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深圳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 發布地點:深圳市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6號)
市長 許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門牌、樓牌(以下簡稱門樓牌)管理,實現門樓牌地址信息的標準化和規範化,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號的編制、使用,門樓牌的設定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牌是指標示院落、獨立門戶編號名稱的地名標牌。
本辦法所稱樓牌是指標示院落內樓房編號名稱的地名標牌。
第三條
經市地名主管部門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兩側的院落、獨立門戶應當設定門牌。
使用門牌的住宅小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院落內的建築物應當設定樓牌。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門樓牌的編制、設定與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國土、住房建設、交通、城管、市場監管、財政、民政等部門以及公用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編制、設定與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工作站,應當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的門樓牌編制、設定與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門樓牌號的編制、使用,門樓牌設定及其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方便民眾、尊重歷史、保持穩定的原則。
第六條
公安、規劃國土、民政、住房建設、市場監管、稅務、城管等部門以及郵政、電信、電力、燃氣、水務、銀行等單位在登記地址信息時,應當以門樓牌號作為法定地址信息。
建設單位申請房產測繪時提供的建築物地址信息應當以公安機關出具的門樓牌號為準。
門樓牌作為標明地址信息的標誌牌,不得視為建築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第七條
除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以外,門牌應當按道路、街、巷的走向進行編號:
(一)東西走向的,由東向西編號,南側為單號,北側為雙號;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編號,東側為雙號,西側為單號;
(三)西南、東北走向的,由西南向東北方向編號,偏東側為雙號,偏西側為單號;
(四)東南、西北走向的,由東南向西北方向編號,偏東側為雙號,偏西側為單號;
(五)同一建築物的商鋪,應採用“門牌號+支號”的方式編設門牌,某地域預留號不足時也可按此種方式編設。
在沒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築物,門牌的編設可以採用“片區名+編號”的形式。
門牌號應當按照順序排列,不得無序跳號、重號。在市區一般相鄰建築物間距超過四米的或者根據實際規劃情況,應當留出備用的門牌號。
樓牌的編號採用“片區名+編號”的形式,以“之”字形編設方法編號。
第八條
經批准建造的建築物,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申請房產測繪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樓牌號,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門樓牌申請表;
(二)規劃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明或者國家機關批准建設的其他檔案;
(三)總平面圖。
第九條
經批准建造的臨時建築物,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樓牌號,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門樓牌申請表;
(二)規劃國土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申請材料不齊的,公安派出所應噹噹場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受理申請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核實情況完成編號,經區公安分局批准後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門樓牌號通知書》。
《門樓牌號通知書》應當載明公安機關所編列的門樓牌號。
第十一條
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建築物竣工驗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門樓牌號通知書》預約申請設定門樓牌。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制牌信息數據報送區公安分局。
第十二條
區公安分局應當自收到公安派出所報送制牌信息數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制牌安裝單位。制牌安裝單位應當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完成門樓牌的製作和安裝工作。契約約定製作安裝門樓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自製牌安裝單位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門樓牌的製作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
本市門樓牌的安裝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沿街建築物的門牌安裝在面對正門的右上方距地面2.1米處;
(二)樓牌應當安裝在房屋兩側外牆上,並應安裝在2—3層之間,被其他建築物遮擋的,可安裝在3—4層之間;
(三)一條路、街的門牌或者一個住宅區的樓牌,應當安裝在同一水平線上;
(四)其他特殊情況,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裝位置。
門樓牌的規格和樣式標準,由市公安機關報市政府批准後確定。
第十四條
經依法確認為文物、優秀歷史建築、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建築等特色建築物,可以安裝與其建築風貌相協調的特殊樣式的門樓牌。
特色建築物安裝的特殊樣式門樓牌,由市公安機關會同規劃國土、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在門樓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門樓牌尚未設定、缺失、破損難以辨認的,應當核實登記,根據情況補充設定門樓牌,並通知管理人、使用人做好保護工作。
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愛護門樓牌,保持整潔,發現尚未設定、缺失、損壞或者難以辨認的,建築物所有人可以持房地產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建築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憑建築物所有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或者管理權證明代為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
門樓牌樣式、規格經市政府批准發生變化的,由公安機關統一組織換髮門樓牌;建築物所有人也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髮。
因建築物拆除等原因需要註銷門樓牌號的,建築物所有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註銷,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經核實也可以主動註銷,註銷的原門樓牌號作為預留號或者歷史資料保留存檔。
第十七條
因市地名主管部門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等須新設或者變更門樓牌的,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在正式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市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路名變更信息分別通知區公安分局和區相關部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設定後及時完成門樓牌的編制、變更,並通知當事人相關變更事宜。
第十八條
門樓牌號編制有錯號、跳號、重號等情形的,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公安機關也可以主動更正。
第十九條
因建築物門面裝修需暫時拆除門樓牌的,使用人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並在門面裝修完畢後三日內,將門樓牌安裝在規定位置。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門樓牌的檔案管理,完善門樓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並將門樓牌號設 置、變更的信息予以公開,但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統一樣式的門樓牌的製作、安裝、日常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建築物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承擔,各區公安分局按其正常經費供給渠道向區財政申請。市公安機關負責的門樓牌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由市財政負責安排。
特殊樣式的門樓牌的製作、安裝和維護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因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不善導致門樓牌損壞、丟失需補領的,門樓牌製作安裝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改造、路型變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及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等原因變更門樓牌的,建築物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樓牌地址變更證明。
門樓牌變更導致居民戶口簿、房地產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地址信息需相應變更的,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門樓牌地址變更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地址信息變更,相關部門應當免費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元罰款:
(一)不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申請門樓牌號的;
(二)故意遮擋、覆蓋或者污損門樓牌的;
(三)自行確定、更改門樓牌編號的;
(四)擅自製作、拆除、移動門樓牌的;
(五)不按規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規定位置安裝門樓牌的;
(六)利用虛假材料騙領門樓牌的;
(七)其他人為損壞門樓牌行為的。
違反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需要拆除、重新安裝門樓牌的,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撤銷騙領的門樓牌。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將門樓牌重新安裝在規定位置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在門樓牌日常維護管理中出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門樓牌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行政管理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對未經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築物設定臨時門樓牌,未經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築物的信息由政府相關部門提供。
懸掛臨時門樓牌的建築物經批准改為正式建築物時可以申請換髮正式門樓牌。建築物依法拆除的,臨時門樓牌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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