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茂名市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辦法

《廣東省茂名市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辦法》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茂名市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3日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檔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茂名市荔枝農業文化遺產的管理,促進農業文化傳承、農業生態保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茂名市荔枝農業文化遺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茂名市荔枝農業文化遺產是指茂名人民在與其所處環境長期協同發展中創造並世代傳承,具有豐富的農業生物多樣性、完善的傳統知識與技術體系、獨特的生態與文化景觀的荔枝農業種植系統,既包含了流傳至今的古荔枝樹資源和傳統種植技術,也包括與荔枝生產相關的民俗、詩歌、傳說等文化資源。
  第三條 茂名市荔枝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與利用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貫徹優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發展、動態管理、多方參與的基本原則,加大宣傳推介,努力實現遺產地文化、生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綠色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茂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發布茂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規劃。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管護責任。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茂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的具體工作,制訂工作計畫,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舉措,不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市財政、自然資源、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生態環境、林業、檔案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協同推進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級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本地區荔枝農業文化遺產核心保護區建議,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 各地、各相關單位應加強對荔枝栽培文化、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和有關民俗實物的系統徵集、保護、研究和展示工作,組織編寫荔枝志;加強對古樹資源、傳統技藝、民間傳說、節慶、民俗、歌舞等與荔枝生產活動密切相關的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建立健全農業文化遺產傳承發展機制。
  第八條 各地、各相關單位應當積極宣傳茂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保護工作隊伍建設,培養保護、研究、傳承等專門人才,支持相關單位開展茂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
  第九條 各區、縣級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的荔枝農業文化遺產資源進行調查,對樹齡超過100年的古荔枝樹、稀有荔枝品種樹木,以及相關傳統生產技術、傳統生產器具、古荔枝貢園景觀、荔枝民俗文化等保護對象進行登記造冊、編號、拍照、建立檔案。
  第十條 在荔枝農業文化遺產核心保護區的建設工程,在選址、規劃定點及建設時,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前提下,鼓勵荔枝農業文化遺產核心保護區的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引導種植大戶、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多種經營主體參與古荔枝樹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第十二條 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協會、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茂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的管護,特別是古荔枝貢園的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在不影響茂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且不影響荔枝農業文化遺產核心保護區生態環境、農業資源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核心保護區農民通過挖掘荔枝農業文化遺產的生產、生態和文化價值,積極拓展荔枝農業文化遺產的多功能,發展休閒農業,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荔枝農業文化遺產核心保護區農村經濟發展。在參觀遊覽區內設定的服務項目,應當符合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且與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第十四條 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應當尊重遺產所在地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聽取其意見,積極廣泛發動當地農民參與,構建以當地農民為核心的多方參與和利益共享機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並維護當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積極鼓勵依法依規通過社會捐贈、國際援助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茂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管理資金,逐步建立茂名荔枝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專項基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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