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開展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20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現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2016〕80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及職工長期護理保險開展情況,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嵐山區開展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為建立全市居民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摸索經驗。現對試點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在認真總結職工長期護理保險經驗的基礎上,以解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居民長期護理保障問題為重點,以基層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機構為依託,建立並實施居民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減輕參保患者家庭的事務性和經濟負擔,增進人民民眾在共建共享發展中的獲得感和幸福感,促進社會和諧安定。
二、基本原則
堅持基本保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保障範圍和待遇標準;堅持責任分擔,權利義務對等,建立多渠道籌資機制;堅持機制創新,逐步完善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提升保障績效和管理水平;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銜接,協同推進健康產業和服務體系發展;堅持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經辦,資金統收統支。
三、基本政策
(一)試點範圍。在嵐山區開展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將嵐山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居民”)納入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覆蓋範圍,以後根據試點運行情況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二)資金籌集。居民長期護理保險籌資標準按照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確定;通過居民醫保統籌基金、財政補助、個人繳費等渠道按年度籌集,接受企業、單位、慈善機構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助。
2020年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資金暫按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籌集,分別從以下渠道劃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資金每人30元、財政補助每人20元,財政補助資金參照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政策,由市級和嵐山區暫按照45%、55%的比例分擔,待省出台補助政策後適時調整。
建立動態籌資機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資金實際運行情況及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水平,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合理確定。
(三)保障範圍。居民長期護理保險重點保障長期處於完全失能或半失能狀態的參保人員日常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等所需服務費用。要根據本地保障需求和資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重點保障人群和具體保障項目,並隨經濟發展和資金支撐能力逐步調整。
(四)享受待遇條件。參保居民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定在定點護理保險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護理機構”)接受護理服務,或居家接受相關服務機構的上門護理服務,由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資金按確定的標準支付相關待遇。
1.醫療專護。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導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長年生活無法自理,病情發生變化,需要入住定點住院護理機構提供長期24小時連續醫療護理服務的,可以申請醫療專護。
2.機構護理。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導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長年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入住定點養老護理機構護理30天以上的,可以申請機構護理。
3.居家護理。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導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長年生活無法自理,需要醫護人員上門提供長期護理服務30天以上的,可以申請居家護理。
參保居民按照規定繳費後,其長期護理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享受期一致。正常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居民,經評定符合條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中斷參保或終止參保繳費的,不得享受長期護理保險相關待遇。未參保、中斷參保後重新參保的,自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起,同時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
(五)支付標準。符合條件的失能人員在定點護理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三個目錄”範圍和醫療護理服務項目的醫療護理費,不設起付標準,實行床日定額管理制度。
每床日定額費用(指統籌範圍內費用總額,含統籌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超標準床位費除外,下同)和支付比例分別為機構護理60元、護理保險資金支付60%,居家護理50元、護理保險資金支付60%;醫療專護的一、二、三級醫院分別為140元、180元、200元,護理保險資金支付比例60%;其餘費用由個人自負。對護理機構按失能人員每人每天15元標準,發放照護補助,用於支付護理機構提供的符合基本生活照料服務項目的護理費用;護理機構未足量提供照護服務的,將照護補貼餘額發給個人。
建立待遇動態調整機制,床日護理費用結算標準和支付比例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長期護理保險資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六)資金管理。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資金管理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市級統籌,統收統支,分級經辦,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按照規定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建立超支分擔機制,試點期間,長期護理保險資金超支的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結餘按照1∶1的比例進行分擔。
(七)經辦服務。居民護理保險的生活護理依賴程度評定、待遇申辦流程、護理服務機構管理等按照職工長期護理保險的有關政策執行,積極探索與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合作,提高經辦管理服務能力。
(八)不予支付範圍。以下情形所發生的相關服務費用不納入居民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應當由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非協定管理定點機構發生的;
5.已經納入殘疾人保障、軍隊傷殘撫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國家法律規定範圍的護理項目和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
四、組織實施
醫療保障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資金的籌集標準、支付範圍和待遇標準,制定管理規範和基本流程,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資金籌集、支付等日常經辦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將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及時將財政補助資金劃入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資金財政專戶,對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資金管理中的財務列支和會計核算辦法作出規定,加強對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民政部門要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做好居民長期護理與養老服務的銜接。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督促醫療機構不斷提高護理服務質量。各有關部門要通力配合、密切協作,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完善方案設計。要建立宣傳機制,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社會輿論,確保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的平穩順利開展。
申請條件、待遇申辦流程、定點護理機構管理、醫療護理和生活照料服務項目、支付結算辦法等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職工長期護理保險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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