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成都市政府令第119號

基本介紹

  • 實施時間:2005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全文
為加強門(樓)牌管理,實現門(樓)牌標準化和規範化,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
第三條(門[樓]牌的範圍)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附號牌)、樓(棟)牌、單元牌、戶號牌。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的主管部門,區(市)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地名主管部門指導。
民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編制、安裝範圍)
經地名主管部門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區域範圍內的住宅、商業店鋪、單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門,都應當編制、安裝門(樓)牌。
第六條(編制原則)
門(樓)牌的編制應當遵循科學、規範、便利、利於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門牌一般編號規定)
門牌(附號牌)編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門牌編號順序依照道路走向確定:東西走向的,由東向西編號;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編號;東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號;東南西北走向的,由東南向西北編號。
(二)道路兩側有空地待建設的,應按3-5米預留一個空號;未預留空號又增開新門的,在現有門牌號下按順序編附號。
(三)門牌單雙號以門牌編號順序為朝向,按左單右雙進行編號。
第八條(門牌特殊編號規定)
延伸道路或環形道路門牌(附號牌)編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鎮內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鎮內向郊外編號;主要道路兩側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為起點編號;只有一個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處為起點編號。
(二)環形道路,按環形路逆時針方向編號。
第九條(樓[棟]、單元、戶號牌編號規定)
樓(棟)、單元、戶號牌編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棟樓(包含平房)編一個樓(棟)號;院落內如有空曠區域可能擴建樓房(包含平房)的,應預留樓(棟)號。
(二)樓房(包含平房)應編制單元號,面向樓房由左向右按順序編號。
(三)樓房(包含平房)戶號牌應按單元,由樓梯入口處,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順序編號。
第十條(農村門牌的編號)
農村地區門牌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編號,也可以依據房屋布局從自然村主要入口處為起點按順序編號。
第十一條(製作)
門(樓)牌的製作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安裝要求)
設有大門的單位、住宅小區、高層建築應安裝大門牌;不宜安裝大門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門,安裝小門牌;樓房、院內房屋應安裝樓(棟)牌、單元牌和戶號牌。
大門牌應安裝在大門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門牌安裝在房屋門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樓(棟)牌應安裝在臨街面的樓棟山牆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條道路或同一個院落的樓(棟)牌,應安裝在一個水平線上。
第十三條(經費承擔)
門(樓)牌的製作、安裝和維護經費,按下列規定分別由所在地區(市)縣財政部門、開發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承擔:
(一)新建房屋(含拆遷安置房)首次安裝門(樓)牌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製作、安裝並承擔製作、安裝費用。
(二)現有房屋和院門須按規定補充安裝、重新安裝的門(樓)牌,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屬於法人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按規定製作、安裝並承擔製作、安裝費用;產權不屬於法人單位的,由轄區公安機關負責製作、安裝,製作、安裝費用由財政部門承擔。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須變更門(樓)牌的,由轄區公安機關負責製作、安裝,製作、安裝費用由財政部門承擔。
(四)門(樓)牌因自然損壞、脫落需維護的,維護費用比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分別承擔。
(五)因擅自拆除、改裝或人為損壞門(樓)牌需重新製作、安裝的,安裝、製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由財政部門承擔的門(樓)牌製作、安裝、維護經費,公安機關應提出預算方案,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及時核撥,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製作單位)
由財政承擔製作經費的門(樓)牌,應當按政府採購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製作單位。
第十五條(義務與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門(樓)牌的義務,禁止擅自編制、安裝、覆蓋、移動、塗改、污損、故意損毀門(樓)牌的行為。
第十六條(編號時限)
地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道路命名,並在批准命名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門(樓)牌的編號工作。
第十七條 (查詢服務)
公安機關應建立門(樓)牌信息資料庫,保持門(樓)牌資料的完整性,並提供公眾查詢和證明服務。
第十八條(編號效力)
民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工商、稅務、郵政、電信、電力、公用事業等有關單位在登記地址信息時,應以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牌號為準。
第十九條(更換證件的經費承擔)
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等原因變更門(樓)牌後,需更換戶口簿、身份證、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的,一律免收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違反管理規定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賠償相應製作、安裝費用;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編制、安裝門(樓)牌的;
(二)塗改、污損門(樓)牌的;
(三)擅自遮擋、覆蓋、移動門(樓)牌的;
故意損毀門(樓)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製作、安裝規定的處罰)
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產權所屬單位未按規定製作、安裝門(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門(樓)牌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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