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等檔案精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市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過嚴格審核和論證,市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總計113項。其中,取消28項,調整85項。在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中,有1項屬於涉密事項,按照規定另行通知。現將上述取消和調整的112項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予以公布(附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要加快形成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加強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改革行政審批評估評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開展審改工作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推進政府效能建設,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切實做到“高度透明、高效服務,少審批、少收費,尊重市場規律、尊重民眾創造”。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8項)
一、市建設管理委(1項)
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認定
二、市交通委(2項)
(一)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核發
(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
三、市規劃國土資源局(4項)
(一)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初審)
(二)土地估價師資格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備案
(四)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
四、市文廣影視局(市文物局)(1項)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境外租買頻道、辦台審批(初審)
五、市審計局(1項)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許可和認定
六、市國稅局(市地稅局)(6項)
(一)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
(二)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
(三)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
(四)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
(五)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六)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
七、區縣稅務部門(6項)
(一)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
(二)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
(三)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
(四)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
(五)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六)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
八、區縣機構編制部門(1項)
事業單位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
九、市氣象局(3項)
(一)防雷產品使用備案核准
(二)外地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備案核准
(三)為教學和科學研究等開展的臨時氣象觀測備案核准
十、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項)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資格
十一、上海保監局(1項)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附屬檔案2
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84項)
一、市發展改革委(2項)
(一)對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的認定(含初審)(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1項)
對成品油零售經營的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市商務委(3項)
(一)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調整為市農委審批)
(二)設立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的核准(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四、市科委(2項)
(一)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初審並推薦)(取消申請材料“審計報告、查新報告”)
(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審批(取消申請材料“審計報告、查新報告”)
五、區縣科技部門(2項)
(一)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審核(初審)(取消申請材料“審計報告、查新報告”)
(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審查(初審)(取消申請材料“審計報告、查新報告”)
六、市公安局(2項)
(一)核發《保全培訓許可證》(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受安全監管部門委託實施)(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七、區縣公安部門(2項)
(一)核發《上海市特種行業許可證》(公章刻制業)(取消申請材料“上海印章行業協會提供的上海印章行業(許可證)資質認定書”)
(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受安全監管部門委託實施)(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八、市民政局(1項)
對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的資格認定(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九、市財政局(4項)
(一)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取消申請材料“驗資證明或合伙人出資額驗資報告”)
(四)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設立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取消申請材料“驗資證明”)
十、區縣財政部門(1項)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十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項)
(一)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十二、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1項)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十三、市交通委(5項)
(一)港口經營許可(除理貨業務)(審批內容增加“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事項名稱更改為“港口經營許可”)
(二)港口經營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五)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十四、市農委(3項)
(一)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十五、市環保局(2項)
(一)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危險化學品專業處理單位的認定)(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拆船廠設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十六、市規劃國土資源局(2項)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審批內容增加“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准”)
(二)測繪資質審批(含初審)(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十七、市文廣影視局(市文物局)(4項)
(一)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設立文物商店的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四)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審批(取消申請材料“借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專家評估意見”)
十八、區縣文廣影視(文物)部門(1項)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十九、市衛生計生委(4項)
(一)營利性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三)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四)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衛生許可(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二十、區縣衛生計生部門(2項)
(一)營利性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二十一、市國資委(1項)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併、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十二、區縣國資監管部門(1項)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併、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十三、市工商局(1項)
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的許可(除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變更外,其他企業設立、變更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二十四、市質量技監局(2項)
(一)特種設備製造單位資格的許可(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二)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資格的許可(氣瓶檢驗機構核准證)(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二十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5項)
(一)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藥品、醫療器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高風險食品、保健食品)(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五)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申請(生產無菌醫療器械的,取消申請材料“生產環境檢測報告”)
二十六、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3項)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除高風險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外)(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食品流通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餐飲服務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十七、市新聞出版局(6項)
(一)核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包括批發、自辦發行)(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核發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設立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四)音像複製單位設立審批(包括變更業務範圍、合併、兼併、分立)(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五)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設立審批(包括變更業務範圍、合併、兼併、分立)(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六)核發複製經營許可證(可錄類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十八、區縣新聞出版部門(3項)
(一)核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含列印、複印)(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十九、區縣體育部門(1項)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三十、市知識產權局(1項)
專利代理機構申報初審(事項名稱調整為“專利代理機構申報審查”,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十一、市綠化市容局(市林業局)(4項)
(一)對出省木材運輸證的核發(審批內容增加“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證核發”)
(二)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四)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的許可(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三十二、區縣綠化市容(林業)部門(1項)
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十三、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1項)
舊住房成套改造立項(事項名稱調整為“住宅修繕工程項目備案”)
三十四、市安全監管局(2項)
(一)第一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許可(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二)第一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經營許可(明確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
三十五、市糧食局(1項)
糧食收購資格(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十六、區縣糧食部門(1項)
糧食收購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三十七、市編辦(1項)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變更開辦資金的,取消申請材料“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改為由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出具《開辦資金確認證明》,確認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的數額)
三十八、區縣機構編制部門(1項)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變更開辦資金的,取消申請材料“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改為由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出具《開辦資金確認證明》,確認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的數額)
三十九、市郵政管理局(1項)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四十、上海保監局(1項)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申請材料由“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調整為“企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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