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

《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加快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而制定的法規。

2018年3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由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
  • 發布機構:環境保護部、水利部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9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9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實施情況,

政策全文

關於印發《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加快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附屬檔案: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
環境保護部
水利部
2018年3月9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水利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水利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3月12日印發
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
近年來,我國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保護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不清、邊界不明、違法問題多見,環境風險隱患突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加快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等規定,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聯合開展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
一、目標任務
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利用兩年時間,全面完成縣級及以上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地表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立、治”三項重點任務,努力實現“保”的目標。
(一)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檢查是否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尚未完成保護區劃定或保護區劃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限期劃定或調整。
(二)設立保護區邊界標誌。重點檢查是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護區內環境違法問題。重點檢查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排污口、違法建設項目、違法網箱養殖等問題,保護區內環境違法問題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通過落實“劃、立、治”三項重點任務,定期開展水質監測,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進度安排
2018年3月底前,縣級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排查,建立問題清單。
2018年年底前,長江經濟帶11省(市)完成縣級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整治,其他地區完成地級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整治。
2019年年底前,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整治。
三、任務分工
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督促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開展專項排查和問題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況,加強跟蹤督辦。及時研究批覆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調整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級人民政府部署,全面、深入、細緻開展專項排查,對環境違法問題科學制定整改方案,依法處理、分類處置、精準施策,積極穩妥解決難點問題。
各級環保、水利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地方的支持和指導,推動排查整治工作有序開展。
四、工作步驟
(一)全面摸底排查。開展縣級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排查,逐一核實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護區劃定、邊界設立以及違法建設項目等環境違法問題,建立問題清單。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3月底前將排查情況及問題清單報送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樣式見附表1),並向社會公開。
(二)實施清理整治。按照“一個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則,制定環境違法問題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措施、任務分工、時間節點、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項整治任務。
(三)逐一核查銷號。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問題清單整改銷號制度,整改完成一個,銷號一個,並向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從2018年4月起,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每月月底前向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報送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樣式見附表2),並向社會公開;2018年年底前和2019年年底前,分別將專項行動總結報送環境保護部和水利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要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有序推進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確整治標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水源地環境保護需要,依法依規開展水源保護區劃定、標誌設立和環境違法問題清理整治。未劃定保護區或保護區劃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338—2018),按法定程式予以劃定或調整;未設立保護區界標和警示牌或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HJ/T433—2008)予以設立或糾正;一、二級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嚴格責任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勇於擔當,敢於碰硬,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環境違法問題全部按期清零。環境保護部會同水利部定期開展督查督辦,重點檢查各地水源地是否完成保護區劃定、環境違法問題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地工作落實。對履職不力、弄虛作假、進展遲緩等問題突出的,以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出現惡化的,採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地方按不同情形實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四)做好技術支撐。環境保護部定期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衛星遙感監測,為地方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各地按要求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矢量邊界信息製作,完善水源地基礎信息檔案。
(五)強化信息公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一報(黨報)一網(政府網站)開設“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專欄,從2018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公開問題清單和整治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可邀請媒體、公眾等參與執法檢查,公開曝光典型違法案件。從2018年4月起,環境保護部通過網站、“環保部發布”雙微(微博、微信),每月公開各地問題清單和整治進展情況。
(六)健全長效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以專項行動為契機,健全水源地日常監管制度,強化部門合作,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協調聯動機制,防止已整改問題死灰復燃,切實提高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保障水平。

內容解讀

《方案》要求,2018年年底前,長江經濟帶縣級、其他省份地級水源地要完成清理整治任務,共涉及1586個水源地的3991個環境問題;2019年年底前,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水源地要完成清理整治任務。

實施情況

截至2018年8月8日,按照國務院3月批准印發的《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地已排查縣級及以上飲用水水源地2466個,發現環境問題642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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