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背景,意見徵詢,發布實施,徵求意見稿,正式檔案,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條件,第三章 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式,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則,附: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書,內容解讀,
起草背景
為加強電動腳踏車行業管理,促進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化生產,強化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安全,推動中國電動腳踏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研究起草了《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條件》《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2024年4月7日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徵詢
公開徵求對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條件及公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加強電動腳踏車行業管理,促進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化生產,強化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安全,推動我國電動腳踏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研究起草了《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條件》《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2023年10月25日前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
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傳 真:參考連結
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
2023年10月10日
發布實施
202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制定《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條件》(以下簡稱《規範條件》),開展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規範條件》執行情況。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覆核、現場查驗等工作,公告並動態管理符合《規範條件》電動腳踏車企業名單。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規範公告的電動腳踏車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範圍涵蓋電動腳踏車生產製造相關業務;
(二)符合《規範條件》要求。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同一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生產廠區的,每個生產廠區需要單獨申請。
第三章 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式
第六條 滿足第四條要求的電動腳踏車企業按自願原則向本地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寫《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並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必要證明材料。
第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範條件》,會同省級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申請規範公告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將初步認定符合《規範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後,組織有關專家採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查驗的方式完成覆核。
經複審符合《規範條件》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電動腳踏車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並對照《規範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能產量和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數位化和綠色製造情況等。
第十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併、分立或兼併重組,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本地區《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及公告企業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專家組對公告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公告的符合《規範條件》電動腳踏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規範條件;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4.連續兩次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
5.發生質量、安全生產或環境污染事故;
6.隱瞞產品缺陷,不依法主動報告重大產品安全事故,不按召回計畫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7.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8.其他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公告申請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正式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
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條件》(以下簡稱《規範條件》),開展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
計畫單列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已進入公告名單企業《規範條件》執行情況。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覆核、現場查驗等工作,公告並動態管理符合《規範條件》電動腳踏車企業名單。
第四條 未進入公告名單電動腳踏車企業的公告申請、受理、審核、公告等工作一般每年開展1~2次。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規範公告的電動腳踏車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
(二)符合《規範條件》要求。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五)近兩年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產品未因自身質量問題引發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
第六條 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同一企業擁有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生產廠區的,每個生產廠區需要單獨申請。
第三章 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式
第七條 滿足第五條要求的電動腳踏車企業按自願原則向本地區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寫《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並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電動腳踏車產品CCC認證情況、檢驗檢測設備清單、發明專利、質量管理制度、售後服務制度等必要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規範條件》,會同省級消防等有關部門對申請規範公告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將初步認定符合《規範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後,組織有關專家採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查驗的方式完成覆核。
經覆核符合《規範條件》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電動腳踏車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並對照《規範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能產量和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數位化和綠色製造情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企業名稱變化。
(二)企業合併、分立或兼併重組。
(三)企業搬遷新址。
(四)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 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消防等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本地區《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及公告企業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專家組對公告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公告的符合《規範條件》電動腳踏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經檢查不再符合規範條件要求;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4.近兩年發生兩次以上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
5.發生質量、生產安全或環境污染事故;
6.隱瞞產品缺陷,不依法主動報告重大產品安全事故,不按召回計畫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7.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落實不力;
8.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9.其他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從公告名單中撤銷企業的,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
第十六條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公告申請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書
附
電動腳踏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書
企業名稱(加蓋公章):
聯繫地址及郵編:
聯繫人1: 職 務:
手 機: 傳 真:
辦公電話: 電子信箱:
聯繫人2: 職 務:
手 機: 傳 真:
辦公電話: 電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寫 須 知
1.填寫申請書應確保所填資料真實、準確、客觀,如有偽造、編造、變造和隱瞞等虛假內容,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申報單位承擔。企業可直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提供對符合規範條件有關要求的承諾書。
2.申報單位為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
3.本規範涉及的技術指標測試方法執行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
4.申請書需同時提交紙質版和電子版,紙質版需手寫部分套用黑色筆以正楷字填寫,字跡清楚。
5.填報項目(含表格)頁面不足時,可另附頁面。
6.請在申請書所選項目對應的“□”內打“√”。
7.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同一企業擁有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生產廠區的,每個生產廠區需要單獨申請。按屬地原則自行報送。
一、企業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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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 集體□ 私營□ 聯營□ 股份制□ 港澳台投資□ 外商投資□ |
|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業法人□ 合夥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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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級及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或技術中心 □高新技術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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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9001□ GB/T 24001□ GB/T 45001□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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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藝裝備
是否具有與電動腳踏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金屬料件切割、彎曲、焊接、電泳設備或生產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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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與電動腳踏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塑膠、金屬零部件自動化噴塗、烘乾生產線 | | | |
確實無法自建噴塗、烘乾生產線的企業,是否在集團內部具有噴塗、烘乾生產線的工廠生產 | | | |
塗裝及烘乾工序是否獨立在封閉車間內,並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排放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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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電動腳踏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裝配生產線,且工序設定滿足規模生產要求 | | | |
是否具有電動或氣動裝配工具,且達到流水線上產品工藝設計總工位的70% | | | |
是否具有電動腳踏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底盤測功機、車架振動試驗機、步入式環境試驗箱、磁粉測功機、絕緣耐壓測試儀等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是否具有充電器、電池等零部件必要測試能力, | | | |
企業或所屬集團是否具有循環充放電測試儀、涉水試驗池裝置、針焰試驗機、水平垂直燃燒測試儀、灼熱絲測試儀等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和電動腳踏車蓄電池互認協同充電等必要檢測能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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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品質量與管理
生產的電動腳踏車整車產品是否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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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或採購的充電器產品是否符合《電動腳踏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2296-2022)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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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腳踏車產品速度、功率、電壓等防篡改軟硬體設計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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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或採購的鉛蓄電池產品的製造商符合《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2015年本)》要求 | | | |
生產或採購的電動機符合《電動腳踏車用電動機及控制器》(QB/T 2946)或《小功率電動機的安全要求》(GB/T 12350)或更高技術要求的標準。企業生產或採購的控制器產品符合《電動腳踏車用電動機及控制器》(QB/T 2946)或更高技術要求的標準。 | | | |
企業生產或採購的電線束產品符合《電動腳踏車用電線束》(QB/T 5242)或高於該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標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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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且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產品可追溯、責任可追究的保障機制、質量記錄等內容 | | | |
質量管理體系是否通過第三方認證(GB/T 19001) | | | |
在發展輕量化、智慧型化、網聯化電動腳踏車產品上的實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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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型製造和綠色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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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綠色製造實踐簡要描述(如標準制修訂、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等方面) | |
是否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並獲得第三方認證(GB/T 24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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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產
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安全生產、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條件和消防安全條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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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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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設定安全公告欄,公布安全事故防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 | | |
是否在易產生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定相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 | |
是否在單獨設立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設定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視頻監控裝置以及消火栓、通風排煙設施和缺陷電池安全隔離裝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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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動者權益保障
用工制度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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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並執行保障職業健康相關標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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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設定完善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確保工作場所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 | | |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否通過第三方認證(GB/T 45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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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費者權益保障
是否建立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 | | |
是否將鋰離子蓄電池使用及回收風險在整車產品說明書顯著位置予以說明 | | | |
是否建立經銷商管理機制,督促經銷商抵制違規篡改行為 | | | |
搭配整車銷售或贈送的乘員頭盔是否符合《機車、電動腳踏車乘員頭盔》(GB 811-2022)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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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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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電動腳踏車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名:(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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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解讀
為加強電動腳踏車行業管理,全面提升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使用、充換電、報廢回收等各環節安全水平,工信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編制了《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條件》《電動腳踏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