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門樓牌標誌管理辦法》旨在加強門樓牌標誌管理,實現門樓牌地址信息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和適應城市建設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辦法》由武漢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9月7日印發,共二十五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門樓牌標誌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9月7日
- 發文字號:武政規〔2018〕24號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門樓牌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政規〔2018〕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門樓牌標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辦法全文
武漢市門樓牌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門樓牌標誌管理,實現門樓牌地址信息的標準化和規範化,適應城市建設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地名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6〕11號)和《武漢市地名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地名標誌》(GB17733-2008)的規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物門樓牌標誌的設定、使用、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門樓牌標誌包括門牌(含大門牌、小門牌、臨時門牌、軌道交通門牌)和樓牌(含樓棟牌、單元牌、樓層牌、戶室牌)。
門樓牌是建築物地址的信息標誌,不是建築物的確權證明。
第三條公安機關實施門樓牌地址唯一性編號,負責採集門樓牌地址的空間坐標,建立門樓牌管理信息系統和標準地址二維碼服務管理平台,並通過雲端武漢和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實現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實行標準地址二維碼管理,在門牌、單元牌、戶室牌中,添加二維碼圖案,實現移動智慧型終端自動識讀、接入套用。現有建築物逐步更換為二維碼門牌,新建建築物統一安裝二維碼門牌。
第四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標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門樓牌標誌管理規範。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門樓牌標誌的實施。
國土規劃、城鄉建設、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本部門職責配合做好門樓牌標誌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門樓牌標誌管理工作。
第五條門樓牌標誌的製作、安裝和維護經費,按照事權一致的原則,由市、區兩級財政分別予以保障。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使用經市、區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地名設定門樓牌。國土規劃、城鄉建設、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門,以及郵政、電信、供水、電力、燃氣等單位,應當使用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牌標準地址信息。
第七條建築物按照不同類別分別設定門樓牌。
有獨立院落(建築物)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封閉小區、大型建築物門口設定大門牌,採用藍底白字,在右下角設定二維碼圖示。
一般性建築物設定小門牌,採用藍底白字,在右下角設定二維碼圖示。
臨時性建築物設定臨時門牌,採用紅底白字,在左上角設定“臨”字圖示。
軌道交通的輕軌站點、捷運車站等建築物設定軌道交通門牌,採用黃底黑字,在左上角設定“軌”字圖示,在右下角設定二維碼圖示。
封閉式住宅小區、單位院落內有2棟以上建築物的,設定樓棟牌。
建築物有2個單元以上的設定單元牌,在單元編號的右側設定二維碼圖示。
有2層以上樓層的建築物,設定樓層牌和戶室牌。戶室牌在室編號的右側設定二維碼圖示。
經依法確認為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特色建築物等,可以申請安裝與其建築風貌、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的特殊樣式的門樓牌標誌。
第八條門牌標誌的內容由標準地名、編號和二維碼圖示組成;樓棟牌標誌的內容由小區名稱和樓棟編號組成;單元牌標誌的內容由樓棟號、單元號和二維碼圖示組成;樓層牌標誌的內容由樓層號組成;戶室牌標誌的內容由樓層號、戶室號和二維碼圖示組成。
臨時門牌標誌的內容由建築物所在道路名的漢字名稱、編號、有效期限、“臨”字圖示組成。
軌道交通門牌標誌的內容由所在道路名的漢字名稱、編號、“軌”字圖示和二維碼圖示組成。
第九條二維碼展示內容由公安機關負責設定,主要內容包括門牌地址信息、公安警務信息、社會服務信息、建築物特色介紹等。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特色建築物和標誌性建築物的門樓牌二維碼中涵蓋的建築物信息,由建築物管理單位向公安機關提供,用於展示建築物的特點及歷史。
二維碼門樓牌標準地址信息的使用單位,應當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泄露公民個人隱私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十條門樓牌號包括主號、附號、樓棟號、單元號、樓層號、戶室號,使用阿拉伯數字,不得使用特號。除地下建築物需使用英文符號等特殊標誌外,其他建築物一律不得使用英文符號。
附號是指由於歷史原因預留順序號不夠用時,在主號基礎上編制的分支號,用“附號”來表示分支,不得使用“-”符號。
第十一條門牌號編制原則上根據我市地形、地貌的自然特點,即基本平行於長江、漢水的街道,按江水流向,自上而下,順序編排;基本垂直於長江、漢水的街道,則以兩江匯合處(龜山電視塔)為標誌,從近處開始順序編號。街道兩側有建築物的按左單右雙的原則編制,僅一側有建築物的,按順序編制。待建空地沿現狀道路一側按每10米間隔預留1個順序號段。自然村、灣房屋的編號,堅持一棟一號,從主要進口處按“之”字型順序編排。凡有歷史意義的建築物的門樓牌可以保留其歷史編號。
第十二條樓棟牌號編制按小區大門,以從左到右、從前到後的原則,順序編制。小區臨街住宅樓一樓門店,按小區大門為主號,再編排“附號”。
單元牌號編制按樓棟從左到右的原則順序編制。單元號不得使用地址大號或者附號的方式編制。
樓層牌號編制按樓層從下往上的原則,順序編制,不得跳號。
戶室牌號編制按主樓梯(電梯)口從左到右或者順時針方向順序編制,不得跳號。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未命名的道路兩側建築物,先編制臨時門樓牌號,待道路正式命名後,再予以替換。尚未辦理正式審批手續的建築物編制臨時門樓牌號碼。
長江、漢水兩岸防洪堤內的道路命名,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對道路取臨時路名,待市相關主管部門正式批准後作為標準地名使用;防洪堤內兩側建築物臨時門牌編制由公安機關負責。
地下建築物在附號、樓層號、戶室號前加“B”字元,以示區別。
軌道交通的輕軌站點、捷運車站等建築物,按所在道路及站名編制門牌號。
第十四條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含臨時建築物),投資建設的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基礎信息測繪(預測繪)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樓牌號,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制門樓牌號申請書;
(二)國土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總平面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個人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含臨時建築物),由建築物所有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樓牌號。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申請受理後,公安派出所應當核實情況,完成門樓牌號的編制工作,報區公安機關審核批准後,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門樓牌號通知書》。
《門樓牌號通知書》應當詳細載明公安機關所編制的門樓牌號。
新建建築物在辦理房屋不動產首次登記之前,應當取得《門樓牌號通知書》。
第十六條門樓牌的製作基材應當使用耐腐蝕性、耐老化性的材料或者新型板材,具有反光和夜光功能。
第十七條門樓牌安裝應當醒目、統一、牢固,相同建築物門樓牌安裝高低應當一致。在安裝新門樓牌的同時,應當拆除舊門樓牌。
第十八條大門牌安裝在進入大門的右側,距地面2.5米左右;小門牌、臨時門牌、軌道交通門牌安裝在進入大門的右側,距地面2米左右。樓棟牌的安裝位置應當根據樓房的高低程度確定,一般安裝在2層至3層靠近主幹道、繁華街道的一側牆面的中間。一條街或者一個住宅小區的樓棟牌,一般安裝在一個水平線上。單元牌安裝在單元門上方的中間位置。樓層牌安裝在樓梯間的牆面明顯處。戶室牌安裝在入戶門上方中間位置。
第十九條門樓牌標誌的製作、安裝、修復和更換等,可由公安機關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公司實施。
第二十條因道路建設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憑地名主管部門的命名檔案到公安機關辦理門樓牌號碼變更手續。
因道路改(擴)建造成原有門樓牌編號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予以編號。
第二十一條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動、遮擋或者拆除門樓牌標誌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同意,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由施工單位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門樓牌標誌的義務,不得塗改、損毀或者擅自設定、移動、遮擋、拆除門樓牌標誌。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塗改、損毀或者擅自設定、移動、遮擋、拆除門樓牌標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門樓牌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