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範》是2016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範
- 標準號:HJ774-2015
- 發布日期:2015-12-04
- 實施日期:2016-03-01
- 制修訂:制定
- 技術歸口:環境保護部
- 批准發布部門:生態環境部
- 行業分類: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標準類別:環保標準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範》是2016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範》是2016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單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和行政區域(如城市、城鎮或鄉鎮等)多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總體狀況的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 年第 14 號 為加強地震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災區飲用水安全,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部署,我部制定了《地震災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技術指南(暫行)》、《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技術方案(暫行)》和《地震災區地表水環境質量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範化建設技術要求》(HJ 773-2015)《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範》(HJ 774-2015)等技術指南。 四、主要內容 規劃共6章,主要包括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保護工程、保障...
3.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的基本項目、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水質監測 1.本標準規定的項目標準值,要求水樣採集後自然沉降30分鐘,取上層非沉降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2.地表水水質監測的採樣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
銀川市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飲用水水源質量負責,把保護飲用水水源地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計畫,保證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標準。第二條 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的...
(二)規範建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及隔離設施。重點檢查鄉鎮級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否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在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附表2)。2024年底前全省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完成定界立標。尚未開展立標工作的要抓緊實施,設定不規範的要儘快完善,存在損毀的要及時修復。各地要...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現行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縣(市、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後提出劃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市...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運用。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集中式...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和統一調度的有關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
保護區和保護範圍的劃定應當符合國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第十五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跨旗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旗區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
2018年3月,新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 338-2018)發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內容簡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飲用水安全,制定標準。修訂歷史 1989年7月1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
HJ338—2018),按法定程式予以劃定或調整;未設立保護區界標和警示牌或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HJ/T433—2008)予以設立或糾正;一、二級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領導。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的保護和調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的保護和污染防治。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
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計畫,明確劃定時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按期完成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劃定工作,同時完成標誌設立。(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及規範化建設階段(2019年6月1日—2020年...
第三條 在用、備用、規劃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應當以水質保護為前提,以有效實施環境管理為原則,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因地制宜,科學定界;保護區劃定後,應當開展規範化建設和綜合整治,強化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內容簡介 編輯 語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飲用水安全,制定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基本方法和飲用水水源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按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範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監控設備等環境保護設施。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定隔離防護設施。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破壞保護區的環境保護設施。第十五條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
(HJ338-2018),按法定程式予以劃定或調整;未設立保護區界標、警示牌或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HJ/T433-2008) 予以設立或糾正;一、二級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庫區的日常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備用飲用水源地建設,保證應急用水。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地。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規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按照有關程式報批。第...
(五)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河長制,分級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六)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管理機構;(七)建立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職責。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的集中式飲用水...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 第七條 所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應當劃分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依照國家相關劃分技術規範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非完全封閉式飲用水輸水河(渠)道應劃分一級保護區或二級保護區。地下水水源...
未設立水源地保護區界標和警示牌或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予以設立或糾正;水源地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予以清理整頓。要找準問題,分類整治(排污口、工業企...
大部分省市已制定並實施了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法規性檔案,但這些檔案大多直接引用國家相關法律條文,針對實際情況規定的不夠完善;同時,水源地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責,協調機制不健全,導致許多水源保護政策法規難以落實。2.水源保護區劃分與管理不規範 截止2007年底,全國仍有部分水源地未劃定保護區,部分水源保護區...
相關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和水源地環境保護需要,依法依規開展保護區劃定、標誌設立和環境違法問題清理整治。對確需調整的水源保護區,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按法定程式予以調整;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
6.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7.1監測項目的採樣布點及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註:暫採用下列方法,待國家方法標準發布後,執行國家標準。1、《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
為了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全文 (2019年11月28日呼倫貝爾市第四屆...
第二章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遵循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則,將水質良好、水量穩定的重要河流、水庫等確定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劃分技術規範標準和當地的水功能區劃,劃定一定範圍的...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履行保護水源地的職責。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源地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檢舉。第五條 各縣區飲用水水源地應當按照國家頒布實施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