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行業管理規範條件》是工信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出台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腳踏車行業管理規範條件
- 出台單位:工信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消防救援局
《電動腳踏車行業管理規範條件》是工信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出台的檔案。
《電動腳踏車行業管理規範條件》是工信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出台的檔案。發展歷史 2024年5月8日,工信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出台《電動腳踏車行業管理規範條件》。內容解讀 兩輪車行業新規開始逐步落地。此次新的監管規則主要在生產端和使用端進行了強監管,特別是在電池安全...
第一條為順利實施《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條件》(以下簡稱《規範條件》),開展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的受理、...
第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居住證)或者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合法有效的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證明車輛合法來歷的證明;(三)車輛出廠的合格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
第四條【鎮街和其他單位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電動腳踏車不得非法改裝、加裝等安全宣傳教育,不定期對轄區內電動腳踏車進行安全檢查並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涉嫌非法改裝、加裝的線索信息,落實規範停放、安全充電等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
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誠信建設,指導、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腳踏車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產、銷售、維修與回收 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第八條 ...
第八條 電動腳踏車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動腳踏車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銷售和登記 第九條 消費者應當購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並且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銷售企業應當銷售符合國家標準並且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腳踏車屬於非機動...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提供電動車銷售產品目錄。因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而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車,不得在本市銷售。第九條 電動車的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實名制銷售台賬,在銷售場所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所售電動車已納入產品目錄且符合登記條件;...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
第二十一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或者疾病;(二)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並隨車攜帶行駛證;(三)保持制動器、喇叭、後視鏡、夜間照明燈、反光裝置等設備性能符合安全要求;(四)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規範佩戴符合相關質量...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非機動車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高非機動車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的有關單位落實非機動車的管理責任。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工作。市場監管...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設定電動腳踏車服務中心,提供充電、維修、辦理保險、駕駛人教育培訓等服務。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引導會員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腳踏車的管理工作。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新聞媒體...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告知其所在學校或者監護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第十六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規範佩戴安全頭盔;(二)按要求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會員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腳踏車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六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設電動腳踏車登記信息系統,為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信息查詢等提供便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條件的電動腳踏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電動腳踏車登記代辦點。電動腳踏車登記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十九條 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行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範和標準;(二)規劃設定投放區域;(三)建立行業監管和服務平台,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四)建立行業企業服務質量信用考核機制。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企業應當依法規範經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
第十六條 鼓勵車輛登記人和駕駛人為電動腳踏車購買相關保險。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盜搶重點地區和場所的監控和管理,定期清理並規範二手電動腳踏車市場、電動腳踏車維修站(點)、廢舊電動腳踏車收購站(點),依法查處盜竊、搶劫、非法拼裝、改裝電動腳踏車的違法行為。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組織落實電動腳踏車安全通行、規範停放、安全充電等保障措施,引導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綠色出行。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的...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
(一)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電動腳踏車的購車發票或者其他來歷證明;(三)電動腳踏車出廠合格證明以及產品有關技術參數說明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腳踏車登記申請的,要當場查驗車輛、審核資料。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和本省準予登記的電動腳踏車產品目錄的,當場發放電動腳踏車號牌和行駛證,並進行道路...
湛江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於2019年12月31日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4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管理公告》是工信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出台的公告。發展歷史 2024年5月,工信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出台《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管理公告》。社會影響 此次新的監管規則主要在生產端和使用端進行了強監管,特別是在電池安全、生產能力、產品規格層面進行強...
2023年3月16日,廣東省長王偉中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了《廣東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送審修改稿 廣東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送審修改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商務和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電動腳踏車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引導、協調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電動腳踏車及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協助有關部門...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組織落實電動腳踏車安全通行、規範停放和安全充電等保障措施,引導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綠色出行。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銷售商,採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電動腳踏車。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 禁止對銷售後的電動腳踏車實施下列行為:(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長治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2021年12月7日,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公布《長治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批准決定 山西省人民...
各地公安機關要結合電動腳踏車牌證辦理,加強對民眾宣傳教育,對車主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並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著力提升民眾安全充電、守法出行的意識和能力。各地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門要以電動腳踏車新標準實施為契機,制定加強和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的意見,推動地方立法,充分發揮國家統一認證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