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
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中央提倡的堅決回響,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自覺接受市委領導,認真落實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健全相關制度,提高市人民政府黨組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二)堅持執政為民。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穿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積極回應民眾關切,努力解決廣大市民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堅持依法行政。帶頭尊崇憲法和維護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四)堅持實事求是。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察實情、說實話、出實招、辦實事、抓落實,走好新時代的民眾路線。
(五)堅持民主公開。遵守決策制度,加強決策監督,防範決策風險。尊重規律、廣納民意、科學論證、增強合力,提高政府決策的精準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六)堅持廉潔高效。嚴格執行
全面從嚴治黨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深化廉潔政府建設,持續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的做法,狠抓工作落實,以釘釘子精神一抓到底、務求實效,進一步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忠誠務實、執政為民、敢於擔當、勤勉廉潔。
六、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市長報告。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十、市長離茂或請假休假期間,可由市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召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其他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黨組(黨委)領導下,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綜合調研、督查落實、信息公開等工作,協助市人民政府領導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認真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目標,加強預期引導;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快培育新產業、新動能、新增長極;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營造良好的投資創業環境、經商營商環境。
十五、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完善國家安全體系,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國家利益至上有機統一,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茂名。
十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大力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著眼於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進展。
十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全面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茂名。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建設“數字政府”,最佳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繼續壓減審批事項,不斷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提出立法建議項目的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市司法局負責審查。涉及兩個以上政府部門職責或者主要內容比較重大、複雜的,可以由相關單位共同協商確定起草責任單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起草責任單位,相關單位參與,共同完成起草工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規章起草或實施部門承辦、市司法局審查,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後,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規章草案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立法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
部門規範性檔案須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統一發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省、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市司法局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豐富民主決策形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十五、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全市預算,重大規劃,貫徹中央、省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市人民政府班子對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加強統籌謀劃,強化系統性、前瞻性、戰略性思維,堅持問題導向,重在解決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關鍵問題。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區(縣級市)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
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二十九、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主要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突出主責主業,制定並嚴格實施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年度計畫,未納入年度計畫而確需開展的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須一事一報並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切實解決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的問題,努力控總量、提質量、增效率、減負擔、求實效。
改進方式方法,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督查檢查考核與調查研究、幫助解決問題相結合,更加注重工作實績和民眾評價,更多採取明查暗訪、“網際網路+督查”等方式。健全完善督查檢查考核制度。強化結果統籌運用,建立完善激勵機制,推進績效考核,努力實現督考合一,依法依規落實責任追究。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推動政策落實;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及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將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落實重大決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深入推進信訪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
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委員會)、各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委的重要決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由常務副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並由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委的重要決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決定規章草案和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會議,並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委託,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專項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要提交市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可安排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
四十四、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或報受市長委託的常務副市長確定),並於會前向市委報備;會議檔案由市長簽批。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從嚴控制會議議題數量,確保常務會議集中精力議大事。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議題材料由議題匯報部門印製,並提前2個工作日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各議題材料是否定密由匯報部門根據保密規定自行確定。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請假,獲批准後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傳真書面請假條後可委託副職參加:
(一)根據市委主要領導工作安排參加相關公務活動;
(二)參加省相關會議或陪同省廳領導調研;
(三)在市外出差或因公出訪;
(四)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各列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請假情況匯總報市長,並不定期對各單位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情況進行通報。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或報受市長委託的常務副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按工作性質確定督辦事項,按程式呈批後,向主辦單位發出《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督辦通知》,主辦單位要抓緊辦理落實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並於督辦通知明確的時限內將辦理情況反饋
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力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報告。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工作會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廣東省實施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堅持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提倡合併開會、套開會議,努力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召開全市性會議,必須嚴格按《市政府系統召開全市性會議審批辦法》辦理。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22個;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個。貫徹國務院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區(縣級市)政府一級,經批准直接可開到鎮級的會議,不再層層開會。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人出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態,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堅決防止同一事項議而不決、反覆開會。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各地、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其中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送審稿、規章送審稿,還應當符合《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和《
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四十九、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並作明確說明,必要時,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協商一致的,附具相關部門反饋的意見,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理據,說明辦理過程,提出辦理建議,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對各地、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除有關擬訂和制定法規、規章的公文,由市司法局負責辦理呈批外,其他檔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辦理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的,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秘書長簽發。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簽發,也可授權副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超過10頁。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檔案,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除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再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一般性工作會議不發紀要。充分利用
電子政務系統和協同辦公平台,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時,報市委審核。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報告)及請銷假制度。市長離茂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提前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委報備,並抄送省委辦公廳(值班室);副市長、秘書長、各區(縣級市)長、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主任離茂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報告市長,經市長同意後書面向市委總值班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並由市委總值班室按程式向市委主要領導報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茂外出須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並報市長批准後,書面向市委總值班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
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廣東省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帶頭過“緊日子”,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因公出國(境)有關管理規定,堅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則,嚴格控制團組數量、規模和在外停留天數,規範在外活動安排,原則上不安排新聞媒體人員隨行。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的送禮和宴請。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和
議事協調機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重點深入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調研,面對面聽取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一般性調研不安排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陪同,杜絕層層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則
六十七、市三大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適用本規則。
六十八、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10日制發的《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茂府〔2014〕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