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滿足我市建設、社會發展的需要,方便民眾的工作和生活,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9日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號的編制、使用、設定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牌是指標示院落、獨立門戶編號名稱的地名標牌。  本辦法所稱樓牌是指標示院落內樓房編號名稱的地名標牌。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築物應當設定門(樓)牌,住宅樓還應設定單元牌及戶號。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門(樓)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轄區內門(樓)牌的編制、設定及其管理等工作。  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村(居)委會應當支持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做好本轄區內的門(樓)牌編制、設定與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稅務等部門以及郵政、電信、電力、燃氣、供水、銀行、有線電視、保險機構等單位在登記地址信息時,應當以門(樓)牌號作為法定地址信息。  第二章 門(樓)牌號的編制原則  第六條 門牌的編號原則。除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以外,門牌按道路、街、巷的走向進行編號:  (一)東西走向的,門牌的編號由東向西編排,南側編雙號,北側編單號;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編排,東側編雙號,西側編單號;  (三)東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排,東南側編雙號,西北側編單號;  (四)西北—東南走向的,由西北向東南編排,東北側編雙號,西南側編單號;  (五)道路、街、巷不貫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編排,左側編雙號,右側編單號;  (六)道路、街、巷目前僅一側有建築物,將來可能新建建築物的,只編單號或只編雙號;街、巷目前僅一側有建築物,客觀條件沒有可能新建建築物的,按順序編號。  第七條 樓牌的編號原則。  (一) 住宅小區的樓房,從東北方向起按“S”字形順序編號;  (二)樓房排列複雜的,本著樓號銜接、方便好找的原則編號。  第八條 單元、戶的編號原則。  (一)住宅樓樓門由東向西或由北向南順序編單元號;  (二) 樓內各套房間應分層編列房號,九層以下的樓房,房號採用三位數,第一位數代表樓層號,第二、三位數代表戶號,如101、102;十層以上的樓房,房號採用四位數,第一、二位數代表樓層號,第三、四位數代表戶號,如1001、1002……以此類推。  第九條 特殊情況的編號原則。  (一)一個院落只能設定一個門牌號,一院多門的,確定一個主門,其餘的門按主門門牌號編方位門牌號,方位門牌的街巷名稱、號碼,應與主門門牌相一致;  (二)街巷兩側的低層小樓房,沒有形成院落的,以主門所在街巷名稱為依據編門牌號;  (三)跨區、縣城市公路兩側建築物,以所屬街道、鄉鎮地域為依據劃分並命名各段,按順序編排門牌號;  (四)同一建築物內的商鋪,採用“門牌號+支號”的方式編設門牌;  (五)同一基座上建多棟樓的建築物,基座單獨編一樓號,基座上的建築物分別編樓號。  第十條 門(樓)牌號、單元號、戶號只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依次順序編號,不得跳號,不得使用外文字母。  第十一條 新建建築物門(樓)牌的編號,按照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的建築布局先期編號。新建建築物之間有空地或待拆遷地區的,應根據實際規劃情況,預留出備用的門(樓)牌號,後期建成的建築物在預留號範圍內補編門(樓)牌號。  重建、擴建或改建建築物,原號碼符合規定的,沿用原號;原號碼不符合規定的,由公安機關重新編號。  現有樓房或院落之間新建建築物、增開新門的,有預留號的按順序號編號,無預留號的在其前號後加支號(例如:XX號附XX號)編號。  第三章 門(樓)牌的設定和管理  第十二條 經批准建造的建築物(包括新建、重建、改建、擴建)以及臨時建築物,應當在房屋使用前向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安裝門(樓)牌,不得自編、自製門(樓)牌。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門(樓)牌申請表;  (二)建築物由單位投資建設的,須提供工商執照;建築物由個人投資建設的,須提供建築物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土地權利證書、其他合法有效的產權資料;  (四)新建、改建小區,需提供地名主管部門正式命名的檔案和建築總平面圖;  (五)老街區、老居民住宅小區增建新房、增開新門的而申請門(樓)牌的,需提供有關部門同意增建新房、增開新門的批准檔案和平面圖;  (六)搭建的臨時房屋,需提供有關部門發放的臨時占地批准檔案和簡易平面圖。  上述資料能夠通過職能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編號,並向申請人出具《門(樓)牌號通知書》,同時將制牌信息數據通知門(樓)牌製作安裝單位。  門(樓)牌製作安裝單位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招標時應明確門(樓)牌的製作安裝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門(樓)牌的規格、式樣和顏色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7733-2008《地名標誌》。  第十六條 門(樓)牌的安裝位置。  (一)小門牌安裝在面對門左上角的門框。門框上不便安裝的,可安裝在門左側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2米;  (二)中、大門牌安裝在面對門的左側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2米;  (三)樓牌安裝在樓房臨街一側及醒目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5米(二、三樓之間);  (四)一條路、街的門牌或者一個住宅區的樓牌,應當安裝在同一水平線上;  (五)建築物在建築時,要在相應的地方預留安裝門牌、樓牌位置;  (六)其他特殊情況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裝位置。  第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發現門(樓)牌未設定或者缺失、破損難以辨認的,應當按程式向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設定或者更換。  公安機關在門(樓)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門(樓)牌未設定或者缺失、破損難以辨認的,應當核實登記,並告知建築物管理人、使用人申請設定或者更換門(樓)牌。  第十八條 因建築物門面裝修需暫時拆除門(樓)牌的,必須在門面裝修施工結束時,按規定重新釘掛門(樓)牌。  第十九條 因建築物拆除等原因需要註銷門(樓)牌號的,建築物所有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註銷。  公安機關在門(樓)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核實後主動註銷,註銷的原門(樓)牌號作為預留號或者歷史資料保留存檔。  第二十條 因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等須新設或者變更門(樓)牌的,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在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設定後及時完成門(樓)牌的編制、變更,並及時通知當事人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門(樓)牌的檔案管理,完善門(樓)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並將門(樓)牌號設定、變更的信息予以公開,但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二條 門(樓)牌的製作、安裝所需費用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門(樓)牌號,擅自編制門(樓)牌號;  (二)不按規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規定位置安裝門(樓)牌;  (三)私自設定、變更、移動或拆除門(樓)牌;  (四)故意遮擋、覆蓋或者污損門(樓)牌;  (五)損壞門(樓)牌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門(樓)牌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茂名市門(樓)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茂名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解讀

 為規範全市房屋建築的門樓號牌編制設定,促進門牌號牌管理規範化、法制化,市政府印發《茂名市門(樓)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方便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相關內容,正確理解、遵守執行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背景
  門樓號是房屋建築的地址名稱,門樓牌是門樓號的載體,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民商事活動、社會活動,公民日常工作生活,都需要使用門樓號、門樓牌。統一規範的門樓號和門樓牌(以下統稱門樓號牌)是一個城市乃至整個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建市以來,公安機關在門樓號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城市建設高速發展的背景下,門樓號牌缺失、損壞、混亂等現象大量存在,給人們的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在此背景下,制定出台《茂名市門(樓)牌管理辦法》,規範管理門樓號牌。
  二、制定《辦法》主要依據及程式說明
  制定《辦法》主要是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規範彙編(戶政管理)》及《廣東省公安機關“一標三實”基礎信息採集工作規範》。在草擬《辦法》時,我局按照《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93號)的規定,深入調查研究,聽取意見,修改形成《辦法》。一是起草階段。經市雙創辦及多個相關部門開會討論研究,確定由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辦法》。二是徵求意見階段。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後,市公安局通過發函方式向各相關單位徵求意見。同時,在網際網路官方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並根據相關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三是審查階段。經市司法局法制出具法制審查意見,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最終形成《辦法》。
  三、《辦法》主要內容
  (一)門樓號牌的定義
  門樓號牌,是門樓號和門樓牌的統稱。
  門樓號,是指公安機關依據地名主管部門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標準地名,對房屋建築按順序編制的,反映房屋建築及其門戶具體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稱。
  門樓牌,是指依據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在相應的房屋建築上設定的門樓號標誌牌。門樓牌是房屋建築的標準地址標誌。
  (二)門樓號的編制
  門樓號的編制是門(樓)牌管理的重要內容。《辦法》明確了編制門(樓)牌的原則。門牌的編號原則。除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以外,門牌按道路、街、巷的走向進行編號。東西走向的,門牌的編號由東向西編排,南側編雙號,北側編單號;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編排,東側編雙號,西側編單號;東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排,東南側編雙號,西北側編單號;西北—東南走向的,由西北向東南編排,東北側編雙號,西南側編單號;道路、街、巷不貫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編排,左側編雙號,右側編單號。現有樓房或院落之間新建建築物、增開新門的,有預留號的按順序號編號,無預留號的在其前號後加支號(例如:XX號附XX號)編號。
  (三)門(樓)牌的安裝位置
  為統一規範門(樓)牌的安裝位置,提升城市形象,《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小門牌安裝在面對門左上角的門框。門框上不便安裝的,可安裝在門左側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2米;中、大門牌安裝在面對門的左側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2米;樓牌安裝在樓房臨街一側及醒目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5米(二、三樓之間)。一條路、街的門牌或者一個住宅區的樓牌,應當安裝在同一水平線上;建築物在建築時,要在相應的地方預留安裝門牌、樓牌位置;其他特殊情況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裝位置。
  (四)門樓號牌的設定和管理
  根據《辦法》規定,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發現門(樓)牌尚未設定或者缺失、破損難以辨認的,應當按程式向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設定或者更換。公安機關在門(樓)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門(樓)牌未設定或者缺失、破損難以辨認的,應當核實登記,並告知建築物管理人、使用人申請設定或者更換門(樓)牌。
  (五)門樓號牌的製作、安裝費用
  按照《辦法》規定,門(樓)牌的製作、安裝所需費用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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