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濟南市門樓牌管理辦法》是濟南市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

濟南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3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0號發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門樓牌管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物門樓牌的管理,包括門樓號的編制、使用以及門樓牌的設定、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是指建築物上設定的,標明門樓號的標誌牌。門樓號包括門號、樓號、單元號、戶(室)號、平房號、平房排號等,系依據依法公布的標準地名編制的建築物的地址信息。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統一組織全市門樓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行政審批、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市場監管、大數據、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門樓牌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門樓牌管理應當遵循標準一致、統一管理、方便民眾、易於查找、尊重歷史、相對穩定的原則。
第五條 門樓號應當按照規範順序編號。已正式命名的街、路、巷兩側建築物,依街、路、巷的名稱統一編排門樓號。行政村或者自然村內,沒有正式命名街、路、巷的,本著易查原則,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為單位編排。
第六條 門號按照以下順序編排:
(一)東西走向的街、路、巷,由東向西,北側編單號,南側編雙號;
(二)南北走向的街、路、巷,由北向南,西側編單號,東側編雙號;
(三)東北、西南走向的街、路、巷,由東北向西南,偏北側編單號,偏南側編雙號;
(四)西北、東南走向的街、路、巷,由西北向東南,偏西側編單號,偏東側編雙號。
第七條 樓號或者平房排號,應當按照先由北向南,後由東向西的順序編排。
樓房的單元號,應當以樓房為單位,按照自東向西的順序依次編號,同一單元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入口的,應當確定一個主入口,以主入口為準編排單元號。不具備按上述順序編號條件的,採用在樓房外,面對單元入口,自左向右的順序編排單元號。
樓內戶(室)號,應當以單元為單位,按照先自東向西、後自下而上的順序逐層依次編號。不具備按上述順序進行編號條件的,採用在樓房外,面對單元入口(單元主入口),按照順時針方向由低層向高層編排。
第八條 因地形複雜、位置坐落不規則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建築物無法按照上述規則編制門樓號的,可根據易於銜接查找的原則和實際情況編制門樓號。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在進行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時按照門樓號編制規範,對建設工程的門號、樓號以及單元號、戶(室)號進行預編號,編制預編號編排表,並將門號和樓號、單元號等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附圖上進行標註。
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提供編制門樓號指導的服務需求,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服務需求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編號指導意見。
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依法調整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的,應當及時修改門樓牌預編號,並可以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提出編號指導的服務需求。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建築物所有權人告知公安機關變更門樓號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公安機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的,應當主動予以變更:
(一)依據地名管理部門命名或者變更檔案,地名發生變化的;
(二)因城鄉建設、道路建設等原因,原門樓號需依法作出變更的;
(三)門樓號未按規範順序編號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變更的情形。
第十一條 因建築物拆除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註銷門樓號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主動告知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機關註銷。
公安機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註銷門樓號的,應當主動註銷,註銷的原門樓號作為預留號或者歷史資料保留存檔。
第十二條 門樓牌的設定應當統一、規範和醒目。
街、路、巷兩側院落、獨立門戶設定門牌,有附屬門的,可以設定旁門門牌。
區域以及院落內的建築物,應當根據建築物類型設定樓牌或者平房牌;樓房內單元應當設定單元牌,單元內戶(室)設定戶(室)牌;平房可根據需要對其內部房間設定戶(室)牌。
未正式命名道路上的建築物或者已命名道路上的臨時性建築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定臨時門樓牌。臨時門樓牌僅用於標識建築物地址信息,不得作為產權登記信息憑證。
第十三條 經依法確認為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內的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行設定與其建築式樣、街區風貌、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的特殊樣式門樓牌,並告知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機關。
設定特殊樣式門樓牌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方便生產生活,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商業廣場、寫字樓等非住宅類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範自行設定內部的單元牌、戶(室)牌,並告知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規劃核實時,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確定門牌號和安裝門樓牌,公安機關應當對預編號情況進行核實,並在具備門樓牌安裝條件後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
第十六條 統一樣式的門樓牌的製作、安裝、日常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建築物所在地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分別承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統一樣式門樓牌的製作、安裝、修復、更換等工作,由公安機關採用政府採購或者其他採購方式,委託專業單位具體實施。
因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保管不善導致門樓牌損壞、丟失需補領的,門樓牌製作安裝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特殊樣式的門樓牌的製作、安裝和維護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依法確定的門樓牌地址信息是建築物的標準地址信息,不作為建築物本身合法性的證明。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市場主體登記、社會保險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需要使用地址的,應當使用標準地址信息。
第十八條 地名管理部門應當於地名報送備案10日內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門樓牌地址信息新增、變更、註銷等情況與各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發現門樓牌缺失、損毀或者其他影響正常使用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建築物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更改、拆除、移動、塗改、遮擋、損毀門樓牌。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門樓牌的日常管理,發現門樓號更改,門樓牌缺失、損壞或者難以辨認等情況的,及時設定、維護、更換門樓牌。逐步推進門樓牌智慧型化、信息化建設,推行新建建築物統一安裝智慧門樓牌,為社會提供更加精準便利的地址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因建築物裝修、維修等需暫時移除門樓牌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上述情形消失後7日內將門樓牌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擅自設定、更改、拆除、移動、塗改、遮擋、損毀門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門樓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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