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阜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是2017年1月6日阜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2017年1月6日
  • 門類:城市建設
  • 發布單位:阜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招牌的設定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所)、建(構)築物等設定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所)、市政設施、建(構)築物等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牌)、電子翻板裝置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定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牆繪製、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車體等其他形式設定廣告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定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誌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元號的行為。
第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規劃、審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招牌設定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執法機構受市城管執法部門委託負責本區域內招牌設定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鄉規劃、工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務、氣象、林業、財政、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定規劃與技術規範
第六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工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務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批准、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設定規劃批准程式進行。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分為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嚴格限制區、適度控制區和重點展示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並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八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會同市城鄉規劃、工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務、氣象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並公布實施。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化、影響綠化景觀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文化教育場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城市橋樑和立交橋的;
(七)危及建(構)築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危險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禁止設定下列形式的戶外廣告:
(一)利用建(構)築物頂部設定廣告;
(二)利用沿街建築立面採用懸掛布幔或者張貼、噴繪、塗寫等方式設定廣告;
(三)在主要道路、重點地區採用手持、騎行、宣傳車等方式設定流動廣告。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第十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由市城管執法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修訂信息

2016年12月28日阜陽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1月6日阜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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