設計了貿易報複製度,以尋求通過國內救濟方式,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並將國內的貿易報複製度和WTO的爭端解決程式較好的銜接起來,建立起符合WTO規則的貿易報複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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