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經2014年12月2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月13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7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門樓號編制、門樓牌設定、使用和管理、附則5章34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7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頒布信息,辦法內容,解讀,相關報導,

頒布信息

政府令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87號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黃奇帆
2015年1月13日

辦法內容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建築的門樓號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門樓號的編制、使用,門樓牌的設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樓號,是指公安機關依據地名主管部門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標準地名,對房屋建築按順序編制的,反映房屋建築及其門戶具體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稱。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是指依據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在相應的房屋建築上設定的門樓號標誌牌。門樓牌是房屋建築的標準地址標誌。
本辦法所稱門樓號牌,包括門樓號和門樓牌。
第四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門樓號牌工作的領導。
市公安機關負責門樓號牌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門樓號編制、門樓牌設定及其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民政、國土房管、規劃、市政、質監、郵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樓號牌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的門樓牌製作安裝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門樓號編制
第五條 門樓號包括門號、樓幢號、單元號和戶號。門號包括主號和附號。樓幢號、單元號、戶號統稱樓戶號。
門樓號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統一編制,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院內非住宅房屋的樓戶號除外。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院內非住宅房屋的樓戶號由管理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編制,並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 門樓號編制應當統一規範,並遵循尊重歷史、方便民眾的原則,依順序編號,不得重號、跳號。
第七條 經地名主管部門命名的道路、街巷兩側的樓幢、小區、院落等房屋建築或建築群,應當編制門號。門號應當按照道路、街巷的名稱編制。
不具備道路、街巷命名條件的新建成居民小區,可以按照地名主管部門命名的小區名稱編制門號。
第八條 門號主號以房屋建築實際坐落的道路、街巷為單位,按照以下規則編制:
(一)道路、街巷兩側均有房屋建築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左單右雙順序編號;
(二)道路、街巷僅一側有房屋建築,另一側不能建房屋建築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自然順序編號;
(三)環型道路的,按順時針方向編號;
(四)小區、院落、單位等有多個出入口、大門的,只在主出入口或者正門編一個門號;
(五)道路兩側、相鄰房屋建築間有空曠區域待建設房屋或者根據規劃需要預留主號的,應當預留主號。
農村房屋門號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依照自然地理環境、房屋建築布局按戶編制。有道路、街巷地名的,應依據道路、街巷名稱編制。
第九條 小區、院落、樓幢已編制主號的,其沿道路、街巷的獨立門戶可以編制附號。
第十條 已編制門號的小區、院落,該小區、院落內的樓幢應當編制樓幢號。同一樓幢分單元的,應當編制單元號。樓幢內的獨立門戶應當編制戶號。
第十一條 樓戶號按照以下規則編制:
(一)樓幢號應當以小區院落主入口左起依順序連續編排,一幢樓編一個樓幢號。相鄰樓房間有空曠區域可能建房的,應當預留樓幢號。
(二)單元號以樓幢為單位按順序編號。
(三)戶號分樓層按順序編號,平街層以下的在戶號前加注“負”字。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新建或者改建的房屋建築,應當在房屋建築竣工驗收後及時編制門樓號。
房屋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時、房屋主管部門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發現房屋建築未編制門樓號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編制。
房屋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向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申請編制門樓號。商品房預售需要提前使用門樓號的,可以向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申請提前編制門樓號。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編制門樓號,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房屋投資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建設有關資料作為編制依據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編制門樓號後,應當向房屋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出具《門樓號編制確認書》。
第三章 門樓牌設定
第十五條 已編制門樓號的房屋建築,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按照編制的門樓號設定相應的門樓牌。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院內自行編制的樓戶號,由管理單位自行設定。
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在編制門樓號後2個月內完成門樓牌設定。
申請提前編制使用門樓號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在房屋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之前完成。
第十七條 門樓牌按規格分大號牌、中號牌、小號牌:
(一)小區、院落、單位的大門和沿道路、街巷的起止門牌,以及小區、院落、單位內房屋的樓幢牌,設定大號牌。
(二)除第一項規定外的沿道路、街巷的門牌,樓房的單元牌,設定中號牌。
(三)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的門牌、樓戶牌,設定小號牌。
第十八條 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點)、優秀近現代建築、鄉土建築、歷史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房屋建築等,可以由有關單位設定與其建築風貌、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的特殊樣式的門牌,並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門樓牌設定的技術標準,按照門樓牌設定規範執行。門樓牌設定規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質監部門制定。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為房屋建築的標準地址名稱。
國家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及有關公務活動中應當使用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在有關民事、商務、社會事務等活動中,應當使用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門樓號管理信息系統和標準地址信息庫,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實現地址信息共享,並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提供公眾查詢和證明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地名發生變更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編制門樓號,更換門樓牌。
區縣(自治縣)地名主管部門應當自地名變更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地名更名批件抄送同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門樓號有重號、錯號、跳號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糾正,並更換門樓牌。
門樓牌缺失、損壞或者難以辨認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設定、更換。
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建築拆除、滅失,地名變更、消失等原因需要回收、撤銷門樓號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回收、撤銷。
第二十五條 因門樓號變更,房屋建築有關單位和個人辦理事務,需要門樓號變更證明的,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出具。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門樓號變更證明做好相關證件的信息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保護門樓牌整潔完好;發現門樓號有重號、錯號、跳號或者門樓牌有缺失、損壞、難以辨認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門樓牌;因房屋裝修等原因需要暫時拆除門樓牌的,應當在修繕完畢後立即恢復。
禁止損壞、遮擋、覆蓋門樓牌。
第二十八條 遮擋、覆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門樓牌的,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損壞門樓牌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
(一)自行確定、更改門樓號的;
(二)擅自製作門樓牌的;
(三)阻止安裝門樓牌的。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門樓號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行政管理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參照本辦法,對臨時房屋建築或者未經批准的房屋建築編制臨時門樓號、設定臨時門樓牌。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設定的門樓牌,由公安機關統一監製,其製作、安裝、日常維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門樓牌的製作安裝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具體實施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定門樓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更換。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規範全市房屋建築的門樓號牌編制設定,促進門樓號牌管理規範化、法制化,重慶市人民政府於1月21日公布了《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渝府令〔2015〕287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為方便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相關內容,正確理解、遵守執行,經市政府網站約稿,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對相關政策作出如下解讀:
一、《辦法》出台背景
門樓號是房屋建築的地址名稱,門樓牌是門樓號的載體,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民商事活動、社會活動,公民日常工作生活,都需要使用門樓號、門樓牌。統一規範的門樓號和門樓牌(以下統稱門樓號牌)是一個城市乃至整個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直轄以來,市和區縣兩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在門樓號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城市建設高速發展的背景下,有關工作仍較為滯後,門樓號牌的缺失、損壞、混亂等現象大量存在,給人們的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帶來諸多不便,也在一定範圍內引起社會公眾的不滿。針對門樓號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立法明確有關方面的職責,明確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統一全市編制設定規範。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門樓號的編制
門樓號的編制是門樓號牌管理的重要內容。針對目前門樓號編制中存在的問題,《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編制的主體。門樓號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統一編制,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院內非住宅房屋的樓戶號由管理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編制,並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備案。二是明確了編制的原則和規則。三是明確了編制的程式。為體現政府職能轉變的改革思路,《辦法》將“門樓號編制只能由管理相對人向公安機關申請提出”這一傳統管理模式,轉變為由公安機關主動編制,管理相對人根據需要向公安機關申請編制或者申請提前編制。此外,為避免管理出現漏洞,《辦法》規定:城鄉建設、國土房管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房屋建築未編制門樓號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編制。
(二)門樓牌的設定
為統一規範門樓牌設定,提升城市形象,《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了門樓牌設定標準,對門牌、樓幢牌、單元牌、戶牌的大小規格作了較詳細的區分。二是對臨時門樓牌和特殊門牌作了特別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臨時建築或者未經批准的建築,但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考慮,《辦法》規定可以對臨時房屋建築編制和設定臨時門樓號牌。另外,為弘揚重慶歷史文化、保持地方傳統特色,《辦法》規定五類建築可以設定特殊門牌。三是規定了門樓牌的製作安裝及經費保障。根據國務院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精神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財綜〔2011〕127號檔案規定,《辦法》規定門樓牌的製作安裝由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確定具體實施單位,門樓牌的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此外,市公安局、市質監局還將配套制定《門樓牌設定規範》,對門樓牌具體技術指標進行細化。
(三)門樓號牌的使用和管理
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是房屋建築的標準地址名稱,具有唯一性。為防止在使用中出現混亂,給社會管理和服務帶來不便,《辦法》對門樓號的使用作了明確規定,並對公安機關建立門樓號管理信息系統和標準地址信息庫的職責作出了規定。
為落實門樓號牌管理主體的管理責任,實現門樓號牌的動態管理,《辦法》對公安機關更正、撤銷門樓號,更換、回收門樓牌的職責作了規定,並對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提供門樓號變更服務的職責作了規定。
(四)單位和個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規定範圍的門樓牌由政府無償設定安裝,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對門樓牌進行維護。為了保障門樓牌的完好性,《辦法》對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保護門樓牌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同時,《辦法》對遮擋、覆蓋、拆除、損毀、擅自製作門樓牌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關注熱點問題
(一)門樓號牌的定義
門樓號牌,是門樓號和門樓牌的統稱。
門樓號,是指公安機關依據地名主管部門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標準地名,對房屋建築按順序編制的,反映房屋建築及其門戶具體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稱。
門樓牌,是指依據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在相應的房屋建築上設定的門樓號標誌牌。門樓牌是房屋建築的標準地址標誌。
(二)關於門樓號牌編制設定的問題
根據《辦法》規定,門樓號編制應當統一規範,並遵循尊重歷史、方便民眾的原則,依順序編號,不得重號、跳號;單位或個人不得挑選吉祥號。市公安局將以貫徹《辦法》為契機,採取試點先行、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整體推進的方式,部署開展門樓牌集中清理整頓工作,深入開展門樓號牌的調查摸底,準確掌握轄區門樓牌設定類型和製作安裝數量,為財政預算提供數據支撐,切實解決資金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確保門樓牌設定到位,穩妥做好門樓號牌設定管理工作,滿足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三)關於規範統一門樓號地址使用的問題
按照《辦法》規定,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為房屋建築的標準地址名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檔案、證件、印章、影視、報刊、書籍、商標、廣告、牌匾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應以正式公布的標準地址名稱為準,不得擅自更改。為方便社會管理,滿足社會公眾需要,對於預售商品房屋建築,建設單位可根據使用的需要,提前申請門樓牌編制。
(四)《辦法》施行後,原已編制的門樓牌號碼是否改變的問題
《辦法》施行後,本著“堅持標準、逐步規範、不重不漏、分步實施”的原則,主要對現有城區道路、街巷設定的門牌進行規範。原已編制好的門樓牌號碼,只要符合現行的編制規則,原則上不改變。
(五)《辦法》施行後,已設定的門樓牌如何處理的問題
《辦法》施行後,對已設定的門樓牌採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方式解決。即新編制設定的門樓牌必須符合技術標準,對於不符合門樓牌規格大小、顏色與標準和不具有夜視功能的原有門樓牌,採取“逐步規範”的原則,可暫不更換,待條件成熟後,再按照標準和要求逐步更換到位。在《辦法》制定時,充分考慮重慶市情,新門樓牌基本保持了我市直轄以來的基板材質、顏色式樣和尺寸規格,只新增了大號牌和農村房屋用的小號牌。從而,不存在大面積更換,避免了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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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日從重慶市公安局獲悉,為了規範重慶市門樓牌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方便消防救援、醫療救助、探親訪友、物流快遞等日常社會活動,全面實現門樓號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法制化,根據《重慶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1月21日公布,將於2015年3月1日實施。同時,重慶市公安局會同質監局制定的DB50/T 571-2014《門樓牌設定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作為《辦法》的配套規範,已經市質監局批准、報國家標準委員會備案開始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門樓號是指公安機關依據地名主管部門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標準地名,對房屋建築按順序編制的,反映房屋建築及其門戶具體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稱;門樓牌是指依據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在相應的房屋建築上設定的門樓號標誌牌,是房屋建築的標準地址標誌。門樓號牌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與政府實施社會管理服務,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民商事和社會活動,公民日常工作生活信息相關。
《辦法》共五章三十四條,主要從門樓號牌的法定地位,門樓號的編制使用、門樓牌的設定管理、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做了明確規定。
同時,為配合《辦法》的實施,重慶市公安局會同市質監局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重慶市《門樓牌設定規範》。《規範》從門樓牌設定原則、分類、編號規則、設計、製作與安裝等方面對門樓牌進行了全面規範,其內容和文本編寫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根據《辦法》和《規範》要求,重慶市門樓牌分為大中小三種規格。大號牌適用於小區、院落、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大門和沿道路、街巷的起止門牌,以及小區、院落、單位內房屋的樓幢牌;中號牌適用於除以上規定外的沿道路、街巷的門牌和樓房的單元牌,以及農村地區的集中修建居住區房屋或者分散樓幢式房屋的門牌;小號牌適用於農村居民房屋建築的門牌和城市樓房內房屋的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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