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1月14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
- 發文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1月14日發布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1月14日發布的通知。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
市人民政府決定將部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批調整由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將本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以及第一批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公 告如下: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基層整合...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綜合調研、督查落實、信息公開等工作,協助市...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部門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統一發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9日發布的茂名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全文 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廣東...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19號)、《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茂機編〔2010〕4號),設立茂名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
營口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5日印發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 的決定.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下放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21〕19號)精神,營口市政府通過對照梳理,決定清理調整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2022年3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職能,確保行政權力事項規範有序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行政權力事項實施情況,市政府決定收回24項原調整由區實施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各區和...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19號)、《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茂機編〔2010〕4號),設立茂名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功能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等檔案精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市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發布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雲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解讀 近日,省政府印發了《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18〕28號,以下簡稱《決定》),為便於各級政府部門及辦事民眾、企業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檔案內容,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決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說明如下: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