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實施意見

《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實施意見》是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制度,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關於印發〈吉林省深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吉醫保聯〔2021〕7號)、《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制度的意見》(長府辦發〔2015〕3號)等檔案精神,決定開展居家照護服務,並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的實施意見。由長春市醫療保障局、長春市民政局、長春市財政局、長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4年2月23日印發,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實施意見
  • 印發時間:2024年2月23日
  • 印發機關:長春市醫療保障局、長春市民政局、長春市財政局、長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發文字號:長醫保聯規〔2024〕1號
  • 實施日期:2024年4月1日
印發信息,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
長醫保聯規〔2024〕1號
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衛健局,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各定點醫療照護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市等檔案精神,決定開展居家照護服務。長春市醫療保障局結合我市實際,會同長春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共同制定了本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春市醫療保障局 長春市民政局 長春市財政局 長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2月23日

意見全文

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實施意見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制度,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關於印發〈吉林省深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吉醫保聯〔2021〕7號)、《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制度的意見》(長府辦發〔2015〕3號)等檔案精神,決定開展居家照護服務,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在我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制度基礎上,深入探索建立居家照護服務模式,進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醫療照護保險制度,不斷增強人民民眾在共建共享發展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堅持立足實際,探索建立與市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照護服務制度;堅持以人為本,重點解決居家失能人員長期護理保障問題;堅持統籌安排,整體設計、試點先行、分步實施、逐步完善;堅持機制創新,持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健全運行機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堅持保基本,低起步,從保障基本居家照護需求出發,合理確定保障範圍和待遇標準,確保制度公平、可持續。
二、基本政策
(三)居家照護服務對象及試點範圍
試點期間,在長春市中心城區(不含雙陽、九台區),參加我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經失能評定符合重度失能標準的居家人員,可申請成為居家照護服務對象,享受居家照護服務。居家照護服務對象在住院、機構照護服務期間停止居家照護服務。
(四)居家照護服務機構確定
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通過備案、履約能力評估準入的方式確定居家照護服務機構,對居家照護服務機構實行協定管理。
1.備案準入。我市定點醫療照護機構,在按規定提供機構照護服務基礎上,有居家照護服務能力和意願的,可自願申請,經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並備案後,納入居家照護定點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服務機構)管理,提供居家照護服務。
2.履約能力評估準入。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經營(業務)範圍包含居家養老、醫療服務等項目的機構,可自願申請,經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按規定程式通過履約能力評估準入,並簽訂醫療照護保險服務協定後,納入定點服務機構管理,提供居家照護服務。
(五)居家照護服務內容及方式
居家照護服務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和醫療護理等內容,採取 “項目+時長”方式由定點服務機構上門提供服務。居家照護服務對象可根據需求,在規定的項目列表中自行選擇,各項目的時長之和不超過總時長,具體服務項目詳見附屬檔案。試點階段,居家照護服務對象每月可享受上門生活照料服務8次,每次服務時長不超過2小時,每周服務不超過2次,每日服務不超過1次;每月可享受上門醫療護理服務4次,每次服務時長不超過1小時,每周服務不超過1次。根據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逐步拓展服務內涵。
(六)居家照護服務申請及變更
參保人或其監護人可通過“長春醫保經辦”微信公眾號等方式申請初評,初評通過的,由承辦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的經辦機構組織評估團隊實施現場複評,複評通過的參保人成為居家照護服務對象。居家照護服務對象選定定點服務機構後,由定點服務機構結合本單位的服務能力,對居家照護服務對象的疾病情況、身心狀況、健康需求等進行全面評估,並指導其合理選取服務項目,制定服務計畫。定點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計畫,與居家照護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定(包括服務內容、流程、雙方責任和權利義務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等),建立服務檔案。服務計畫原則上每月可申請變更一次,特殊情況需臨時調整時,居家照護服務對象應及時向定點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定點服務機構審核同意後,可進行同等時長項目的調換,定點服務機構應做好備案登記。
(七)居家照護服務標準
定點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服務計畫確定的項目、時長及工作規範等提供服務,逐項落實,不得擅自增減。上門服務人員應經崗前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並統一著裝,佩戴工作牌,服務前應核實居家照護服務對象身份,評估其肢體功能,向其監護人宣讀風險知情書。服務結束後,由居家照護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在居家照護服務滿意度評價表中如實填寫評價結果,並備案存檔,作為核驗服務質量的依據,服務人員還應按要求完成每次的服務打卡記錄,並實時上傳有關佐證資料照片。
(八)居家照護服務資金支付
1.支付範圍。居家照護服務所發生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費用,失能等級評估費用等納入醫療照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2.支付標準。參考全市社會平均醫療照護收費標準,確定居家照護服務定額支付標準為生活照料40元/小時,醫療護理50元/小時。
3.支付比例。在規定服務項目內,居家照護服務所發生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費用不設起付線,由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城鎮職工支付比例為80%,城鄉居民支付比例為70%。
4.支付方式。居家照護服務費用中,應由個人承擔部分,在每次服務結束,經居家照護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確認後,由個人與定點服務機構結算;應由醫療照護保險基金承擔部分,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按相關規定與定點服務機構結算。定點服務機構應提供優質的照料、護理及指導等服務,在徵得居家照護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同意後,對超出規定項目、次數和時長標準的服務,生活照料服務按市場服務價格標準收費,醫療護理服務參照《關於加強老年人居家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0〕24號),價格與醫院院內收費標準一致,由居家照護服務對象個人承擔。
(九)居家照護服務監管
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應做好居家照護服務的諮詢、投訴及回訪調查等工作,加強與第三方的監管合作,建立定期溝通、責任明確、各有側重的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完善協定管理機制,對服務質量差、滿意度低,或存在違反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政策和管理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
三、工作要求
(十)加強領導,穩步推進試點
試點地區要充分認識開展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的重要意義,各部門領導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明確工作要求,強化部門聯動,成立聯合專家組,通過實地調研及入戶回訪等方式跟蹤政策運行情況,認真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確保試點工作成效。
(十一)統籌協調,加強部門協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基金監管和指導經辦管理工作,並會同財政部門適時調整籌資和待遇標準,切實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積極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通過招標流程,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經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能。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民政部門負責做好醫療照護保險與養老服務的銜接工作。衛健部門負責醫療機構管理,規範醫療機構的醫療護理服務行為,不斷提高醫療護理服務質量。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護理服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應急能力,併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用於定點服務機構及其護理人員在提供服務時因發生意外或事故應當承擔的賠償。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試點工作。
(十二)注重宣傳,做好輿論引導
各相關單位要積極通過網站、媒體、公眾號等載體,開展多形式、多角度的政策宣傳與解讀,妥善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確保政策導向與參保民眾現實需求保持高度一致。
四、附則
市本級啟動居家照護服務試點工作期間,在長春市中心城區(不含雙陽、九台區)參加我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可依申請享受居家照護服務。市醫療保障局將根據試點區域開展情況,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本意見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關於印發<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長醫保聯〔2021〕12號)不再執行。

內容解讀

《關於印發<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署,進一步健全我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以下簡稱“照護保險”)制度,市醫保局會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共同制定了《關於印發《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長醫保聯規〔2024〕1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意見》出台背景
2015年5月1日,長春市正式啟動實施照護保險,成為繼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大社會保險之外的又一個新險種。照護保險通過養老護理、疾病治療、臨終關懷“三位一體”的創新模式,將失能人員生活照料護理與疾病治療無縫對接,成為失能人員迫切需求,人民民眾密切關注的民生工程。2016年6月,我市被人社部確定為試點城市後,穩步紮實推進試點工作,不斷調整完善政策,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2020年,國家醫保局會同財政部印發《關於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在更大範圍檢驗試點成果,進一步探索適應我國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同時鼓勵開展試點地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進一步深入推進試點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強長期護理服務體系建設。2021年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省紅十字會共同制定了《吉林省深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吉醫保聯〔2021〕7號)對我省試點工作進一步提出指導性意見,鼓勵使用居家護理和社區護理服務,形成一批有價值、可推廣的試點成果。同年我市試點在南關區、二道區開展居家照護服務工作。
今年為進一步推行照護保險制度試點,印發《關於印發<長春市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將待遇保障範圍從南關區、二道區擴展至全市主城區、開發區,並增加服務項目。
二、《意見》的主要政策
《意見》中主要政策可以概括為“三個全面、兩個確保”。
一是參保人員身份全面覆蓋。《意見》規定長春市中心城區(不含雙陽、九台),參加我市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經失能評定符合重度失能標準的居家人員,可申請成為居家照護服務對象,享受居家照護服務。參保人員全面覆蓋有利於制度的公平性建設,有利於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於進一步用政策槓桿撬動作用促進行業發展。
二是服務機構類型全面覆蓋。《意見》規定我市現有定點醫療照護機構及非定點醫療照護機構,有居家照護服務能力和意願的,均可申請,通過備案、履約能力評估準入的方式納入定點服務機構管理。從政策角度看,這樣規定有利於擴大政策輻射範圍,提服務效率,同時降低服務機構運營成本,提高享受待遇人群的幸福感,也為進一步擴大居家照護服務試點範圍奠定基礎。
三是服務項目類別全面覆蓋。居家照護服務所發生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費用等納入醫療照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根據失能人員實際需求將原18項服務項目擴大至34項。醫療護理對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的專業化、標準化、精細化都有較高要求。將醫療護理服務納入保障範圍,有利於整合醫療資源,進一步提高居家照護服務的標準,真正解決失能家庭護理難題。
四是築穩待遇基石,確保待遇門檻更低。居家照護服務對象每月可享受上門生活照料服務8次,每次服務時長2小時,每周服務不超過2次,每日服務不超過1次;每月可享受上門醫療護理服務4次,每次服務時長1小時,每周服務不超過1次。服務定額標準為生活照料40元/小時,醫療護理50元/小時。在規定服務項目內,居家照護服務所發生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費用不設起付線,由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城鎮職工支付比例為80%,城鄉居民支付比例為70%。參保人每月僅需支付168元(職工參保人)或252元(居民參保人)即可享受生活照料、醫療護理服務共12次,時長20小時。用政策槓桿將降低失能人員享受居家護理服務門檻,努力讓民眾享受更普惠、豐富、優質的照護服務,解決失能家庭煩心事、揪心事。
五是最佳化經辦流程,確保享受服務更便捷。參保人或其監護人可通過“長春醫保經辦”微信公眾號等方式申請初評,初評通過的,由承辦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的經辦機構組織評估團隊實施現場複評,複評通過的參保人成為居家照護服務對象。為全面最佳化經辦服務,減輕申請人負擔,在原有經辦流程基礎上,充分開發平台功能,做到線上即可完成從失能申請、辦理進度查詢到照護服務、評價反饋的全流程一站式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