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濱海新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業經市政府十一屆5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0日
通知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 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民眾路線,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協助市長處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期間,由市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各委員會、各局、各辦公室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解決突出民生問題。
十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嚴格市場監管,規範市場執法,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維護全市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加強環境保護,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市政府根據需要,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或徵求其意見。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章、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應由市政府決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部門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統一發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網上辦事大廳建設。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豐富民主決策形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全市預算,重大規劃,貫徹中央、市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市政府班子對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投資和大額資金使用等,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
涉及縣(市、區)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完善工作落實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督查督辦,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加強對民眾關注熱點的信息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以及其他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三十二、市政府要強化行政監察,加大審計力度,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建設開放、動態、創新、系統的監督體系。市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八、市政府通過制定年度政府工作報告決定事項責任分工安排確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形成年度工作安排。
三十九、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全力推進市政府的重點工作,並及時向市政府督查室報告進展情況。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查,並適時給予通報。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外事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市人大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審議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增加次數。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題原則上由牽頭單位負責同志匯報;可通過市政府工作會議討論決定或會簽審批的事項,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的議題,須在會前經過充分討論、研究和協調,準備不充分的議題不安排上會,呈批中的議題原則上不安排上會。
四十四、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的議題材料由牽頭單位負責印製,並須於會前二天送市政府辦公室。各議題材料是否定密由牽頭單位根據保密規定自行確定。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一律由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並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正式的書面請假申請後可委託副職參加(如常務會議議題的牽頭單位負責同志無法參加,須向市長請假):
(一) 陪同市委主要領導參加相關公務活動;
(二) 參加省相關會議或陪同省廳領導調研;
(三) 在市外出差或因公出訪;
(四) 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
市政府辦公室將各列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請假情況匯總報市長,並不定期對各單位出席市政府常務會議情況進行通報。
四十六、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從嚴控制上會議題數量,確保常務會議集中精力議大事。
四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四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由市政府督查室按工作性質確定督辦事項,按程式呈批後,向主辦單位發出《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督辦通知》,主辦單位要抓緊落實辦理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並於督辦通知明確的時限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給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力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各副市長分管的工作中,需要與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分管副市長召開工作會議解決;
必要時,可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市長簽發,或由受委託主持會議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核報分管市長簽發。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召開全市性會議,必須嚴格按《市政府系統召開全市性會議審批辦法》辦理。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22個;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個。
貫徹國務院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重大、突發和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一、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均由市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市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務,由市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應及時向市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五十二、市政府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的,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秘書長簽發。以市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也可授權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五十四、精簡檔案簡報,以市政府、市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正式檔案要逐年逐步減少。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一般性工作會議不發紀要。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府辦公室轉發。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按照中央“ 三個零增長”的要求,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統一規範公務接待標準,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禁隨意擴大接待範圍和提高標準。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和議事協調機構,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研討、博覽、表彰、奠基、剪彩等各類活動。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重點深入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調研,面對面聽取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一般性調研不安排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陪同,杜絕層層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行政區域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一律不使用警車帶路,不安排宴請。
六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政務活動的新聞報導、接受媒體採訪以及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七、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