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陽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陽江市門樓牌管理辦法》的通知(陽府〔202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陽江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滿足城市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號的編制以及門樓牌的使用、設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樓牌、單元牌、戶(室)牌,是指依法確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活、生產場所位置的標準地址標識。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築物應設定門樓牌。門樓牌作為標明地址信息的標誌牌,不得視為建築物的合法產權證明。臨時門樓牌僅用於標識建築物地址信息,不作為該建築物本身合法性的證明以及產權登記信息憑證使用。
第四條 門樓牌應使用經依法批准的路、街、巷標準地名。
路、街、巷未有標準地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命名:
(一)村鎮內的路、街、巷名稱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縣級以上地名主管部門審批;
(二)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路、街、巷名稱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陽江市區範圍內的路、街、巷名稱的命名、更名,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民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劃內門樓牌管理工作。各縣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管理,統一組織門樓牌的受理、製作、更換、變更和安裝工作,公安派出所負責具體實施。
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管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以及公用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應支持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做好本轄區內的門樓牌編制、設定與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管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以及郵政、電信、電力、燃氣、供水、銀行、有線電視、保險機構等單位在登記地址信息時,應以公安機關設定的門樓牌號作為法定地址信息。
建設單位申請房產測繪時提供的建築物地址信息應以公安機關出具的門樓牌號為準。
第七條 門樓牌的製作、安裝和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向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第八條 門樓牌的規格、式樣和顏色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由市公安局統一設定規範。
第二章 門樓牌號的編制
第九條 門樓牌的編號應遵循科學規範、尊重事實、利於管理、方便查找的原則。除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以外,門樓牌按路、街、巷的走向進行編號,名稱描述格式為:路、街、巷名稱+門牌號,門樓牌順序號必須用阿拉伯數字表述,數字後字元必須用中文字“號”來表述,例如:建設路86號。編制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路、街、巷東西走向的,門樓牌的編號由東向西編排,北側編單號,南側編雙號;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編排,西側編單號,東側編雙號;東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排,西北側編單號,東南側編雙號;西北-東南走向的,由西北向東南編排,西南側編單號,東北側編雙號;只有一個出入口的路、街、巷,門牌號以出入口處為起點按照左雙右單順序編排。順序號相連的單、雙號門牌的釘裝位置應大致相近對稱。
(二)路、街、巷兩側有空地待建設的,應按3-5米預留一個空號或按規劃建設情況預留空號;未預留空號又需新增號的,可以在現有門牌號下按順序編排附號,例如:9號之1號,或者繼續沿用本地現有合理有序的編排辦法予以處理;但附號後不得再增加附號。
(三)分段命名的路、街、巷,以段的名稱單獨編號。例如:XXX國道XX段18號。
(四)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辦公區等有兩個及以上出入門口的,可以按照出入門口所在的路、街、巷名稱分別編排門牌號,使用其建設規劃登記的門牌號或主要出入口的門牌號為主號。
(五)坐落相對孤立且有地名標識或者區域內設定了路、街、巷的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等不編排門牌號,其內部建築物的門樓牌按照本辦法第十條進行編制。
(六)路、街、巷目前僅一側有建築物,另一側將來可能新建建築物的,只編單號或只編雙號;路、街、巷目前僅一側有建築物,另一側客觀條件沒有可能新建建築物的,按順序編號。
(七)路、街、巷暫未有標準名稱的,可以先使用通俗或者臨時名稱,待今後地名主管部門確定後進行統一變更。臨時名稱應尊重民眾意願和社會良俗,中心城區內的路、街、巷名稱原則不能重複。
第十條 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自然村等區域內的建築物編制門樓牌,名稱描述格式為: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自然村)名稱+門牌號或樓牌號,順序號必須用阿拉伯數字,數字後中文字元統一使用“號”或“棟”,例如:XX小區100號、XX小區10棟、XX村1號;新的建築物編制樓牌名稱時不再使用“幢”“座”等字元。編制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通常從主出入口開始,根據建築物布局實際,按照導向清晰原則,以一定規則按順序編排;
(二)區域內已規劃建設但尚未建成的樓房,應按照實際分布情況預留樓牌號;
(三)大型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等可以根據實際管理劃分若干區域後,再按規則進行編排。
第十一條 同一建築物中具有兩個及以上單獨出入樓梯口(門)的可以編制單元牌,名稱描述格式為:建築物門樓牌名稱+單元牌號,順序號必須用阿拉伯數字,數字後中文字元統一使用“單元”,例如:XX小區2號1單元、10號大院8棟2單元。
第十二條 建築物內獨立的房屋應編制戶(室)牌。戶(室)牌號一般從每一層樓的一端開始按順序編排,應能反映其所在樓層,使用樓層號+房屋順序號,例如:1908房(室);屬地面以下的,前面加所在樓層名稱,例如:負1層103房(室)、負2層103房(室);一層樓只有一套(個)房屋的,也應編排順序號。
第十三條 地下建築物及建築物群體門樓牌號編制規則:
(一)地面有相連建築物的,統一使用地面上的建築物門樓牌號,遵循相應的編排規則;
(二)地面無相連建築物的,在其所沿路、街、巷或所在區域內按照導向清晰的規則編排門樓牌號。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的編號原則。
(一)一個院落只能設定一個門牌號,一院多門的,確定一個主門,其餘的門按主門門牌號編方位門牌號,方位門牌的街巷名稱、號碼,應與主門門牌相一致;
(二)街巷兩側的低層小樓房,沒有形成院落的,以主門所在街巷名稱為依據編門牌號;
(三)跨區、縣城市公路兩側建築物,以所屬街道、鎮地域為依據劃分並命名各段,按順序編排門牌號;
(四)同一建築物內的商鋪,採用“門牌號+支號”的方式編設門牌;
(五)同一基座上建多棟樓的建築物,基座單獨編一樓號,基座上的建築物分別編樓號。
第十五條 門樓牌號只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依次順序編號,不得跳號,不得使用外文字母。
第十六條 新建建築物門樓牌的編號,按照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的建築布局先期編號。新建建築物之間有空地或待拆遷地區的,應根據實際規劃情況,預留出備用的門樓牌號,後期建成的建築物在預留號範圍內補編門樓牌號。
重建、擴建或改建建築物,原門樓牌號符合規定的,沿用原號;原門樓牌號不符合規定的,由公安機關重新編號。
現有樓房或院落之間新建建築物、增開新門的,有預留號的按順序號編號,無預留號的在其前號後加附號(例如:XX號之X號)編號。
第三章 門樓牌的設定和管理
第十七條 經批准建造的建築物(包括新建、重建、改建、擴建)以及臨時建築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在房屋使用前向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安裝門樓牌。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房地產權證》;
(三)房屋所在位置簡圖(新樓盤同時提供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以及使用標準地名許可證或建築物命名的批覆)。
其他情形:
(一)屬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宅基地批准書》;
(二)老街區、老居民住宅小區增建新房、增開新門而申請門樓牌的,需提供有關部門同意增建新房、增開新門的批准檔案和平面圖;
(三)搭建的臨時房屋,需提供有關部門發放的臨時占地批准檔案和簡易平面圖。
上述資料能夠通過職能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受理並出具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九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派出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編號,並向申請人出具《門樓牌號通知書》。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定期將受理的制牌信息數據通知門樓牌製作單位,明確門樓牌的製作標準和製作期限。製作單位的製作期限最長不應超過30日。
第二十一條 門樓牌的安裝位置。
(一)門牌和戶(室)牌安裝在面對門的右側位置,距地面不小於2米;
(二)單元牌安裝在建築物出入口上方中間;
(三)樓牌安裝在樓房臨街一側及醒目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5米(二、三樓之間);
(四)一條街的門牌或一個住宅區的樓牌,應安裝在一個水平線上;
(五)建築物在建築時,應在相應的地方預留安裝門牌、樓牌位置;
(六)其他特殊情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裝位置。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愛護門樓牌,發現門樓牌未設定或者缺失、破損難以辨認的,應按程式向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定或者更換。
公安派出所在門樓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門樓牌未設定或者缺失、破損難以辨認的,應核實登記,並告知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設定或者更換門樓牌。
第二十三條 因建築物門面裝修需暫時拆除門樓牌的,應在門面裝修施工結束時,按規定重新釘掛門樓牌。
第二十四條 因建築物拆除等原因需要註銷門樓牌號的,建築物所有人應到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註銷。
公安派出所在門樓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核實後主動註銷,註銷的原門樓牌號作為預留號或者歷史資料保留存檔。
第二十五條 因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等需新設或者變更門樓牌的,地名主管部門應在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及相關部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在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設定後及時完成門樓牌的編制、變更,並及時通知當事人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第二十六條 門樓牌號編制有錯號、跳號、重號等情形的,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公安派出所也可以主動更正,並通知當事人相關變更事宜。
第二十七條 因城市改造、路型變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及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等原因需變更門樓牌信息的,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樓牌地址變更證明。
門樓牌信息變更導致居民戶口簿、不動產權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地址信息需作相應變更的,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憑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門樓牌地址變更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地址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行政管理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對未經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築物設定臨時門樓牌。未經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築物的信息由自然資源等相關行政部門提供。
懸掛臨時門樓牌的建築物經依法批准保留使用的,可以申請換髮正式門樓牌。建築物被依法拆除的,臨時門樓牌予以回收。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加強門樓牌的檔案管理,完善門樓牌管理信息系統,推動門樓牌的信息化套用,實現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並將門樓牌號設定、變更的信息予以公開,但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門樓牌號,擅自編制門樓牌號;
(二)不按規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規定位置安裝門樓牌;
(三)私自設定、變更、移動或拆除門樓牌;
(四)故意遮擋、覆蓋或者污損門樓牌;
(五)損壞門樓牌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門樓牌日常維護管理中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門樓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編號:陽府規〔2022〕2號
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門樓牌是標示院落、樓房、獨立門戶房屋編號的地名標牌,統一規範的門樓牌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門樓牌管理涉及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多個部門,為明確部門職責,統一規範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台《陽江市門樓牌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制定本《辦法》的主要法規和政策檔案依據主要有:
1.《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2.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公安機關“四標四實”基礎信息採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粵公網發〔2019〕1718號)。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四章、三十三條,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明確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和背景;第二條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和門樓牌的定義、類別;第三條和第四條明確門樓牌使用的基本原則;第五條明確門樓牌管理的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職責任務;第六條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以門樓牌號為法定地址信息;第七條明確門樓牌的管理經費來源;第八條規範門樓牌的規格、式樣和顏色的設定。
(二)第二章“門樓牌號的編制”。第九條至第十六條明確門樓牌的編號應遵循科學規範、尊重事實、利於管理、方便查找的原則。就門樓牌號的編製作了具體的規定,規範門樓牌號的編制。
(三)第三章“門樓牌的設定和管理”。第十七條參考廣州、茂名和東莞等地市管理辦法和《廣東省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操作規範(試行)》有關內容,明確申請辦理門樓牌所需材料;第十八條至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門樓牌申請的工作要求;第二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門樓牌後的製作要求;第二十一條參照其他地市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明確門樓牌的安裝位置要求;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明確門樓牌管理和使用要求;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參考《廣東省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操作規範(試行)》有關內容,明確門樓牌的變更事宜;第二十八條明確臨時門樓牌的設定情形;第二十九條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加強門樓牌的檔案管理和信息化套用,實現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第三十條至三十一條明確公安機關對違反門樓牌管理規定相關行為的處理;第三十二條明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門樓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處理。
(四)第四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明確《辦法》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