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持續深化我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7〕64號)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34項行政許可事項(詳見附屬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8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30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對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批部門一律不得再實施或變相審批;對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下放部門要與承接部門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下放事項落實到位;對調整為備案的事項,實施部門不得再以行政許可方式實施,要加強業務信息系統建設,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簡化備案手續,方便民眾、企業網上備案;對合併實施的事項,各地各部門要簡化受理和審查環節,減少申辦材料,壓縮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按照要求統一規範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依據職責切實加強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後的事中事後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省直各部門要加強對州、市、縣、區的指導和培訓,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地各部門須於本決定印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本地本部門政府網站、同級政務服務大廳(視窗)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門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並於本決定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本次行政許可調整工作落實情況報省編辦備案。
附屬檔案: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34項)
雲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解讀

近日,省政府印發了《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18〕28號,以下簡稱《決定》),為便於各級政府部門及辦事民眾、企業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檔案內容,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決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同步跟進,有關行政許可設定依據和辦理依據頻繁修改或廢止,因此我省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有關內容需要不斷更新和重新公布,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國務院及其相關部委檔案精神,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7〕6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梳理審核,依法提出調整34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初步意見,並徵求了10家省級單位的意見,同時進行合法性審查,經過修改完善,形成了《決定》。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取消財政、環保、住建、農業、衛計、質監等6個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8項。
二是根據“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將交通、農業等2個行業主管部門的12項行政許可事項下放至州市實施。
三是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將工信、住建、農業、商務等4個行業主管部門的4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為備案。
四是根據政府部門內部審批事項梳理要求,將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實施的關於事業單位登記的3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納入內部審批事項清單管理。
五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同一部門實施管理內容相近的事項合併同類項的改革要求,將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通航建築物設計檔案和施工方案審批”、“國家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船舶檢驗證書核發”、“水運工程質量鑑定”等6項分別併入“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設立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或者變更經營範圍許可”、“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省管港口設施和航道及其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船舶安全檢驗證書核發”“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並明確審批層級和許可權範圍。
六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將省交通廳實施的“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影響評價審”的名稱變更為“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三、《決定》的重點
一是突出簡政放權。取消8項行政許可事項,減少政府部門對微觀事務的直接干預,特別是合理劃定政府與市場、社會的界線,更加突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斷改善和最佳化營商環境,如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認定”後,放寬了會計從業人員準入門檻,不必花大力氣考取從業資格,今後更多注重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培養,注重職業操守和道德的考核,注重執業行為的監督評價,實際上監管更加科學和規範。取消“建設巷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後,進一步簡化了投資項目審批環節,節省項目落地時間,改進政府部門的服務和監管方式。
二、發揮基層服務優勢。將12項行政許可事項下放基層實施後,充分發揮基層屬地管理優勢,將更多貼近基層、靠近民眾的事項交給基層部門實施,讓民眾和企業能夠就近申請、就近辦理,減少申請人來回跑路的次數,降低辦事成本。這些行政許可下放基層後,更有利於放管結合,減少了檢查執法的成本,提高了監管的效率。
三是清單監管更加科學規範。將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合併實施、調整職權類型或規範名稱,進行分類施策,精準管理,能夠更好推進權責清單管理的科學化、標準化和規範化,促進行政權力運行更加高效、規範,改善行政權力監督體系和工作機制。
四、《決定》的落實
一是嚴格落實《決定》內容。對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批部門一律不得再實施或變相審批;對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下放部門要與承接部門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下放事項落實到位;對調整為備案的事項,實施部門不得再以行政許可方式實施,要加強業務信息系統建設,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簡化備案手續,方便民眾、企業網上備案;對合併實施的事項,各地各部門要簡化受理和審查環節,減少申辦材料,壓縮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按照要求統一規範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
二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依據職責切實加強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後的事中事後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省直各部門要加強對州、市、縣、區的指導和培訓,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是及時反饋落實情況。各地各部門須於本決定印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本地本部門政府網站、同級政務服務大廳(視窗)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門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並於本決定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本次行政許可調整工作落實情況報省編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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