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遼寧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8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檔案解讀 ,

全文

一、工作目標
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利用兩年時間,全面完成縣級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劃、立、治”三項重點任務,努力實現“保”的目標。
二、工作任務
(一)認真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本溪縣、桓仁縣要認真落實《本溪市貫徹落實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要求,按照時間節點完成老官砬子水源保護區及桓仁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問題整改工作。(責任單位:桓仁縣政府、本溪縣政府)
(二)依法依規完善保護區調整工作。要對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情況進行檢查,水源地保護區劃定不符合相關要求需調整的,限期調整。同時,按要求完成保護區矢量邊界信息製作,建立健全水源地基礎信息檔案。桓仁縣要依法依規在2018年5月底前制定水源地保護區調整具體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調整方案技術論證,2018年9月底前上報省政府。(責任單位:桓仁縣政府,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林業局)
(三)健全完善保護區邊界標誌標識。對水源地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標識設立情況進行檢查,尚未完成設立或設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限期設立或整治到位。南芬區要按照已勘界完成的信息邊界在2018年底前完成對水源地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標識設立工作,同時對正在調整的桓仁水庫和觀音閣水庫,在水源地保護區調整批准後儘快完成相應的界碑、界樁及警示標牌設立工作。(責任單位:本溪縣政府、桓仁縣政府、市環保局)
(四)認真整治水源地保護區內環境違法問題。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點檢查保護區內排污口、違法建設項目、交通穿越、網箱養殖、旅遊餐飲、遊船碼頭、畜禽養殖等問題,所有問題要按期清理或整治到位。(責任單位:本溪縣政府、桓仁縣政府、明山區政府、南芬區政府、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委)
(五)強化信息公開。各縣(區)政府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一報(黨報)或一網(政府網站)開設“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專欄,自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公開問題台賬清單和整治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各縣(區)每月要在入口網站公開轄區內水源水質信息情況。(責任單位:本溪縣政府、桓仁縣政府、明山區政府、南芬區政府、市環保局)
(六)健全長效機制。各縣(區)政府要以專項行動為契機,健全水源地日常監管制度,強化部門合作,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協調聯動機制,防止已整改問題死灰復燃,切實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保障水平。(責任單位:本溪縣政府、桓仁縣政府、明山區政府、南芬區政府、市環保局)
三、組織領導
成立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副市長於慶偉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徐國成、市環保局局長劉天澤、市水務局局長張宏斌擔任,成員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具體負責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劉天澤(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促、指導各縣(區)開展本轄區專項排查和問題整改工作,對整改工作情況進行核查;協調推進有關縣(區)提出的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或調整方案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做好信息匯總及上報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水源保護區調整和勘界立標的工作經費。督查部門負責會同環保、水務等部門對各縣(區)專項行動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重點檢查落實保護區“劃、立、治”任務情況及水質改善情況。
各縣(區)政府要明確分管領導,負責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工作。各縣(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專項行動,全面、深入、細緻開展專項排查,建立保護區問題台賬清單,科學制定保護區環境違法問題整改方案,建立銷號制度,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四、時間要求
(一)2018年5月底前,要完成縣級以上城市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排查,建立問題台賬清單。
(二)2018年底前,要完成市級以上城市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整治。
(三)2019年底前,要完成縣級城市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整治。
五、方法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8年5月15日前,上報專項行動聯繫人名單(詳見附屬檔案1)。
(二)全面摸排階段。2018年5月15日前,各縣(區)要對保護區各類信息逐一核查,重點查清保護區劃定、邊界設立、矢量信息編輯以及環境違法問題等情況,同時要建立問題台賬清單,並將問題台賬清單向社會公開(詳見附屬檔案2)。
(三)方案制定階段。2018年5月底前,各縣(區)按照“一個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則,結合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工作,科學制定市級保護區環境違法問題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措施、任務分工、時間節點、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等,確保如期完成各項整治任務。2018年9月底前,各縣(區)制定縣(區)級水源地保護區環境違法問題整改方案。
(四)全面整改階段。自2018年5月起,各縣(區)要建立問題台賬清單整改銷號制度,依法處理、分類處置、精準施策,積極穩妥推進各項整治任務,完成一個、銷號一個。針對國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督查組交辦的問題,各縣(區)每周三16:00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整改進展情況,針對自查發現問題每月13日16:00前上報整改進展情況(詳見附屬檔案3),並將工作進展情況向社會公開。
六、具體要求
(一)壓實各級責任。各縣(區)政府是水源地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要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責任落實到人,有序推進排查整治工作。轄區內每個水源地都要明確1名領導負責,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環境違法問題全部按期清零。
(二)明確整治標準。各縣(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水源地環境保護需要,依法依規開展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標誌設立和環境違法問題清理整治。未設立水源地保護區界標和警示牌或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予以設立或糾正;水源地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予以清理整頓。要找準問題,分類整治(排污口、工業企業、碼頭、旅遊餐飲、交通穿越、農業面源、生活面源),分類施策(調整水源地、調整保護區、拆除或搬遷、完善管理措施等)。
(三)嚴格責任追究。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組織相關部門督查督辦,重點檢查對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標識標誌設立、環境違法問題排查整治等工作。對工作中存在履職不力、弄虛作假、進展遲緩等突出問題的,要採取通報批評、約談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印發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8日

檔案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加快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做好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工作,按照《遼寧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主要工作
(一)認真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本溪縣、桓仁縣要認真落實《本溪市貫徹落實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通知(本委發〔2018〕9號)要求,按照時間節點安排完成老官砬子水源保護區及桓仁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問題整改工作。
(二)依法依規完善保護區調整工作。對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情況進行檢查。水源地保護區劃定不符合相關要求需調整的,限期調整。同時按要求完成保護區矢量邊界信息製作,建立健全水源地基礎信息檔案。
(三)健全完善保護區邊界標誌標識。對水源地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標識設立情況進行檢查。尚未完成設立或設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限期設立或整治到位。(四)認真整治水源地保護區內環境違法問題。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點檢查保護區內排污口、違法建設項目、交通穿越、網箱養殖、旅遊餐飲、遊船碼頭、畜禽養殖等問題,所有問題要按期清理或整治到位。
(五)強化信息公開。各縣、區級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一報(黨報)或一網(政府網站)開設“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專欄,從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公開問題台賬清單和整治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六)健全長效機制。各縣、區政府要以專項行動為契機,健全水源地日常監管制度,強化部門合作,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協調聯動機制,防止已整改問題死灰復燃,切實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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