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報第一批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申報第一批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文化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申關於申報第一批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有關事項的通知報第一批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文社字〔2008〕41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文化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3日
檔案原文
各市文化局:
為加強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較為集中的區域實施整體性保護,促進文化與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關於保護文化遺產的實施意見》(冀政[2006]4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冀政辦[2005]26號)精神及文化部工作部署,省文化廳將於2008年年底前公布第一批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含義及保護意義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專門選擇的特定區域,以整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使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傳統手工技藝等)與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如古建築、歷史街區與鄉鎮、傳統民居、歷史古遺蹟、文物等)相依相存,並與人文生態環境、自然生態環境和諧相處。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文化建設中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度的積極探索,對於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區域內的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特定區域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當地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且分布集中,整體性特色明顯,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
(二)在生產、生活方式和觀念形態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價值觀、民間信仰等諸多具體文化表現形式方面具有突出特點,符合文化多樣、形態完整、資源集中的要求;
(三)當地文化生態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文化生態保護有深厚的民眾基礎;
(四)人文生態環境及自然生態環境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依相存;
(五)傳統節日民俗文化內容和表現形式有鮮明的地方特色,節日活動豐富多彩,節日氣氛濃厚;
(六)當地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工作,保護措施有力。
三、申報材料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可行性報告,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可行性或必要性說明、論證意見等;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與保護方案,包括指導思想、原則、保護範圍、中長期目標、保護步驟、實施機構、資金保障、保護措施等;
(三)市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申報的批覆意見;
(五)輔助材料:有助於說明被推薦保護區的其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資料等。
四、申報程式
(一)縣級及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條件和具體標準,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報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報送至市級文化行政部門。
(二)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申報的,由有關行政區域的文化行政部門協調一致後,經各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聯合向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市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在調查的基礎上對各地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評議,提出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名單和推薦意見,報送省文化廳。
(四)省文化廳組織專家對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名單進行審核評議,提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推薦名單;省文化廳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推薦名單上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准後下發檔案,頒發證書和標牌。
五、申報須知
(一)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責任和義務
經批准建立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1、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2、制定科學的文化生態保護管理制度和辦法;
3、自覺地維護與修復當地文化生態,注重文化生態的整體性保護;
4、指導、協調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係;
5、有計畫地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6、按規定向省文化廳提交文化生態保護建設的進展情況,並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二)監督和管理
1、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利用,須經過科學論證,防止因過度開發而對其整體性造成損害。
2、省文化廳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3、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如出現破壞人文生態環境或未按保護規劃實施保護,保護措施不力等情況,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核實後,上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予以通報,督促所在地人民政府進行整改。
4、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如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及與其密切相關的人文自然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核實後報省文化廳,由省文化廳上報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稱號並公告。
5、根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保護工作予以一定的經費支持,同時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保護工作給予捐助。
六、工作要求
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與命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科學論證,切實做好申報和推薦工作。
對各市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不做數量要求,但必須符合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標準,且必須經當地政府同意後申報。
各地的申報材料務於2008年10月31日前報送至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要求書面材料一式2份、A4紙列印,電子版1份,及其他必要的輔助材料。
地址:石家莊市新華西路虹光街10號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責任部門:省文化廳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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